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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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粤办函〔2023〕302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施行日期】200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4〕47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产业集群是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及相应配套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聚集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产业集群在珠江三角洲蓬勃发展并逐步向东西两翼和山区扩展,已经成为广东产业的特色和优势。

目前在珠江三角洲400多个建制镇中,初步具有产业集群特征的专业镇约占四分之一,全省形成较大规模的有30多个专业集群区域,已成为区域经济的中坚力量。

但我省产业集群发展中也存在问题和隐忧,现有的产业集群基本以劳力密集、耗能耗材、技术含量较低的传统产业为主,存在开发能力弱、产业配套不完善、环保意识和保障差、生产安全隐患较多、知名品牌少、社会服务不配套等问题。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如不解决以上问题,不加以引导扶持,产业不优化升级,不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原有发展起来的产业集群将会逐步弱化甚至消亡,优势会变成劣势。

为了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产业集群的重要意义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发展新型产业集群”。

这不仅是对产业集群这种组织形式在经济中的作用的肯定,更指出了产业集群发展的方向。

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推进产业集群的优化升级和转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一,是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产业竞争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工业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第二,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第三,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有效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穗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2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广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优化数字经济空间布局第四章提升数字底座支撑能力第五章激发数字产业发展活力第六章释放产业数字化潜力第七章提升数智治理能力第八章凝聚数字生态合力第九章保障措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高质量推动广州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型城市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广州实践,根据《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及《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参照《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年)》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基准期为2022年,规划期为2023年至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以来,广州持续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数字创新能力,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路径,数字经济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广州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中的引擎功能更加凸显。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财建〔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组织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要求,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进“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打造一批重大示范项目,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申报城市原则上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鼓励地方与中央企业联合申报。

适当考虑东、中、西、东北地区发展基础差异,统筹合理布局。

二、支持内容支持城市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组织示范项目,“点”上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线”上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示范、“面”上开展产业集群及科技产业园区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示范,加快数智技术、绿色技术以及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一)“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打造智能工厂。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穗交〔2016〕292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6〕292号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州快递行业协会、广州冷藏行业协会,各物流企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交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6月15日(联系人:市交委陈玺,电话:************市财政局陈远,电话:020-********)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1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物流项目建设的资金,旨在部分解决企业在物流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困难,引导我市物流项目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物流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物流园区建设项目;2.大型货运站、仓储设施建设项目;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项目;4.多式联运节点建设项目。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依法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责权利依照《国资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予以明确,并由母基金公司自行管理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公司与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的,或通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我市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各类型企业的基金总称。

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和本办法实施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母基金公司管理第五条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市工信委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和程序编入市工信委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核拨资金。

广州基金第一年在收到增资款后1个月内将市财政增资款全部注入母基金公司,以后年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州基金、母基金公司收到增资款后应于4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市工信委指派一名独立董事进入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全部董事同意方可生效:(一)母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二)母基金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三)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四)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广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制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国家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广东省产业用地相关政策,详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详见附件1,并可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价格、用地申请报批、不动产登记转让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州市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区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土地供应计划与用途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与用地保障)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广东省产业政策、广州市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的规定,严格新供应工业用地产业准入和用地标准。

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

依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穗府〔2015〕14号)的规定,工业增量项目和扩大再生产项目不入产业园,原则上不安排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创建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水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以广佛跨界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广州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广州而奋斗。

基本原则:坚持目标管理、循序推进。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和进度要求,明确我市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工信部联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3月27日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对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市场化推进。

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业领域各类设备更新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环境。

——坚持标准化引领。

强化技术、质量、能耗、排放等标准制定和贯标实施,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使用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模板】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模板】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
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规函〔2016〕4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申报。

此次申报的项目,经工信部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给予总投资20%-50%的补助。

因为时间特别紧,省里正式文件尚未下发,省经信委将工信部文件电子版先行转发,此次申报必须在10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11月1日前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11月3日前报送工信部。

“附件:1.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任务汇总表”中,一共18个大类,其中符合“九、儿童用品有效供给能力提升”和“十、儿童食品药品供给保障能力提升”两个大类的项目直接报送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到市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江洋,电话/传真:********,合肥政务区东流路100号市政务办公楼B座1420室。

其它16个大类的项目,请联系市经信委其他相关处室报送。

详见以下四个附件。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规函〔2016〕433号)
附件:1.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重点任务汇总表
附件:2.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项目汇总表
附件:3.2016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2016年10月27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7日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推进技术进步为主线,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清洁生产,加快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清洁生产改造,创新清洁生产推行方式,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转移实现重大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转移实现重大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产业转移实现重大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文文号:粤经信园区[2011]185号发文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时间:2011-3-11编辑时间:2011-3-14实施时间:2011-3-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广东发文内容: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现将《产业转移实现重大突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及园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有关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及建议,请与我委工业园区处联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张会洋,电话:83135877,传真:83135942)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动产业转移实现重大突破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合力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认真贯彻“十二五”规划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工作部署,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载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强化政策措施为手段,以全面、科学发展为目的,加快推动园区建设出效益,推动珠三角地区以转移促转型升级见成效,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取得突破进展,为全面实现产业转移“五年大见成效”夯实基础,为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园区主要经济指标保持较快增长。

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确保实现工业总产值2600亿元(争取实现3000亿元),创税130亿元,分别增长30%左右,带动园区所在地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珠三角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进展。

珠三角地级以上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比重进一步提高,人均GDP增幅与GDP增幅差距进一步缩小。

三、主要工作及分工2011年是产业转移工作阶段转换的攻坚年,我们要以“打一场硬仗”的信心和决心,通过重点抓好“十个一”工作,全力推动产业转移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3〕9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每年扶持民营企业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安排资金总额的70%。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资金使用项目,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报批、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验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16]84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和国务院关于工业稳增长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整合设立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3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附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等五大工程,提高国家制造创新能力等九大任务,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8•【字号】穗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8日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范围。

鼓励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降低能耗排放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新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其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

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大额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实际发生的设备付款额给予不超过20%的事后奖励,单台设备最长可连续奖励3年。

对新购置设备的支持范围从生产设备扩大到企业自用的用能设备、配电设备及配套软件。

该项措施省、市政策衔接实施,奖励比例尽量保持一致,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对上述项目技术改造备案范围内的厂房建安工程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穗府办函〔2017〕263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2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5日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信委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7〕2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立足我市汽车产业基础和市场优势,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推进节能汽车发展,积极探索“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试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12•【文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我们组织编制了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高端装备创新5大工程实施指南,通过政府引导,形成行业共识,汇聚社会资源,突破制造业发展的瓶颈和短板,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

现将5大工程实施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1.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3.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4.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5.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实施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2016年4月12日附件1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组织实施好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加快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特制订本指南。

一、背景(一)全球制造业发生深刻变革制造业是技术创新最活跃的领域。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愈行愈近、蓄势待发,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等重要领域和前沿方向的革命性突破不断涌现,交叉融合。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带来制造模式、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和产业分工格局不断变革。

全球制造业创新体系也随之转变:创新载体从单个企业向跨领域多主体协同创新网络转变,创新流程从线性链式向协同并行转变,创新模式由单一技术创新向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转变。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财办建〔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聚焦企业需求,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具备一定数字化基础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市场、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实际价值提升情况,满足中小企业不同场景、不同级别的数字化转型需求,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

(二)强化数字赋能,培育高水平“小快轻准”产品。

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等各方积极性,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

开发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高性价比的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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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穗工信[2015]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201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由广州基金设立一家全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

母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全部资金用于设立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广州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公司、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广州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向广州基金增资5亿元,广州基金第一年在收到增资款后1个月内将市财政增资款全部注入母基金公司,以后年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年后,母基金公司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

2018年底前,母基金公司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吸收45亿元以上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进入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域。

第六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市工信委指派一名独立董事进入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全部董事同意方可生效:(一)母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母基金公司的章程;
(三)子基金的组建方案;
(四)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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