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原则,以求出良好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并由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重要性,以确定案件事实。
为
了便于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定下了三种证明标准,即直接证据、间接证
据和引证证据标准。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第一手自然因素(确凿无疑)或事件状况记录首先被
提到法庭。
这些证据包括直接事实证明文件、真实照片、发票、合同、音频录音、身份证、收据、书信等。
这些证据由于其简单性、明确性和相关性,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评估证据的分支,它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的,而是通过据此归纳出
来的。
例如,一只很小的狗吃了大量肉,那么它可能会变胖。
所以,当前例子中的狗变胖
就是一种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从各种事实及对案件有效大局后判定的,因而其可靠
性不高。
三、引证证据
引证证据是来自有关规范解释的证据,它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司法认定、
学术文章等。
引证证据除了有助于了解案件要素,还有助于当前事件的复杂性发挥明确的
解释和作用。
引证证据可以加强对诉讼者权利要求和辩护方辩解的证明。
总而言之,直接、间接和引证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共同用到的规范。
尽管每种证据各有
特点,但它们共享着从实践中发现、证明和认可的目的。
当事人应当仔细准备这三种证据,以达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案件很普遍,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要有足够多的和足够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案中取得胜诉。
这些证据也是法官断案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证据的标准的认定很重要的就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一个确定的。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详细介绍下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案件很普遍,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要有足够多的和足够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案中取得胜诉。
这些证据也是法官断案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证据的标准的认定很重要的就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一个确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下▲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为裁判的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的标准▲1、证明标准是主观的这是因为任何标准都是人制定的并为人所用,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例如,堕胎在一些国家是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却是一项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就是因为人们的价值观不同从而导致了评价同一事物或行为标准上的差异。
同时标准的适用也离不开人的主观因素,因为标准本身不能去主动评价客体,评价只能是人的一项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离开了主体标准就无法与被评价物发生联系。
▲2、标准应当是确定的标准的确定性意味着他不是朝令夕改、变化无常的,我们可以认识它、把握它,这也是使用标准去衡量事物的前提。
人们之所以需要标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了它,我们就可以用同一尺度去评价事物。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证明标准的确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证明标准作为法律对人们行为以诉讼方式进行评价的尺度,决定了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保证了实体法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统一的适用,杜绝了法因人而异、变化无常,正是从这个角度说,确定、稳定的证明标准是法治和保障都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标准才能成为评价、衡量的尺度,但标准的确定性。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严谨性和高效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方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另一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标准。
证据标准是指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推定证明、关联证明、旁证等;3.最弱证据:指没有直接证明力和间接证明力的证据,如单方证言、无人证言等。
证明责任标准是指当事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内容必须符合证据标准。
如果举证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那么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1.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举证。
如果举证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且符合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予以支持;反之,如果举证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者证据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标准,那么法院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通常是由主张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来承担,且证据标准比较严格。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必须非常充分、准确,证实对方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
3.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合同条款十分明确,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提供与合同条款相关的证据,且证据符合证据标准即可。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裁判的基础。
因此,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在举证责任上,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当提供与抗辩事实相关的证据。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的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确认。
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证据的可靠性则是指证据所表现的事实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此外,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而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是相关的。
相关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直接相关。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而不能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只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摘要: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
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1 证明标准的含义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
一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所应达到的水平或程度。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拥有一系列单独系统的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
二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准则。
这一定义通常适用于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
在我国,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法官运用证据证明诉讼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概念,侧重于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
2 证明标准的模式及层次2.1 证明标准的模式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模式。
客观真实又被称为实质真实,即要求人们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我国,从根本上说是将那些被查明的案件客观事实,作为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合法根据。
法律真实是指法院在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诉讼证明的理想状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追求是有意义的,是应当肯定的,但如果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则这一理想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2.2 证明标准的层次根据诉讼中证明程度的不同,可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层次。
通常认为,诉讼的证明程度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及“盖然性占优势”三种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此种标准主要用于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证明仅起一种补充作用。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往会从职权主义出发, 轻视庭审功能的发挥, 甚至将调查证据的中
心放 在庭 审之外 。这 既不利 于克服法官 的“ 先人为 主” 的倾 向, 又 容易使法 官的职权 调查处 于“ 失控 ” 状态, 还 可能增加 当事人 的疑 虑, 削弱 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心 。 二、 完 善 我 国 民事 诉 讼 证 明标 准 的 构 想 现行 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暴露 出上述 问题要求我们有必要 通过 种合理 的方式 来对 此问题 加 以解 决 。《 证据 规定 》 第 7 3条 第 1 款姑且可 以看作是对 这 一 问题 的初 步 回应 。但仔 细 考量 这一 规 定, 能发现存在如下 问题 : 第 一、 高度盖然性的度难 以把握 。高度 盖然 性的度究 竟有 多 高,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 相关理论亦有争议 。法 律 上 的 无 规 定 和 理 论 上 的分 歧 , 是 实 务 中对 盖 然 性 的 把 握 和 运 用 出现一定难度 。
7 1 0 1 2 7 )
“ 证 明标 准 是 指 法 律 规 定 的运 用 证 据 证 明待 证 事 实 所 要 达 到 的程度要 求” 。证 明标准在诉讼证 明理论 中居 于十分重要 的地位 。 在诉讼进 行中 , 程序如何进行 以及许 多措施 的采取 , 尤其是裁判 的 作出, 都涉及证 明标准 问题 。“ 恰 当地确定 证明标准有利于保 护诉 讼程序 的公平 与公 正 , 实现诉讼构造 的平衡” 。民事诉讼 证 明标准 亦具有这 一意义 。 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 ( 一) 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简介 我国的证 据制度 , 是建 立在辩证 唯物 主义认识 论的理 论基 础 之上 的 , 这一特性决定 了我 国诉讼证 明标准 是建立 在“ 客观真 实” 的基 础 上 。从 立 法 的 角 度 观 察 , 学 界 均 认 为 我 国实 行 的 一 元 制 证 明标 准 , 即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 讼实行 同一 的证 明标准 , 该 证 明标 准就 是 “ 事实清楚 , 证 据确实 、 充分 ” 。2 0 0 2年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出台了《 关于 民事证据 的若 干规定 》 ( 以下简 称《 证 据规 定 》 ) , 该规定第 7 3 条第 2款规定 : 双方 当事人对 同一事实分别 举出相反 的证据 , 但都没有足够 的一句否定对方证据 的, 人民法院应 当结合 案件 情况 , 判断一方 提供证据 的证 明力是否 明显大 于另 一方提供 证据 的证 明力 , 并对证 明较大 的证 据予 以确认 。有 学者具体 认 为 我 国民事诉讼 “ 高度盖然性” 证 明标准 已经建立 。 ( 二) 民事 诉 讼 证 明标 准 存 在 的 问题 诚然 , 建立在“ 客观真实 ” 基础上 的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 准 , 对 民事诉讼 的发展作 出了相应 的贡献。它对 人们 克服诉讼 活动 中的 形而上学 的错误思想方 法 , 发挥 了重要作用 , 同时也发挥了司法人 员 的主观能动性 , 促使司法人员不拘于现有法律条文 , 积极 探索和 认识证 明规律 , 深入调查研 究 , 努 力发 现案件 的真相 , 提高办 案质 量 。但随着社会形势 的发展 , 现行 民事诉 讼证 明标准 已经暴 露 出 诸多缺 陷 , 总结起来 ,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 、 诉讼实践 中实现 难度大 。“ 客观 真实” 即要 求 司法 人员 的主 观认 识 必 须 符 合 客 观 真 实 , 或 者 依 事 物 的 本 来 面 目来 认 识 事 物, 使认 识与对象的实 际情 况相 吻合” 3 。由于诉 讼 中查 明案 件事 实是人类一种特殊 的认 识活 动 , 它要 受 时间 、 空间、 认 识手段 及条 件等诸 多情况 的限制 , 每一案件均 要达到这 一证明标准 实际上并 不 现 实 。 民事 诉 讼 中贯 彻 “ 谁主张 、 谁举证 ” 的原则 , 即主 张 权 利 发 生 的当事 人对权利 发生要件 负举证责任 , 否认权 利存在之人 应就 权利妨 害法律要件 、 权利 消灭法律要 件或权利受 制法律要 件之存 在事实为举证 。由于 当事 人双方 的利 己性 , 其 在诉讼 中往往 出示 有 利 于 己 的证 据 , 对于不利于己的证据 , 则通常会 隐匿 , 甚至 销毁 。 这样如果 诉讼一方 如果控制着 主要证据不 予 出示 , 则相对 方就会 处于被动地位 , 造成诉 讼结 构处于失衡 状态 。这 与 民事诉 讼保 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 , 追求诉讼 公正这一宗 旨明显是背道而驰的 。 第二 、 不利 于程序 正义 的实 现。在这 种证 明标 准下 , 法 官为获 得所谓的“ 客观真实 ” 的 内心 确信 必然 会 利用公 权介 入 到案 件 中 来, 去搜集寻找他认 为合乎 “ 客观 真实 ” 标准 的证据 。这无 疑有 可 能会造成与当事人所搜 集的证据 的抵触 。当二者 发生摩擦 时 , 其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本文将对这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司法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合理可能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合理推断出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即可被法院采纳。
这一标准要求并不高,只要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即可。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需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无需严格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时,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被告的有罪应当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而不是仅仅合理推断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非常重要,法院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充分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当事人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地对待证据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
总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合理可能性”、“证据确实、充分”和“充分证据”。
这三种不同的标准在不同的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明标准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法官来说,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来严格审查证据,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帮助,对司法诉讼有更清晰的认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而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要素,对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这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这一证明标准在保障诉讼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现行证明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部分复杂案件中,由于证据的难以获取或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此外,部分当事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提供虚假证据,给司法公正带来威胁。
因此,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方向1. 多元化证明标准的构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复杂性,应构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例如,对于简单案件,可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以提高司法效率;而对于复杂案件,则需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司法公正。
2. 强化证据审查力度为防止虚假证据的产生和传播,应强化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采纳的证据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涉嫌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明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可以辅助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过程。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验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同时,通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手段记录案件事实,有助于更全面地呈现案件真相。
民事诉讼证明
认证结果可能包括对证据的采纳或不采纳,以及在必要时对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作出进一步调查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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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 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实物证据
以物品的客观状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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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程序
举证程序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在民 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举证责 任。原告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 主张,而被告则需提供反驳证据
证明标准的分类
绝对确定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确信程 度,即待证事实在证据上已达到百分之百的可靠性和准确 性。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即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在证据上已达到内心确信无疑的程 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
指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即根据事 物发展的高度概率和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待证事实的 认定在证据上已达到相对合理的程度。
民事诉讼证明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 出裁决的基础。
民事诉讼证明的种类
直接证据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合同、收据等书面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 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推 导出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人证 、物证等。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
04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 同、遗嘱、发票等书面材料。
间接证据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法院也需要依据证据来做出裁决。
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究竟什么是证明标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所要求的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的要求。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证明标准,即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民事证明标准。
民事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同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法院才能依据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提供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而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也有不同的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书证,通常要求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对于物证,要求其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要求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证据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抗辩事实。
而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来进行裁决。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提供确凿、充分、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取得理想的结果。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民诉证明标准
民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而证据的标准则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关键之一。
那么,民诉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另一种是特殊证明标准。
一般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而特殊证明标准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特殊情形。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于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认定事实的真实性来作出裁决。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可以对其不予支持。
再者,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标准,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违约和损失,而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损失没有发生。
这种特殊的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民诉证明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一旦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民诉证明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取得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判断事实真假和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胜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概述1. 事实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首要的是要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的事实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事实证明标准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充分证明和合理推定。
(1)充分证明:当事人通过充分的证据材料,能够使法庭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确凿的判断,即可以认定为充分证明。
例如,当事人提供了现场照片、收据、合同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2)合理推定:当某种事实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充分证明时,法庭可以根据常识或具备推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推定。
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推定对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2. 法律证明标准除了事实的证明,民事诉讼还需要法律的证明。
法律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需要证明自己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即当事人需要证明相关法律规定是适用于案件的。
法律证明标准一般采用合法性推定,即法律的认定和解释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作为证据,以证明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于本案。
三、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1. 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类型的关系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其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在侵权类案件中,对事实的证明通常比较严格,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而在合同类案件中,法律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案。
2. 证明标准与证据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越充分、真实、合法、有效,其所达到的证明标准就越高。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证明标准与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争议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反驳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的鉴定结论。
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规定。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两种,即"充分证明"和"足以推定"。
"充分证明"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足以推定"是指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可以根据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被告来说,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辩护事实,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证据保全(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小结】民诉中“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均有的是:鉴定启动和证据保全。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裁判的依据,也是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并加以重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被法院采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可信度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三个方面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证据,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对案件的真相起到证明作用。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二是证据的充分性,提供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三是证据的可信度,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捏造的。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对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灵活运用。
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证据,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辩护,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法律对证据认定的一种要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据的认定标准,合法获取并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需要严格依法审查和认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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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证据法理论和证据立法将证明标准所涉及的程度分为九等,即:第一等为绝对确定,限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所致,认为该标准程度根本无法实现,故无论出自何种法律目的均无此等要求;第二等即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的要求,亦是诉讼证明上的最高标准;第三等为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民事判决时有此等要求;第四等为优势证据,它是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所要求的;第五等为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为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时的要求;第七等为有理由的怀疑,用于足以宣布某被告人为无罪;第八等为怀疑,即据此可以开始行使侦查权;第九等为无线索,仅据此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可见,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分为两等:原则性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适用于绝大部分民事案件的实体事实的证明;较高的证明标准为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适用于特定事实如欺诈的证明。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确定证明标准时,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层次性要求。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证明标准被确定为三级:即第一级,原则性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对真相形成全面的心证,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盖然性,适用于通常的实体事实的证明;第二级,降低了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令人相信”的程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多规定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程序性事实的证明;第三级,提高了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显而易见”的程度,这一级证明标准适用得较少,仅在特定场合适用,如民法典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证明。
一、证明标准的涵义及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争议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由于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和模糊性的特征,精确定位证明标准的界限在事实上难以实现,盖然性成为描述证明标准的普遍选择。所谓盖然性就是指可能性或概率,它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也即是从事物发展的概率中推定案情、评定证据,以盖然性描述证明标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证明标准具有内部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体现在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需要满足不同程度的盖然性要求。在认同盖然性标准的前提下,为能够相对清晰具体地说明盖然性问题,一般以百分比来描述证明程度的等级。如德国学者埃克罗夫、马森即以刻度盘为例对证明程度进行说明。假定刻度盘两端为0%和100%,将刻度盘两端之间分为四个等级:1%—24%为非常不可能;26%—49%为不太可能;51%—74%为大致可能;75%—99%为非常可能。其中0%为绝对不可能,50%为可能与不可能同等程度存在,100%为绝对肯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确定在最后一个等级,即在穷尽了可获得的所有证据之后,如果仍达不到75%的证明程度,法官就应当认定待证事实不存在;如果达到或者超过75%,则应当认定待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实为存在。
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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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朱亚男 史承豪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度或者证明要求,基于证明活动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功能,以及证明标准的“无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征”,正确理解证明标准的涵义以及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对于促进民事案件事实审理的公正客观乃至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事实上,这种刻度盘理论所描述的只是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的一般原则。即使在确定高度盖然性的一般原则下,也同样具有对盖然性程度进行量化的必要性。我国有学者主张将待证事实证明的程度区分为:初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51%—74%,表明事实大致如此;中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75%—84%,表明事实一般情况下如此;高级盖然性,心证程度为85%—99%,表明事实几乎如此。对于普通民事案件而言,应运用中级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特殊民事案件应分为两类:较低证明要求的适用初级盖然性证明标准,较高证明要求的适用高级盖然性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