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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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沪府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八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中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一)中介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现有64个门类(详见附表),从业人员近50万,已成为支撑和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产业。

但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与国内部分大城市相比,在企业活力、体制创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现代化大都市相比,在规模总量、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差距更为明显。

(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介服务业具有涉及领域广、智力密集程度高、经济拉动力强等特点。

面对当前本市调结构、促转型的艰巨任务,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有利于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集聚高端人才,加快人才高地建设;有利于发挥上海城市的综合功能和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经信技(2009)461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印发《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经委)、科委,各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国工博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办,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承办,是国内唯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评奖功能的展览会。

“中国工博会”每年11月在上海举行。

“中国工博会”评奖工作按照《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评奖管理办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振兴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国家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工博会”展示和评奖,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经研究,现提出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如下:一、在同等条件下,对在本市注册的单位生产的获得“中国工博会”金奖、银奖、铜奖、创新奖的产品或与获奖产品相关的项目,给予下列政策支持:1.优先认定为上海市专利新产品,在研发资助方面给予支持;2.优先认定为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并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3.与获奖产品相关的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可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品种系列、提升产品水平的,优先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4.优先列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5.优先列入上海市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专项,在融资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2〕747号)各相关单位:《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4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22日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确定工作的程序,加强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单位。

第三条(名录管理)本市对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实行名录管理。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根据全市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请、择优确定的原则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条件)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三)鉴定组织管理部门应具有3名以上专职的质量鉴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在其申请鉴定的领域至少应有3名以上的鉴定专家,其中半数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商务委《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0月08日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品牌是自主创新的结晶,是质量和信誉的载体,加强品牌建设,是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的重要举措。

为着力推进静安区各类品牌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93号)的精神,按照静安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品牌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出发点,以推进国际静安建设、打造国际商务港、构建国际消费城市核心承载区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体系为重点,大力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品牌发展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创造的创新环境、自主品牌运营的市场环境和自主品牌保护的法治环境,着力增强自主品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品牌能力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支持和鼓励多元投资主体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品牌的市场化运行,推动实现以品牌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产品管理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评估细则

产品管理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评估细则

(产品管理)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评估细则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评估方法产品行业评审导则(2010年产品专业评审适用)根据《上海名牌管理方法》的有关要求,为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地评定上海名牌产品,确保上海名牌推荐工作的有效性,做好上海名牌产品专家评审工作,特制定本评审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对申报上海名牌产品的各行业产品及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具体评估由关联行业产品专业组负责实施,评审工作应符合上海名牌推荐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各行业产品专业组经市名牌办同意备案后,可于本导则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对某些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评价分数作适当调整,但六个方面标准分总分不得调整。

调整情况需于推荐方案中注明。

本导则中产品指当年度的申报产品。

壹、知名度和满意度,标准分150分:上海名牌产品应该有相当的知名度,且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满意。

产品知名度和满意度,评分为150分。

(壹)商标及知名度,评分60分⑴.产品已有经登记注册的商标或已取得依法授权许可使用商标,且且注册年限为5至10年的得10分,10年之上的得20分。

⑵.产品商标已获著名商标的得30分;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得40分。

(二)产品获奖荣誉,评分40分(按项评分,取最高单项分)⑴.产品获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得40分。

(2).产品获国家、市或行业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科技、新产品以及有影响的重大国际性、区域性展览等荣誉称号的,酌情得10-40分。

⑶.产品获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称号的,得40分。

(三)国际市场开拓,评分20分(按项评分,取最高单项分)(1).产品以自主品牌开拓国际市场的,得10分,能打入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加10分。

(2).企业正着手制订产品出口计划,出口前景较好的,得5-10分。

(四)用户满意度,评分30分企业已根据本企业产品情况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或调查的,得10分,有计划地开展针对性、专题性用户满意度调查,且以此来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或运营管理水平且取得初步成效的,加10分,开展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的,再加10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杨府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14〕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2014年2月25日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4月11日杨浦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针,构建以科教为特色、服务经济为核心的产业体系,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做大做强“两个优先”产业,通过规划引领、政策聚焦、资金引导、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以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三、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杨浦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项目、资金、服务等各类资源向“两个优先”产业集聚。

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产业为导向,加强资金统筹和平衡,设立区产业发展若干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两个优先”产业、楼宇园区经济、人才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专项。

五、责任分工1、政策落实分工: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政策体系的总体平衡、衔接和评估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筹措、平衡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统计工作和统筹开展产业领域认定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各项政策的具体办法制定、落地推进和评估工作。

2、产业推进分工:区发改委负责楼宇经济;区科委负责科技园区,现代设计,专业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商务委负责总部经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教育服务,体育健康,文化,智能电网,都市型工业,商旅服务等产业;区金融办负责科技金融产业。

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工作,加强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推行“上海品牌”自愿性认证工作,鼓励和促进先进标准的实施,建设高端区域品牌。

本市行政区划内“上海品牌”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上海品牌”认证是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评价模式,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运用认证方法对上海的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及标准等开展的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工作原则】“上海品牌”认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最高标准和国际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质量监督部门建立“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推进“上海品牌”认证工作。

第六条【认证联盟】本市成立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负责“上海品牌”认证体系建设和实施。

国内外知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业集团等可以自愿参加认证联盟。

第二章“上海品牌”认证标准第七条【标准体系】“上海品牌”认证标准体系由“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系列“上海品牌”认证技术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组成。

第八条【通用要求】“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规定上海品牌认证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要求、组织实施、证书与标志等内容,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地方标准的方式制定、发布。

第九条【认证技术标准】“上海品牌”认证技术标准是适用于“上海品牌”认证评价的产品、服务等的标准,应当能够评价申请认证的产品、服务是否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

第十条【标准制定程序】市质量监督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下称上海品牌专门机构),承担“上海品牌”标准研制、培育推广等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上海品牌专门机构提出“上海品牌”标准立项建议。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徐府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徐府发〔2011〕2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现将《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徐汇区域综合经济实力,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沪府〔2008〕77号文)文件精神,特制定《徐汇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按照“扩大规模、提升能级、融合创新、聚集特色、培育品牌”的原则,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丰富的科技文化资源优势,以重点项目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支撑,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优势行业的发展,积极培育新兴服务业,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区域产业格局与创新驱动的区域发展模式。

二、发展目标以重点发展区域的项目建设为载体,加强规划引领、资金引导和政策聚焦,推动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融合发展和创新发展。

“十二五”期间,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明显快于产业总体增速,确立和巩固现代服务业在区域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三、主要任务重点推进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文化创意和会展旅游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新兴服务业,继续培育壮大生命健康、国际交流和教育培训、现代物流等行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升现代商贸业能级,推动服务外包做大做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
法》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市长应勇
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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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沪工商注[2006]317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317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0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申请人认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以突出使用字号或其他方式与申请人的名称或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等高知名度商标(以下简称“高知名度商标”)构成混淆,致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并向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申请处理的企业名称争议,适用本办法。

二、处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工商分局负责各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工作,即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以下简称“处理机关”)。

三、处理原则处理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权利纠纷。

四、申请和受理(一)申请材料申请人请求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的处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企业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国务院软件产业新政策中知识产权规定的解读

国务院软件产业新政策中知识产权规定的解读
评 估 技术 规 范 ( 试行 )》并 于2 01 0 年7 月1 1 3起 正式 实
2 0 0 0 年6 月2 4 3国务 院发 布的 《 1 鼓励 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的若 干政 策 》 ( 国发 [ 2 0 0 0]1 8 号 ,简 称
“ 老 文件 ” )相 比,就 软件 行业 而 言 ,扶 持力 度更 大 ,优 惠措施 更 多 ,对 软件行 业无疑 是一项 重大 的利好 消息 。 现根 据上 述文件 ,就其 中涉及 软 件产业 的知识产 权
“ 充 分利 用多 种 资金 渠 道 , 进 一 步加 大 对 科 技创 新 的支 持
力度 。 发 挥 国家 科 技 重大 专项 的引导 作用 , 大 力支 持 软件
为贯 彻落 实 《 国家 中长 期科 学 和技 术 发展 规划 纲 要
( 2 0 0 6 — 2 0 2 0 年 )》 ,2 0 0 9 年7 月 科技 部 、财政 部 、教 育 部 、国 资委 、全 国 总工 会 和 国家 开发 银行 等 六部 门在
《 国家技 术 创新 工 程 总体 实施 方 案 》中提 出 了推动 产 业
技 术 创新 战略联 盟 构 建和 发展 的任 务 , 以深 化 科技 体 制 改 革 ,加 强产 学研 结 合 ,促进 技 术创 新体 系建 设 。2 0 1 0 年1 0 月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 育 和发 展 战 略性新 兴产 业 的 决 定 》中明确 “ 鼓励 企业 建立 专利 联盟 ” 。
合 ,通 过公 开招 标方 式 ,择优 选定 项 目承担 者 。” 新 文 件 与老文 件对 比 ,强 调 了支 持科 技创 新 、培 育
战略 性新 兴 产业 、加快 自主知 识 家 科技 重 大专 项 的引导 作用 。 创 新 能 力是 一 个 国家 的核 心竞 争力 。 2 0 0 6 年1 月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沪府[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一、降低准入门槛(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剧制作发行、电影放映、书报刊与音像制品分销、体育经营等。

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三)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上海市是如何进行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呢?下文是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引言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财富,对企业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在这个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商标保护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因此,各地政府也开始制定出相关的商标保护法规和政策。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具有典型意义,本文旨在介绍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商标认定上海市明确规定著名商标是指受到了广泛公众支持和认知,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然而,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商标使用时间要长;•商标具有公众知晓度和良好的声誉;•商标使用区域要广;•商标应该是非常独特和有特色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商标,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市场监管局将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商标的使用历史和使用范围;•商标的广告、推广和宣传情况;•商标被曝光的程度和方式。

商标保护商标保护是对商标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其法律地位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也对商标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商标深度格线化管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涉及到商标维权的案件与商标保护深度格线化管理相结合。

深度格线化管理是对商标侵权行为处于重点关注期的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通过合理与公正的行政处理手段维护商标权益,也给商家提供了更实际和便捷的维权途径。

2.主动保护审核为了有效避免商标权益受到侵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涉及商标主动保护审核制度,即市场监管局将会对商标涉及到的所有侵权行为进行主动审核,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将会立即进行处理,为商标权益维护提供及时的保障。

3.侵权行为废止制度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利用商标保护制度的基础,实现了商标法律地位的保障,使维护商标权益更加得到加强。

在商标保护过程中,市场监管局将以侵权行为废止为核心内容,对相关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密监管,坚决废止所有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沪工商广20160222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160222号各有关单位: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引导扩大消费、助推经济增长、繁荣社会文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工商广字〔2016〕132号)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新、融合、集聚、规范”为主线,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推动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为将上海建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发挥积极的服务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创新发展、品牌引领。

聚焦创新、创意制高点,推动广告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内容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

加强广告企业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上海广告业的地位和引领作用。

二是坚持融合发展、转型升级。

促进广告业与上下游关联产业、周边产业的融合、联动发展,构建新型广告产业生态圈。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链条延伸,实现产业升级发展。

三是坚持集聚发展、统筹引导。

以国家级广告园区和市级文创园区为主要载体,加强资源统筹、政策优化和公共服务,促进广告产业要素资源的交流、整合、集聚。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2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公平交易的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

第五条本市国家机关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上海市各区专精特新认定条件和奖励政策汇编

上海市各区专精特新认定条件和奖励政策汇编

上海市各区专精特新认定条件和奖励政策汇编为响应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四新”经济发展要求,促进各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现已有多个区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扶持资助政策。

现总结如下: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要申报条件:(一)通用条件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1.专业化。

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10名。

2.精细化。

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

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入选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4.新颖化。

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三)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1.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普陀区资助办法:a.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b.对于复评再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上海品牌”认证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品牌”认证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品牌”认证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称“联盟”)认证收费,实现认证收费的一致性、合理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联盟成员开展评价认证工作各个阶段向认证申请人收取的费用,(联盟有特别限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联盟成员机构及联盟常设机构均可提出收费标准变更的申请。

联盟成员大会商议并通过收费基准草案。

联盟秘书处公布、更新对外收费基准。

联盟成员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对“上海品牌”认证费用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与费用4.1初次认证收费4.1.1受理评审费受理评审费在首次申请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增加认证单元、证书到期申请再认证三种情况下收取,收费基准为3000元。

4.1.2通用要求评价费通用要求评价费适用于对提出认证申请/变更/复评的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以及专家评审,收费基准为12000元。

4.1.3工厂检查费/现场审查费产品认证的工厂检查/服务认证的现场审查的单个场所收费基准为24000元(3000元/人-日*8人-日)。

相同申请人的同一认证对象,增加检查或审查场所的,每增加一个场所,收费增加不超过基准的50%。

相同申请人的同一场所,增加认证对象种类的,每增加一个种类,收费增加不超过基准的50%。

申请人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场所及新认证对象类别的,收费按照基准收费收取。

4.1.4批准注册费批准注册费基准为2000元(若在1个认证单元里发2张(因两个标准拆分)或2张以上的证书,则从第2张证书起,只加收每张证书工本费200元,且相应证书无申请费)。

4.1.5年金a.同一申请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同类认证对象申请认证的年金收费基准为1000元,每年交纳一次。

b.其他情况依据申请人数量(只能为1)、制造商数量(a)、生产厂数量(b)、认证对象类别数量(c)进行具体计算,算法如下:年金(单位:元)=1000*(a-1)+1000*b+200*(c-1)4.1.6产品检测/服务特性测评费按实际发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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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引言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之一,是消费者认识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标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商标保护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针对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问题,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标。

第一部分:著名商标的定义
上海市认为,著名商标是大众熟知的商标,拥有特定的地位和价值,被广泛使用且受到广泛认同。

著名商标具备以下几个特点:•商标已广泛使用并存在一定历史;
•商标已在大众中广为传播,并独立存在于市场中;
•商标在行业内持续占有一定地位。

第二部分:著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上海市采用以下方式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
1.由商标局主动认定
商标局可以根据有关标准,自行确定著名商标,认定后公告,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2.企业申请认定
企业可以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

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证明材料、商标的注册证明、商标在市场中的知名度证明等相关材料。

3.相关司法机构认定
如果商标在诉讼案件中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相关的行政机构可以
在此基础上进行认定。

第三部分:著名商标的保护
一旦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就可以获得更加严格的法律保护。

上海市在著名商标的保护方面,给出了以下几个具体的措施:
1.加强监管
商标局将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监管,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侵权行
为等进行定期检查。

2.增加处罚力度
对侵犯著名商标的损害行为进行加强处罚力度,可以对涉及侵权
行为的商品进行查封、扣押和销毁等措施。

3.提高赔偿标准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将提高赔偿标准,如果确实造成了品牌价值
的损失,则可以按照恢复被侵权单位的名誉和商誉的标准进行折算后
的赔偿。

结论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企业在维护商标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品牌价值等方面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但是,对于依然存在的侵权和盗用行为,我们还需要更有力的法律手段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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