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交接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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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交接管理规程

1目的:为规范计量交接,监控交接溢耗。

2范围:适用于运输、接卸、储存、转输、加注及抽油等环节。

3 个人防护设备:手套、工作服、安全鞋、防护帽

4安全注意事项

4.1 在进行油料计量作业时应穿戴个人防护设备。

4.2 登高测量时,预防高处坠落。

5 环保注意事项

5.1 含油的吸油棉、吸油纸、抹布、手套按危险废物处置。

5.2 废弃的量测器具按固体废物处置。

5.3破损温度计洒落的水银,应用硫磺覆盖。洒落的水银收集处理方法是,用湿润的小棉棒或封箱胶纸将洒落在地面上的水银粘集起来,放进可以封口的小瓶中,如饮料瓶等塑料瓶,并在瓶中加入少量水,瓶上寫明“废弃水银”等标识性文字,交给本单位处理或送到环保部门专门处理。

6 职责

6.1 安技部负责计量的监督管理。

6.2 计量检定中心负责量测器具的检定及管理;计量员负责计量工作的实施。

6.3公司与外部进行贸易结算时的交接计量方式应为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方式。当发生超耗时,根据双方商定条款处理。

6.4公司内部库站之间的计量交接时,以发油方的计量数量作为交接依据,每次发油结束后,收发油双方核对交接误差,当交接误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应及时查找原因,直至有合理的解释。

7 交接计量的通用规定

7.1 交接计量应以发油单等发油证件为依据,进口油的交接以国家商检部门核准的数量为依据。

7.2 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交接时,应采用计量准确度高的交接方式。

7.3 油料交接计量可采用静态计量和动态计量。

7.3.1外部来油采用流量计交接时,按GB/T 9109.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动态计量》的规定进行。

7.3.2用流量计进行贸易交接或用流量计进行内部计量交接核算时,流量计应达到0.2级的准确度,流量计附近的上游管线应安装过滤器和自动排气装置。流量表须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经过修理后的流量表,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7.3.3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油罐车、公路运油车交接为静态计量,按GB/T19779《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的规定进行。

7.3.4用油罐进行计量交接时,为保证交接计量的准确性,计量交接数量尽量不小于油罐最小测量容量,设法排空管线内的空气,并尽量采用可以使管内油品数量保持一致的操作方法。

7.4接收炼厂来油,随车/船(车)须附有发油交运计量单。否则,收油单位应及时与运营部联系,了解发运油料名称、牌号、测量数据、质量数的计量单传真。

7.5每次收发油作业前后,应由计量员对收发油罐进行计量。机场油库与航空加油站内部转输中,如能确保无渗透和串油等引起油品数量的变化,且与前次计量时间不超过8小时,第二天早上的发油罐可不进行再次

测量。以上作业应填写《油罐、油车测量原始记录》、《号罐油料测量记录》(在ERP能正常使用,满足计量交接要求时,此表可不填写),《航空油料交接记录》。

8 油料测量操作规定和原始记录

8.1液位测量按GB/T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执行《罐内油料人工计量作业规程》。

8.2温度测量按GB 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执行《罐内油料人工计量作业规程》。

8.3油品取样作业按JJG1014《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8.4密度测量按GB/T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量法(密度计法)》的规定执行。

8.5罐内油料质量计算执行《罐内油料人工计量作业规程》。

9 油料交接计量规定

9.1 接收铁路油罐车、公路运油车来油。应核对铁路油罐车(公路运油车)号、表号、品名、规格、运单号、发货单位、装载数量,检查车状况、铅封情况。逐车测量油高、按JJG1014要求取组合试样测量密度、按规定抽样测量油温;采用便携式密度计测量时,应逐罐进行测量与原发标准密度作比对判定。填写《油罐、油车测量原始记录》或《公路运油车收油记录》和《油料接收报告》。原发计量数与到站罐车计量数的允许误差(绝对值)在0.24%内,可以接卸;超出允差范围请示运营部。公路运油车采用收油管线上的流量计进行油品体积计量,可不测量公路运油车油高。

9.2接收油船来油。应核对油船(驳)号、使用舱容表号、品名、规格、运单号、发货单位、装载数量,检查船舱状况、铅封情况。根据油船的水位线对船的纵倾、横倾情况进行判断,要求调整油船纵倾在1度以内,横倾基本水平。逐舱测量油高,逐舱取组合试样测量密度,抽样测量半数以上油舱的油温;采用便携式密度计测量时,应逐舱进行测量密度与原发标准密度作比对判定。填写《油船卸舱计量测量记录》和《油料接收报告》。原发计量数与到岸油舱计量数的允许误差(绝对值)在0.25%内,可以接卸;超出允差范围请示运营部。卸油完毕应上船验舱,确认舱底油面低于抽油管口,方可签字放行。

9.3加、抽油交接计量。加、抽油时,应以流量表显示值作为体积数量交接依据。密度值应填写最近一次测量的视密度测量值,且该密度值使用时间段应在8小时内。

9.4分公司库站之间管线输送油料时,应在每次输送作业完毕后3小时内,由收、发双方核对收、发量,并记录在《航空油料交接记录》上。

9.5 其它接收入罐计量交接允差规定

接收外部来油入罐计量允许误差是指:(入罐计量数量-原发数量)/原发数量×100%。

9.5.1 采用铁路油槽车交接时,同批次的计量总量与原发总量的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3%。

9.5.2 采用公路运油车交接时,其收发双方的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5%。

9.5.3 采用立式金属油罐交接时,其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35%;内部库与库之间的转输,双方为立式金属油罐(或一方为铁路油槽车)时,收发双方每批次的数量误差不得超过0.5%。

9.5.4 采用卧式金属油罐交接时,收发双方的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7%。

9.5.5 采用流量计交接时,内部交接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2%(机场油库与航空加油站之间的内部计量交接应每天进行数量核对,月度交接误差不大于0.35%)。贸易交接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20%。

9.5.6 油船来油交接,其入罐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35%。

9.6接收中若数量溢耗未超标,接收方应以实际发油量填写记录。接收中若发现数量溢耗超标,接收方应以发油方的实际发油量填写记录外,还应填写《油料溢耗超标记录》,并通知发出方共同调查处理。若接收公司外的油品时出现溢耗超标,接收单位应查明原因后,报公司运营部。

10 盘存与清算

10.1储存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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