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节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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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节选3)

6.6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6.6.1合同履行中承办单位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同时声明超过答复的期限视为同意变更。对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要求时,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并在对方要求的期限内答复;没有要求期限的,一般应在接到变更要求后10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特殊的,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6.6.2转让合同权利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转让合同义务时应经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6.6.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6.6.4合同承办单位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要求时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6.6.5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的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原合同的审批程序办理,合同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审批表(见附录B)进行审批。

6.6.6凡已经通过公司审批程序并签字盖章的合同,但对方未签字盖章的未执行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再签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同意不再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同样应当同样认真填写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审批表进行审批后按5.8.2办理。

6.7合同纠纷处理

6.7.1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或个人应采取积极的态度、第一时间向公司办汇报情况。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仲裁或诉讼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6.7.2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以能够确认的书面形式行使权利。

6.7.3合同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应当密切关注合同中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不得隐瞒,如明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忽视,放任或隐瞒的,且造成公司解决问题造成困难或损失的,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6.8合同统计管理

6.8.1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合同统计台帐格式(见附录C)。

6.8.2合同统计台帐应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等情况进行系统、连续记载,实行动态管理。

6.8.3合同承办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上报上月合同台账月报表,核对合同生效情况,连同生效合同原件一起交于企划部;对未返回或作废的合同承办单位须出具书面说明,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报企划部。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提出月度考核,每次扣减1分;继续出现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加扣1分。

6.9资料归档

6.9.1所有已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应随同合同审批表一并交企划部。企划部集中汇总整理后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6.9.2所有已经公司程序审批授权签字盖章而对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盖章的未执行合同,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为不再执行的合同,应将所有合同正副本原件连同审批表一并交企划部集中处理。

6.9.3所有变更、转让、解除的合同应将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原件(一份)随同审批表一并交企划部。企划部集中汇总整理后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6.10印章

6.10.1企划部和持有其它合同专用章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合同专用章,并建立用印章审批登记制度。

6.10.2合同专用章只限于在经公司授权委托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6.10.3合同专用章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带,授权委托人确需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时,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带出。授权委托人返回公司后应立即交回。

6.11法律责任

6.11.1合同承办人和授权签订人必须对合同的评审、签订、履行、异常情况处理等全过程中,由于工作玩忽职守、延误时机、放任、判断失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a.合同承办人员是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主要负责人,对合同签订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b.参与合同评审的各部门负责人,按其职权对合同在评价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应当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合同审查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必须贯彻实施,如因审查不严格导致合同瑕疵而无法补救的,评审人和其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c.合同参与人,应当切实维护公司权益,严守合同秘密,不得泄露合同信息和内容,如因泄露有关内容,导致合同谈判和履行被动的,公司将追究泄露人的法律责任。

6.11.2对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擅自签订合同又未经公司追认或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6.11.3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履行审核、评审程序,导致合同产生重大隐患,并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6.11.4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有关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6.11.5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合同承办单位或个人因过失或故意拖延时间未主张权利,致使纠纷或争议超过诉讼时效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控制》

(Q/1QAG108)

8. 记录

附录A 合同审批表

附录B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审批表

附录C 合同台账月报表

附录D 合同标准文本(购销、加工承揽标准文本)

9. 附则

9.1本规定由企划部提出。

9.2本规定由企划部管理,并负责解释。

9.3本规定自2017年5月22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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