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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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班级:14级地理系

学号:2134163991

姓名:金美辰

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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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向社会公布。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日本是东亚第一个自主移植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最先完成了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课题。日本在原来的大陆法系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一些基本制度,其司法制度有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更是备受关注的课题。我们通过比较,来知道我们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日本的不同,研究其中的不足。

关键词: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目录

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

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

1.1.1 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

1.1.2 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

1.1.3 司法考试考察形式

第二章中日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

2.1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

2.1.1 日本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规则

2.1.2 日本司法考试资格级通过率

2.1.3 日本司法考试的考试管理

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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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司法考试的具体规则

2.2.1 我国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

2.2.2 我国司法考试的内容与形式

2.2.

3.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及法律效力

2.2.4 我国司法考试管理机制

2.3 两国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评论

2.3.1 两国司法考试形式内容比较

2.3.2 两国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及通过率比较

2.3.3 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管理比较

第三章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结语

文献

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

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

1.1.1 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

司法考试是国家主办的以选拔法律职业人才,保证法律职业素质为目的的考试,是获得法律资格的必经程序和准入条件。本文中所引用的司法考试概念实际上是一个类概念,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不同,在不同法系和司法体制的国家中,担当着选拔法律职业者考试的名称并不,如英美系国家的法官由律师中产生,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实际上是律师考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考试是分别进行的,其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统称为司法考试。

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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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中日两国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的过程中,两国司法考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法律职业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司法考试定义在各国的不同界定并没有给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比较带来障碍。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各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其制度构建层次多样,应从价值和要素各方面进行分析,而从阐释学角度来看,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司法改革“大网”总的一个“结”,与其他制度和司法实践又密不可分。从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及相关制度和实践的基本关系入手研究其间的一般关系,有利于我们有效的进行分析和比较。

1.1.2 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

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知识是伴随着国家治理的扩展和深化而发展起来的;因为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都离不开规则,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才能普遍有效。历史表明,人类的生活离不开维系秩序的规则,而体现国家意志的规则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才可能得到贯彻和服从;但与此同时,社会生活复杂化所导致的法律复杂化也使得法律知识越来越脱离人们的常识,而成为一种只有特定的职业人员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因此,尽管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而导致了法律领域的扩张,但作为一种专门化的知识,法律却是逐渐演化出了一套自己的知识体系,并逐渐与人们的常识分道扬镳。因此,为保证法律能够被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就必须有一整套成熟的机制来维系法律知识的生产和传授;而生产出来的以及被传授的法律知识是否符合社会的需求,是否能够维系法律运行。而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对法律知识的评价,特别是规模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评价,则离不开考试这种基本检测手段。这是因为,比较而言,考试是一种最为经济的批量化检测方式。因此,司法考试制度的出现,就是对法律治理技术对知识需求的一种回应;通过这一检测手段来考察那些未来法律人的素质构成是否符合胜任运用法律治理技术职位的要求。当然,司法考试制度在此只是作为一个关卡和导向而存在的,其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配套制度的支持。

1.1.3 司法考试考察形式

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 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

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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