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研究
浪 费与流失 ,对于促进我 国各项 事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 而,当前我 国行政事业单位 的资产管理在 配置 、使 用、处置方
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在 对具体 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提 出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工作的一些建议 。
关键词:行政 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其中对
行政 事 业 单位 使用 国有 资产 的具 体 方 式做 出 了规 定 , 同 时 也 为 强化 行 政 事业 单位 资产 管 理 提 供 了相 应 的政 策 保 障 。然 而 ,由
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监督行政 事业 单位 资产 的管理情况 , 是 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鉴于此 , 研究如何解决行政事业单位
( 一) 资产 配 置 方 面
往往 并没有经过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擅 自处置, 认 为资 产归单位所有 , 自然有权处置 , 正是因为这样的错误观念 , 导致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有章不循 , 违规现象频 发。 其次 , 财产物
资账 实 不 符 。 有 的行 政 事 业 单位 对 待 自身 资 产 , 既不 实 施 盘 存 , 也不定期对账, 增 加 资 产未 能及 时 入 账 , 处 置 资产 也 没 有经 过 严 格 的报 批 程 序 , 导 致 账 实不 符 , 根 本 无 法 客观 反 映单 位 的 实 际资 产 状 况 。最 后 , 缺 乏 应有 的监 督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内 部监 督 存 在 严 重 的 局 限 性 。我 国大 多数 的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并 没有 在 内部 管
很长 一段 时 间 以来 , 我 国对 于 资 产 管 理 的 重 点对 象 一 直集
中在 国有企业身上, 对行政事业单位 的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制度1、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资产配置。
2、每年的4月份,各部门应上报下一年度的资产配置计划,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并经单位办公会通过,于5月份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申报配置计划。
3、资产配置预算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得超额、超标准配置设备,确因教学或办公需要,购买限额、超标准设备的,由资产使用部门申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总,并经办公会议通过,按有关规定上报。
4,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后,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且有专项资金支持的,于当年的3月份按规定进行填报。
5,单位完成政府采购后,资产管理员应进行验收、登记入库,对资产进行编码注册管理,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长沙艺术实验学校2017年1月1日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1,总务处是长沙艺术实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具体部门为直接责任人。
2,加强单位固定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权属证书,明晰资产产权。
3,国有资产变更、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和抵押借款等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相关经济合同、收入缴纳凭证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每年全面盘点时间为暑假期间,由总务部门或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各使用部门参与清查,对清查出各项资产盘盈、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资产清查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落实上级要求,每年3月份总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1日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配置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配置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配置资产管理,规范配置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配置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配置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配置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配置资产,提高配置资产使用效率,保障配置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本单位配置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配置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配置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配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配置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配置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
第二章配置资产的购置和管理第七条配置资产的购置应按照单位的需求和预算安排进行,实行审批制度。
购置计划应经过单位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
第八条购置配置资产时,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的商品,并取得合法的购货凭证。
第九条配置资产的验收应由财务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进行。
验收合格后,应在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配置资产应按照资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登记,建立资产台账,明确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
第十一条配置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禁止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报废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配置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配置资产的处置第十三条配置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单位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实行审批制度。
处置计划应经过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配置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报废、捐赠等。
处置收入应上缴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配置资产的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管理制度)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261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壹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壹壹年九月二十三日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壹)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情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壹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进行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且于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关联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或需购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
即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配置的固定资产须先报国资管理部门,由国资管理部门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的一种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几类特殊和批量资产配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一)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对各单位需新购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二)交通工具。
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编制范围内配置。
对超编增购的交通工具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车辆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上级给予补助资金要求下级进行配套购置的车辆,政府给予配套购置,其超出编制后的旧车给予调剂。
(三)办公设备。
大批量增购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等办公专用和电子通讯设备,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购。
(四)家具用具。
对增购大批量家具用具类资产须附相关详细说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积极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则;(三)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单位合理需求的原则;(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的收缴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12•【字号】沈政发[1993]46号•【施行日期】1993.10.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沈政发[1993]46号1993年10月12日)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本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主管机关,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土地和签定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和涉外企业、股份制企业用地均需进行地价评估。
第五条土地出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并不断扩大招标、拍卖方式,以增强公平竞争的透明度,提高土地效益。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包括地价)或建设面积20%以上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从事其它经济活动。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转让者应依法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军事设施、公共公益事业、普通住宅等项目和非营业性用地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仍实行行政划拨外,对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高、中、档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都要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用地。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沈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
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涉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
主要包括: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组织实施直属企业兼并破产和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
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
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
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
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
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作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作及处置施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本施行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在资产无法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用按标准配置、超标准调剂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八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调剂,按资产无偿转让程序办理。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沈阳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属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发布日期】2006-05-30【生效日期】200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7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沈阳市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办法
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沈财教…2008‟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07]6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
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使用等事项,组织资产调剂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使用等事项,组织本部门资产的调剂工作。
行 乱档ノ桓涸鸨镜ノ还 凶什 咛骞芾怼0炖碜什 渲谩⒋χ煤投酝馐褂玫仁孪畹谋ㄅ 中 涸鸩晒骸⒀槭铡⑽ 藓捅Q 热粘9芾砉ぷ鳎 U瞎 凶什 陌踩 暾 ?/P>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事业单位如何进行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事业单位 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 对外 投资取得 的投资 部分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国家 另有规 定的除外。 这也是现行财务制度对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统一规定。
门 ,也 可 以是 事 业 单 位 自身 。配 置 方 式 或 途 径 主 要 有 购 置 和 调 收益以及利用国有产 出租 、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这
核销 等 。
( 3 )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
或者 采 取 市场 购买 方 式 的成 本 过 高 。
2 . 购置 资 产 审批 程 序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 当按照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进行 。 上 的资 产 的 ( 包括 事 业 单 位 申请 用 财 政性 资 金 举 办大 型 会 议 、活 事 业 单 位资 产 处 置 范 围主 要 包括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 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 和 担 保 等 方式 。
1 . 事业单位利用 国有资产进行经营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事 业 单 位 占有 、使 用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土 地 和 车 辆 的处 置 ,
( 1 ) 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 货 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 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并提 出申请 ,经主管部 上 的资产的处置 ,经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 同级财政部 门审批 ;规 定 门审核 同意后 ,报 同级财政部 门审批。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限额以下的资产 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 期报 同级财政部 门备案 。 法律、 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 2 ) 审批提交资料 。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 收入属于 国家所 有 ,应当按照政府
财物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财物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单位财物安全,提高财物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财物管理制度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财物安全。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和会计人员,确保财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单位财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算制度,准确反映财务状况,按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财务支出的控制,防止财务风险。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财物安全。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单位资产配置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合理规划,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采购标准,确保资产采购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制度,对采购的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资产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保管责任,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维护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确保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效益。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共享制度,促进资产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程序、处置方式和处置标准,确保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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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沈财教…2008‟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07]6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
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使用等事项,组织资产调剂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使用等事项,组织本部门资产的调剂工作。
行 乱档ノ桓涸鸨镜ノ还 凶什 咛骞芾怼0炖碜什 渲谩⒋χ煤投酝馐褂玫仁孪畹谋ㄅ 中 涸鸩晒骸⒀槭铡⑽ 藓捅Q 热粘9芾砉ぷ鳎 U瞎 凶什 陌踩 暾 ?/P>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八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九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按资产无偿划转程序办理。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含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所属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品目、数量,纳入部门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其他各类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参照上述程序管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以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和服从财政及主管部门实施的资产调剂为前提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参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共享的资产;(二)因单位职能变化而闲置的资产;(三)已不适合本单位正常业务使用的什 ?/P>(四)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提高使用效益的资产;(五)其他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对外投资、担保。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程序(一)国有资产出租的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出租国有资产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资产出租申请函;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文件;3.拟出租资产的情况说明;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三)国有资产出租的操作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资产的事项获得批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参与资产共享可不进行评估。
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为租金底价,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四)已出租国有资产的操作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出租的资产,应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和原始出租协议。
对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的,可继续执行至协议期满;对不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或长期欠缴租金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终止协议。
协议期满或终止协议后需继续出租的,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报审批程序(一)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申报事业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材料:1.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函;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拟的协议;4.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文件;5.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综合预算)。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即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制度、信息、结果都要公开透明;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者均等的机会。
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竞投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资产无偿转让(一)资产无偿转让(包括调剂、捐赠)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审批权限1.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无偿转让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财政部门备案。
2.除上款之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跨政府级次进行无偿转让的所有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行政事业单位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跨市无偿转让资产,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三)办理程序1.资产无偿转让按批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转让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资产无偿转让按批准权限由财政部门审批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转让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批准。
3.资产调剂。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状况,确定需要调出的资产,指定接受资产的单位后,按无偿转让程序办理手续。
4.跨级次和跨市的资产转让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同时需要受让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5.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审查要件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资产,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1.资产转让申请及资产转让审批表。
2.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文件。
3.拟转让资产的情况说明。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5.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资产出售(一)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审批权限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出售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各种资产出售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办理程序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出售资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