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理03 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理03  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理

3.1 列车车门故障的应急处理
3.1.2 常见车门故障的应急处理程序
4.故障列车门无法正常关闭,并且用方孔 钥匙也不能切除时的应急处理程序
故障列车门无法正常关闭 ,并且用方孔钥匙也不能切除 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如图3-3所 示。
列车根据行车调度 员的指示进行清客
将司机座椅后的电气柜立柱 上的“重要控制旁路开关” 打到“车门旁路”位
落下顶起千斤顶,将轮对落 在轨面上复位
撤出手动简易复轨器
图3-16 使用手动简易复轨器起复车辆的作业过程
3.3 列车故障救援的应急处理
3.3.1 列车故障救援的基本知识
列车故障救援是指电客车在正线或必经辅助线上运行,当发生车辆故障(主要 包括车辆供电、牵引、制动、控制回路类故障),无法凭自身动力出清正线线路, 造成行车中断时,需要组织状态良好的电客车将故障列车拖离所在线路的情况。
司机关门后出现车门紧急 解锁的应急处理程序如图3-4 所示。
图3-4 司机关门后出现车门紧急解锁的应急处理程序
3.1 列车车门故障的应急处理
3.1.2 常见车门故障的应急处理程序
6.按下“开门”按钮,全列车门无法打 开的应急处理程序
按下“开门”按钮,全列 车门无法打开的应急处理程序 如图3-5所示。
3.2 列车挤岔、脱轨事故的应急处理
3.2.2 列车脱轨事故的应急处理
1.脱轨的起复工具 国有铁路发生车辆脱轨事故时使用的起复工具包括人字形复轨器、海参形复轨器和手动
简易复轨器等。其中,人字形复轨器和海参形复轨器的安装如图3-13所示。
图3-13人字形复轨器和海参形复轨器的安装
3.2 列车挤岔、脱轨事故的应急处理
图3-5 按下“开门”按钮,全列车门无法打开的应急处理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础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

其中,共线、跨线运行线路的行车计划应共同制定。

运营单位应做好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各设施设备系统兼容协调,能够按照最大设计能力稳定运行,保障行车组织需要,充分满足客流需求。

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

第五条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应以满足客流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线路客流规律及线网衔接等因素,有效发挥线路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时间,确定线路运营时间及各时段的行车间隔、停站时间、行车交路等。

运营单位应将列车运行图作为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组织内部各部门严格根据列车运行图的要求开展运营生产工作,保证按图行车。

列车运行图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常态化延长运营服务时间或缩小行车间隔的,运营单位应充分论证运用车数量、线路条件等设施设备能力及施工维修时间、人员配备需要等情况,确保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组织实施。

列车运行图应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行车指挥层级自上而下分为线网监控级、线路控制级和现场执行级,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线网监控级负责监控线网运行状态、统筹线网运营生产、指挥应急情况下线网列车运行调整,以及对外联络协调。

线路控制级负责本线路的运营状态监控、运行调整和应急指挥。

事规

事规

附件: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为及时、准确、公正调查处理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发生,结合上海轨道交通运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辖范围内,正式运营和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对在建轨道交通线路,发生与行车组织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集团建设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上海轨道交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列车车辆冲突、脱轨等,或者在相关的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坏,以及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均构成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以下简称为“事故”)。

第四条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负责,集团各相关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依照本规则,配合集团运营安全监察室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及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六条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上海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预案》(沪府办【2011】27号文)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事故: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2、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3、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造成1条已(试)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运营36小时以上,或者双向中断运营24小时以上;6、造成2条以上已(试)运营线路同时中断24小时以上;7、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随着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

为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2版单元6轨道交通事故及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2版单元6轨道交通事故及事故处理

(2)调查分析要求
①查清事故原因 • 调查事故的原因应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直接
原因和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技术原因等多层次、 全方位分析查找,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要采用挂 牌制度,定时间、排节点,落实负责人,落实有 效地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②组织安全再教育 • 各单位必须针对谁所暴露的安全隐患,要通过召 开事故分析会、班组学习等形式,有针对性开展 员工安全按教育。要从安全法规、安全意识、安 全技能、事故教训、预防措施等方面着手,让每 个员工都能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曾强防范意识。 安全教育必须做到有内容、有记录、实行备案制。
• 根据事故和故障导致的后果又可分为可控时间和不可控时 间。可控事件是指该时间在发生前是可以控制的,是可以 通过一些手段和措施避免的,但是由于人为的疏忽或管理 不当导致该时间最终发生。这种时间往往在发生前会出现 一些征兆,只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就可以避免它的发生。而 不可控时间具有不确定因素,一个点,一个线都可能导致 它的发生,是人力难以避免的。不可控时间又称突发事件,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一般是指由故障、事故或其他原因 (认为、环境、社会事件等)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严重 影响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与秩序的事件。根据其影响程度 与范围可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险性突发事件、大突发事件 和严重突发事件等;根据其引发原因又可分为运营引发突 发事件、外来人员引发突发事件、环境引发突发事件等。
(4)一般事故:调车冲突,调车脱轨;调车作业冒 进信号;列车运行中,因车辆部件脱落或其他原 因损坏行车设备;行车有关人员漏乘、漏接、出 乘迟延耽搁列车行车造成影响的;错误办理行车 凭证发车等。
2、设施、设备故障
• 凡是设施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因违章操作、失职或 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是被损坏损失达到一定程度或对列 车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均属设备事故。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11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3)(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3)(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五、附录 (7)(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7)一、总说明(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调查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原则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按照“先抢救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置。

坚持就近处理的原则。

事故发生时,由值班站长、行车调度指定人员担任现场临时应急处理负责人。

地铁运营中发生乘客伤亡事故,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具体划分办法1、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公司对由于自身过失造成乘客伤亡的事故承担损害赔偿。

2、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负责的事故因地铁范围内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过失造成的乘客伤亡,由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必要时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处理。

3、乘客本人负责的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乘客伤亡事故者,由当事人本人负责,由此造成地铁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单位追究肇事者相应的责任:(1)拦车、扒车、追车;拉、别、踢、挤靠安全门或车门;强行上下车。

(2)在未开放或非售票的站、场乘车;无票乘车或未通过闸机乘车(按规定可免票者除外)。

(3)在站内或车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4)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站乘车。

(5)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6)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7)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8)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

(9)违反《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其它情况。

4、公司无需负责的事故因不可抗力而引发事故,造成乘客伤亡的,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事故报告1、车站、司机报告措施车站、司机在发生乘客伤亡或接到乘客伤亡报告时,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并通知轨道公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视具体情况报 120 急救中心。

2、在岗或非在岗地铁员工报告措施其他在岗或非在岗地铁员工在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列车司机等。

3、行车调度报告措施行车调度在接到乘客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的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论证,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运营管理)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北京地铁)

(运营管理)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北京地铁)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与处理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 l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附件 2 《地铁运营谐凳鹿时ǜ 妗?nbsp; 地安监统一 4附件 3 《地铁运营事故报告》地安监统一表 5附件 4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报告》地安监统一表 6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第 2 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泯灭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普通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 3 条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合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积极性。

第 4 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

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者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者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

第 5 条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者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即将上报。

对于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赋予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 6 条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

对于因违反或者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案例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案例分析

图11.10车钩连挂碰撞
2、原因分析
南京地铁在编制技术文本时,考虑的不够充分,没有将“小曲率半径连挂作业 要求”进行明确;当时车辆连挂时线路半径为150米,根据《南京地铁南北线 一期工程车辆合同文件附件1》中对车钩连挂的规定,是不允许进行自动连挂 的,合同中明确要求列车自动连挂时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0米。
典型行车事故案例分析
行车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地铁一号线列车相撞事故 1.案例概况 2009年12月22日,上海轨道交通1号线发生列车侧面相撞事故,事故地点位于 富锦路站至上海火车站之间的小交路折返段。当时下行方向150号列车以60.5公 里/小时的速度,由中山北路站开往上海火车站,驶近上海火车站时,驾驶员发 现前方信号灯为红灯,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随后系统才发出制定命令,但 此时列车制动距离已不能满足安全停车的要求。6点54分,载有乘客的150号列 车以16.5公里/小时的速度与正在折返的117号空载列车侧面相撞。
案例四:罗马地铁列车追撞事故
1、案例概况
10月17日罗马时间上午9时37分,一列地铁A线列车异常驶入维托˙艾曼纽二世 车站,追撞停靠月台的另一列列车,致使被撞击的列车最后一节车厢与从后驶 来的列车第一节车厢纠结在一起,许多旅客被挟在扭曲的车厢间,现场烟雾弥 漫,照明丧失。
2、原因分析
事后罗马地铁立即展开了调查,有关调查结果及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序,杜绝臆测行车。 (4)各行车岗位人员间加强联系,加强互控,防止行车组织意图不明、联系脱节的现象发生。 (5)加强演练及培训,提高行车人员在非正常情况下行车作业技能及应变能力。

案例三:南京地铁列车连挂车钩发生碰撞
1、案例概况
2005年12月1日南京地铁小行—安德门上行区间,距安德门站约300米处发生列 车连挂车钩发生碰撞。当天7:40,行调指令基地内1314车出库连挂故障车 2526车;8:05,1314车出库,采用洗车模式与2526车连挂时,因列车处 于小半径曲线位置,车钩对位不正,连挂失败,车钩发生碰撞。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脱轨,颠覆及起复救援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脱轨,颠覆及起复救援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

安全预防: 1、完善规章制度,指导司机正确作业; 2、严格作业标准化,按信号行车,杜绝臆测行车; 3、梳理作业标准化,制订车辆基地内动车的详细作业 标准; 4、加强人性化管理,司机长和派班员要加强对司机的 精神状态生理状态进行观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带 病作业的司机,要果断阻止其出乘等。
案例分析 xxx
CONTENTS 目录页
PAGE
事件描述
2
应急处理
4
实训操作
1
安全管理
3
案例分析
5
TRANSITION 过渡页
PAGE
事件描述
●脱轨原因
事件描述
脱轨原因
列车脱轨即指车轮轮对在列车运行时离开钢轨的现 象。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 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 除外)。脱轨会造成列车掉道甚至颠覆。脱轨情况非常 复杂,除因线路破坏造成脱轨外,主是车轮横向力过大 或垂向力减小引起的。另外,损坏或歪斜的铁轨、列车 超速、列车或钢轮异状或是轨道上的阻碍物,都会造成 脱轨。脱轨也可能发生在两个以上或多数列车相撞时发 生。
PAGE
案例分析
列车脱轨事故 伦敦地铁脱轨事故
案例分析
案例1:列车脱轨事故

某日清晨,某城市轨道交通公司司机在驾驶

列车从车辆基地出发准备投入正线运营,车辆基

地信号楼值班员要求该司机在某线等信号,该司

机在前方调车信号未好且未联系信号楼的情况下,
臆测行车,挤上前方道岔,之后司机未向信号楼
汇报便擅自违反规定退行,造成列车脱轨事故。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预防控制
04
(4)脱轨道岔及前后线路结构强化,如在尖轨 尖涂油降低尖轨尖的磨擦系数,以减缓尖轨尖的侧 磨加装中间绝缘轨距拉杆,以保证道岔涯架的稳定 加装防横移挡板.保证道岔转辙部位几何尺寸稳定 等措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27•【文号】交运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9年7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事故等级的,按国务院规定的等级和分类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处理流程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处理流程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处理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处理变得尤为重要。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行车事故的通报及调查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行车事故的通报及调查处理》
第二页,共五页。
二、行车事故报告程序 ❖行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
级主管部门,并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 大,按照“先通后复〞的原那么组织指挥事 故处理,尽快恢复正常行车。应及时填写“ 行车事故概况〞,报相关部门。
第三页,共五页。
二、行车事故报告程序
❖ 发生人员伤亡、火灾、爆炸、毒气袭击等事故, 需要报告119火警、120急救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时 ,由值班站长、事故现场目击者在第一时间内报 告;列车驾驶员那么立即报告控制中心,由控制 中心立即报告119火警、120急救中心或公安派出 所等外部救援单位。
一、处理原那么
❖发生行车事故时,要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 ,要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抢救,尽快恢复运营 ,尽量减少损失;根据事故责任、事故性质、 经济损失、延误列车运行时间及造成的不良影 响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综合判定。
第一页,共五页。
二、行车事故报告程序
❖在区间发生行车事故时,由列车驾驶员立即报 告行车调度员,无法和行车调度员联系时,可 报告就近车站的行车值班员,由行车值班员转 报行车调度员;在车站内或车厂内发生行车事 故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车厂调度员报告行 车调度员;其他目击人员可以通过车站工作人 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四页,共五页。
内容总结
一、处理原那么。发生行车事故时,要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要积极采取措施,迅速 抢救,尽快恢复运营,尽量减少损失。根据事故责任、事故性质、经济损失、延误列车运行 时间及造成的不良影响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综合判定。二、行车事故报告程序。在车站内或车 厂内发生行车事故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车厂调度员报告行车调度员。列车驾驶员那么立 即报告控制中心,由控制中心立即报告119火警、120急救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等外部救援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发生一旦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根据事故的等级遵照规定的程序进列车调度员查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组成
行车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保卫部部长、技术部部长、工会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公司安全保卫部、技术部及相关部门、中心人员(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加)担任组员等三部分组成。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成员应当服从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二、事故调查的工作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中心应当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工会依法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正常工作。

三、事故调查工作规则
(1)发生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安排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收集事故证据,在事故处理小组到达现场后移交给事故处理小组。

(2)事故处理小组、公安地铁分局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由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指挥,按相关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调查会。

(3)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中心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4)事故发生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小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在事发24小时内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初步分析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置分析、整改措施等内容)。

(5)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6)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①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及时收集现场物证材料;
②保护、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线路及其他设备,做
好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工作;
③绘制现场示意图、摄影录像,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
应保存其实物;
④对事故关系人员、现场见证人进行分别调查,由本人写
出书面材料;
⑤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
在调查记录内;
⑥要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规定
(1)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③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④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签名。

(3)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发生险性及以下事故时,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发生险性及以上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日内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正式报告;发生一般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提交事故处理正式报告;发生事故苗头时,事发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日内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提交事故处理正式报告;事发单位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续报。

三、各级事故的处理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处理
按照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受集团公司及上级委托处理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并按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处理报告。

(二)险性及以下事故的处理
发生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时,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及时展开事故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 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定性定责,提出处理建议,责成相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 并于1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调查处理报
告进行审核。

发生事故苗头时,事发单位应及时展开事故调查,召开分析会, 查清事故经过,查明原因及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制定防范措施,并于1日内将事故报告一式两份,报安全保卫部一份备案。

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各类事故进行复查,并可对事故性质提级处理。

行车事故若属人为破坏性质,涉及违法犯罪时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