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审的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力合理行使。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概念、历史、理论基础、功能等方面全面解析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审。
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建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如监察机关、审判监督机构)来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它的核心任务是解决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失职渎职等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
其次,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封建王朝时期,存在各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如明清时期的监标制度、提督制度等。
然而,由于官僚体系的腐败和权力集中等问题,司法审查制度往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和公正。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审查制度才逐渐发展和完善。
第四,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是多元化的。
它首先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审,司法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滥用职权、保障诉讼公平,确保普通民众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平等待遇。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司法机关的法治化和效率化。
审查过程中,可以查找司法机关在职权行使中的问题,追究责任,推动司法和标准化。
此外,司法审查制度还可以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信力。
总之,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
它通过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评审,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古代到现代,司法审查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司法审查制度逐渐完善,功能多元化。
然而,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设仍面临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以进一步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比较欧美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宏观和微观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司法审查制度最早由美国所创立。
这一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
反倾销司法审查,即反倾销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进口国的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一)、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同,避免了不同法院在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冲突。
(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内成文法。
国际条约在我国一般是转化为国内立法适用,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司法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反倾销措施等。
而对于国家立法、执政党的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而对合理性一般不做审查。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受到经济转型等时代特点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同中国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国的地位不符,也不适应当前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在六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适当加宽美国和欧盟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认定上一般遵循”成熟原则”,范围相对较宽。
成熟原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也应当借鉴”成熟原则”的标准,适当加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标准
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判断标准和原则。
它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正当性和证据确凿性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合法性是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滥用权力。
只有在合法的程序和条件下作出的判决,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公正性是司法审查的核心要求。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只有在公正的审判下,才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再次,程序正当性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只有在程序正当的情况下,才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确凿性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确凿的证据作出判断,不得凭空臆测或者主观臆断。
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才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司法审查标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遵循的一系列判断标准和原则,它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正当性和证据确凿性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只有在这些标准下,法院才能够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司法审查标准,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于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夏婧静
( 东政 法 大学 ,上 海 华 2 04 ) 0 0 2
【 摘 要 】仲裁 以其 一裁终局 的特点确立 了其优于法院判决的便利性和彻底性,但其 虽贵为A R D 纠纷解决机制 中的 中流砥柱 ,近些年来在 中国的发展确遇 到了一个 。 瓶颈期 。据最高院,最高检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联合报告【 显示,有7 %的专业人士认为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为主 的 1 】 0 司法审查机制就是制约仲裁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 因素。 【 关键词 】仲裁;司法审查;裁决撤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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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 观 仲 裁 发 展 的 历史 ,可 以发现 仲 裁 立 法始 终在 追 求 解 决纠 纷 的 效 率 与维 护 法 律 的 公 正性 之 间寻 找 和 谐 的平 衡 点 。仲 裁较 于 诉 讼 的最 大 优 势 在 于 其 的 效率 ,但 其 在 追 求 效率 的 同时 必 须 兼顾 司 法 公正 , 因为 这 是 国家 树 立 法 律 统 一 和权 威 的主 旨。 由此 ,司 法 审查 是保 证仲 裁 裁决 公 正 的一个 主 要途 径 。 二 、我 国仲 裁 司法 审 查 的现 状及 问题 目前 我 国对 仲 裁 的 司 法 审 查按 争 议 解 决 的步 骤 可 以分 为几 个 方 面 。首 先 ,开 庭前 的司 法 审 查 ,主 要情 形 为对 仲 裁协 议 效 力 的 确 认 。其 次 ,在 开庭 过 程 中的 审 查 , 主要 情 形 为 获 取 证据 和 财 产 保 全 方 面 。最 后 , 即为 确 认 仲 裁 裁 决 的效 力 上 ,主 要 为仲 裁 裁 决 的不 予 执 行 和撤 销 两 种 情 形 。 可 以 说 ,我 国 的司 法 审查 贯穿 了仲 裁 的大 部 分 程序 ,在 认 同对 仲 裁进 行 司法 审 查 必 要 性 的 同 时 ,也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最新版2篇】目录(篇1)1.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和意义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现状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的关系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挑战5.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正文(篇1)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和意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中国国家专门司法机关的框架下,为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防止国家强制权滥用,对国家强制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中国扮演着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角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建国初期,我国主要依赖于政治手段对国家行为进行审查。
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司法审查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得到完善。
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对司法行为的审查等方面。
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的关系在中国,违宪审查是指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审查并处理的行为。
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中的一种具体模式,主要由普通法院负责对国会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因此,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律秩序而进行的审查。
四、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挑战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审查范围广泛,涵盖了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方面;二是审查主体多元,既有国家机关负责违宪审查,又有普通法院负责司法审查;三是审查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审查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然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审查效率低下、审查范围有限、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五、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针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提高审查效率,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间;二是扩大审查范围,将更多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三是增强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四是建立健全审查结果的执行机制,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否定性初裁决定 ; 三是没有足 够证据证明存在 倾销 、损 害或者二者之 间有因果关 系的决定 ; 四是 倾销进 口产品 实际或潜在的进 口量或损 害属 于忽略不计的决定 ; 商务部认为不适 五是 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六是 中止或终 止反 倾销调查 、接受或 不接 受价格承 诺的决 定; 七是对其他部 门提起 的诉讼 , 对农业部 如
依照 中国《 反倾销 条例 》 反倾销规 定》 和《 的相关规定 。中国对 下列决定可进行 司法审
查 : 院主管部 门 出的有 关反倾销终裁决 国务 做 定; 国务 院主管部 门做 出的是 否征收反倾销税
的 决 定以 及 追 溯 征 收 、 退税 、 新 出 口 经 营 者 对
《 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 司法审查时限没有作 出明确的规定 。 仅对司法审查的 时限提 出了原 则要 求, 迅速及 时” 并且根据 WT 即“ , O其他 相 关协议和规则的要 求。 司法 审查程序不得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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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力. .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0 2 7 0 ( 作者单位: 商丘 师范学院政 法系 河 南商丘 460 ) 700 ( 责编 : 若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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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
●经济与法
明确具体的 法律规定 , 有时还存在适用 内部文 件或“ 头文件” 红 的现 象 , 这就难免 出现“ 武断 的” 不透 明的” 象 , 和“ 现 极有可能在 日 的国 后 际经济交往 中因与 WTO反倾 销 守则 不一致 而被其他成 员方诉诸 WT 的争端解决机构, O 从而被动地被专 家小组做 出不利 于中国的裁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中国法律对诉讼案件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它在保证法律公正公平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的提高。
本文将从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问题与改进等方面来探讨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首先,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具有审判权的机关来实施的。
根据中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两个主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负责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确保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包括预审和重审两个程序。
预审程序即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以及所行使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重审程序则是对已经审理完毕的判决进行审查,判断判决是否符合法律和证据规定,是否有错误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另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准是法律的规范。
审查机关在进行审查时,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判决是否违背了司法正义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要本着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随意改变事实和证据,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然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机关的权力过大,容易造成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些官员可能会利用审查程序,干涉司法活动,滥用职权追求私利。
其次,审查程序的时间较长,导致了司法的效率低下。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不公正的现象。
最后,审查标准的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的解释不统一,审查的结果可能存在一些主观性和随意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行一些改进。
首先,审查机关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机关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更加严格和规范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机关的监督和监察,确保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工作,使法律可以更好地指导司法活动,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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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国对 中 国 出 口 产 品 开 展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案 件 迅 速 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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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倾 销 税 以 及 追 溯征 税 退 税 保 留 修 改 或 者 取 消 反 倾 销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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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不 能 直 接 援 引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但 可 以 衡 量 发 生 争 论 的行 为 甚 至 国 内 法 律 ( 解 释 ) 是 否 与 条 约 相 符 以 此 做 出法 律 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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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原创版4篇)目录(篇1)第一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1.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背景1.3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第二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2.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范围和对象2.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程序和流程2.3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结果和影响第三部分: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3.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优势和劣势3.2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正文(篇1)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共政策的公正性。
目录(篇2)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1.司法审查的对象2.司法审查的程序3.司法审查的结果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和作用1.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对公共权力的制约3.对法治建设的推动正文(篇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和特点具有中国特色。
该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推动法治建设。
以下是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
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1.定义: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在中国,司法审查是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
2.发展历程: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为了实现现代化,建立了一支由西方培训的法官队伍。
自那时起,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直到今天仍然在不断完善。
3.特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是监督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在实践中,该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了公共权力的滥用。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1.司法审查的对象:中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司法审查的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行(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1 条规定 .与 第 2 “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 不服 的,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倾销条例》 l 条对利害关系 可 。《 第 9 方作 出了规定 , 申请人 、 即“ 已知的 出口经 营者 和进 口经 营者 、 口国 出 ( 区)政府 以及其他 有利害关系 的组 织 、个人 ” 地 。该规定 显然是与 {v w o反倾销协定》 6 第 条第 1 款的规定 相对应 的。 反倾销规定》 1 《 第 2 条对 原告 资格问题作 出了下列规定 :与反倾 销行政行 为有法律 上 “ 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 系人 . 以依照行 政诉讼 法及 其他 可 有关的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人 前款所称利 害关系人 ,是指 向国务 院主管部门提 出反倾 销调查书面 申请 的申请 人. 有关出 口经营者和进 口经 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 害关 系的 自然 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如此 以来 ,反倾销条例》 《 《 与 反倾销规定》 关 于原告资格 的规定不 同. 这就给 了法 院在审查起诉 时具有 了很大 的 自 由裁量空间。其次 , 关于被告资格 。2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02 反倾销规 定》 3 第 条规定 : “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 当是作 出相应被诉反倾销 行政行 为的国务 院主管部 门。 再次 , ” 关于第三人资格 。 反倾销规定》 《 第 4条反倾销行政 案件 第三人规定如 下 :与被诉反倾 销行政行为具 “ 有法律上利 害关 系的其他 国务 院主管部门 .可 以作 为第 三人参加诉
定》 反倾 销规定 》 和《 。 12 陷及 改 善 .缺 综观世界各 国. 绝大数 国家 、 国际组织都是 由国会行使反倾销立法 权. 并把它作为基本法来通过 如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条文是在{ 9 9 17 贸易协定法》 第十章作 的专章规定 , 欧盟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也是规定 在由欧洲议会通过的《 欧洲共同体条约》 13 第 15 第 7 条、 7 条之中。 我国 《 反倾销条例》 仅仅在第 5 条 中有一个模糊的 、 3 原则的规定 , 很难发 挥 对他 国应有 的抗衡作用目 而《 , 反倾 销规定》 仅仅是个司法解释 , 在法 其 律体系 中的地位不够高. 这不可避免地影 响其法律效力。[ 3 1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国家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约束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以下是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审查主体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由人民法院作为审查主体。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行政案件。
在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范围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行为的程序公正性。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程序司法审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原告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立案: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的起诉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3、审理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作出判决。
4、执行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四、审查标准司法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法性标准: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合理性标准: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公正,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偏袒一方。
3、程序公正标准: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审查结果司法审查的结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支持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应当判决支持该行政行为。
2、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3、变更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变更该行政行为。
4、赔偿损失:如果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中国加入WTO与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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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贸易组织 动态与研究
20 年第 1 .2 0 期
请求 其 政 府 向 WI ' 起诉 讼 , 可 以直 接 向 O提 也
对 国 内裁 判无 直 接 影 响力 。 3 .国 内法 院 的重 要作 用
W O的要求还是 中国 自身法治 的需要来 看 , T 司法审查都应进一 步加 强。但是 , 所有 这些 并不意味着司法可 以随意 干预或者取代行政 执法。国内 目前在强化司法审查的同时似应
考 虑到 问题 的另 一 面 , 即加 入 WT O后 司法 权
是否可以扩及贸易事项 , 法院是否可 以和有 必要 对 行 政行 为 无 限制 地 进 行 司 法 干 预。 W O本身 司法权 的行使也 有严 格 的法律 限 T 制 , O并 不能越 俎代 庖 , WT 并不 能任 意 干预
Hale Waihona Puke 1 .两种 司法 程 序 的彼此 独 立
WT O程序 与 国内诉 讼 可 以同时或各 自 独立 进行 , O程 序 不 以 国 内诉 讼 为 前 提 , WT 反之 亦然 。也 就 是 说 , 同一 案件 , 业 既 可 以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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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行 政 及 司法 程 序 。
方 向发展 ( 近《 新 专利 法》 的修订 即是 例证 ) 。 人世 后 国内执 法 重 点将 有 所 转 移 , 论 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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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法 院 诉 讼 及 司 法 复 审
争端解 决机 制。W O裁 决贸易 纠纷 的权 能 T 明显 受 到 国 内 司法 程 序 的 制约 。这 包括 以下
际 案 件 , 无 疑 会 增 加 国 内 法 院 诉 讼 的 复 这 杂性。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_1
中国大陆的「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壹、前言一般来说,台湾的政法学界,大有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视为同义词,大陆政法学界似乎也有这样的趋势。
例如龚祥瑞便说:「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亦称违宪审查[1]」;陈业宏、唐鸣亦直陈:「违宪审查制度,也有人称之为司法审查制度」。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两者仍有所区别。
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便指出:「违宪审查也可以被称为是合宪审查或者宪法审查,英文是’ConstitutionalReview’,其本意是宪法性审查。
有些国家由于普通司法机关履行这个职责,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
在中国正式的叫法是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实施的保障,学术界和社会人士一般叫做违宪审查」。
李步云教授也认为:「在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等同,…这种说法有欠妥当」。
因此,在探讨中国大陆的宪政改革时,必须先行区别「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意义。
二、「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异与同一般来说,「违宪审查」系指拥有司宪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决一切法律、地方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并对违宪的样态做出具有司法判决或宣告其效力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然而,「司法审查」却意指专门由各级法院或特设宪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前述之「违宪审查」以外,并得对「命令是否抵触法律」加以审查。
换言之,「司法审查」的机构仅限于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的负责机构尚包括立法机关;「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都包括了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范围,但「司法审查」所管辖的范畴往往包含了「命令是否抵触法律」的部分。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但是,由于各国宪政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世界各国在「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内容上也不尽相同。
中国有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有司法审查制度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涉及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进行综合评估,保障审判公正、独立、严肃和合法性的一种制度。
下文将从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审查程序和其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带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和决定进行审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刑事审判的司法审查程序,确保案件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审判结果公正、准确。
此外,中国也签署了许多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这些公约也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基础。
司法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审查请求、受理、立案、法律适用、证据审查和裁判结果等环节。
审查请求的发起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成为案件的当事人需要具备合法的请求权,并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受理环节是指人民法院对请求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立案环节包括对受理的请求进行登记,并依法制作立案决定书。
法律适用环节是指审查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根据法律进行判断和决策。
证据审查是核实案件事实的过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
最后,裁判结果是依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的结果,对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决定和裁判文书等,并通知当事人。
司法审查在保障司法公正中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使得判决和裁判结果具有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能够发挥纠错作用。
通过审查程序,可以查找和纠正审判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提高司法质量。
再次,司法审查制度对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提出严格要求,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判决的准确性。
最后,司法审查制度能够促进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动的发生。
虽然中国拥有一套成熟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在不断完善中,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篇一: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龙源期刊网.cn论我国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作者:许小华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5期摘要当前行政程序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使人民法院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存有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我国行政程序审查制度如何架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程序复议前置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一、审查机构的设置(一)专门法院审查方式专门法院审查也被称为集中抽象审查制度。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国家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司法审查权。
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
法国的行政法院对条例享有广泛的监督权,这与行政法院的性质密切相关。
行政法院在法国不被看作是司法机关,视为是特殊的行政机关。
因此,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可以尽可能地广泛,而不用担心发生司法干预行政的问题。
豍(二)日本的审查方式二战后,英美和欧陆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审查制度之间距离逐步缩小,出现了趋同化的发展。
其中最典型的实例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二战后的日本,司法权限与战前相比,既有性质上的变化,也有范围上的变化。
在法院设置上,采用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单轨制,即撤销了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权归属普通法院;在适用程序上,采用以法国为代表的双轨制,即审理行政案件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针对我国司法发展的现状,笔者主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的行政审判机构行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主要理由如下:1、要遵循现行的宪法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分工和制衡的规定,不突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架构,通过扩大受案范围、明确一定层级的普通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理权力,从而将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的理论障碍减至最低。
由专门机关集中对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模式对我国来说理想化的色彩太浓,它要求司法体制根本的改革,牵涉到国家权力分配这一宪政中重大敏感问题,它会以操作和立法技术上的难度导致最终无法成为现实。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即内部审查、外部审查和舆论监督。
内部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内部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纪律监察、业务监督和绩效考核等。
外部审查则是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由上级机关或独立的机关进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而舆论监督则是通过舆论媒体对司法机关和具体案件进行监督和评论,以推动司法公正。
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与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密不可分。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公正现象屡见不鲜,加强司法审查成为当务之急。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点意义:首先,司法审查可以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审查可以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受贿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通过对司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可以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公正和权威性,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司法审查有助于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
司法审查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对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同时,司法审查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再次,司法审查有助于提高司法行政效能。
司法审查可以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推动司法机关的和创新,提高司法行政的效能。
通过加强司法审查,可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和服务能力,推动司法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
最后,司法审查有助于增加司法透明度。
司法审查通过建立依法独立、公正、透明的检查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公开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不公开和不透明现象,提高司法行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然而,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审查机制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审查机制的独立性对于发挥审查制度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中还存在着干预司法审查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审查机制的独立性保障。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摘要:
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二、司法审查的实践应用
1.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审查
2.发回原登记机关重新审查的规定
3.请求上级机关审查或复查的情况
三、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加强司法审查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2.提高司法审查效率和公正性
3.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与合作
正文: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在司法审查实践中,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审查是一个重要应用场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事项重新进行审查时,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答案是:应当发回原登记机关重新审查,必要时可请求其上级机关审查或复查。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登记事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
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我国正在推进相关的改革和完善措施。
首先,加强司法审查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
其次,提高司法审查效率和公正性,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最后,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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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目录
一、论文摘要
二、正文
三、注释
四、参考文献
提纲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式,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论述: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长远和根本上看是一致的。
2、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几种。
3、《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
4、公民通过诉诸法律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5、我国是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制约机制的政体。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通过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分析、论证以及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要特点及现状,缺点和完善发展的一些粗浅的探索,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将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论文摘要
前言:提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说明《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司法审查的形式,对此说明如下:
一、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及现状
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
2、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度的法律为主。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缺点
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
2、我国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包容性极强的司法审查根据。
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1、需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受案范围。
2、适度放开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3、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的监督。
通过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要特点及现状,缺点和完善发展的一些粗浅的探索,我们相信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必将最终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
〔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独立审判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制约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
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我国,最主要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它的创制过程实际就是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的过程,它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也是为了正确处理这两种关系。
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并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
很多具体规定虽然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实体规范。
同时,该法还含有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侵权赔偿的原则规定。
因此,《行政诉讼法》身兼二职,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