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连港锚地船舶边防检查监护及管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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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连港锚地船舶边防检查\监护及管理的几点思考

摘要:本文结合大连港锚地和出入境船舶的基本情况及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及管理的历史沿革情况,着重分析了边防检查、监护及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有效对策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锚地;出入境;边防检查;监护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我国进出口贸易迅猛增长.大连口岸出入境船舶数量逐年上升。锚地作为海港口岸水域的延伸,越来越多的船舶经停于此。目前,在大连港锚地办理出入境(港)手续的船舶已占出入境(港)船舶总量的四分之一,加强锚地船舶边防检查、监护及管理对维护口岸安全稳定,营造快捷通关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锚地所处地理位置特殊及现有执勤装备落后、警力不足等原因,边防检查机关难以对锚地船舶实施有效监管,以至于该区域成为出入境船舶违反边防法律法规的多发区域。如何进一步严密管控措施,加强锚地船舶边防检查、监护及管理已成为边防检查机关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笔者经过深入调研并结大连港口岸实际,谈谈自己的想法。

1、大连港锚地及停泊船舶基本情况

1.1大连港锚地的基本情况

锚地是港口中专供船舶在水上停泊,避风,装卸货物,进行过驳编组作业及接受海关、边防、检疫等部门检查的水域。大连港现有8处锚地,水域面积约190平方公里,基本分布情况如下:

第一货轮检疫锚地:水深8-21米,水域面积18.023平方公里。

第二货轮检疫锚地:水深9.4-12.8米,水域而积17.461平方公里。

油轮锚地:水深8-9.8米,水域面积8.932平方公里。

大连新港油轮锚地:水深26-33米,水域面积19.246平方公里。

大连新港货轮锚地:水深28-33米,水域面积16.116平方公里。

黑嘴子锚地:水深5-7米,水域面积0.356平方公里。

大窑湾锚地,水深21-28米,水域面积7.642平方公里。

旅顺新港1号锚地:水深33-45米,水域面积10.5平方公里。

1.2大连港锚地停泊船舶的类型

船舶在锚地停泊方式有两种,即浮筒系泊和抛锚停泊。现在大连港锚地船舶停泊方式均为抛锚停泊。具体类型如下:

1.2.1等待泊位靠港的船舶;

1.2.2锚地航修的船舶;

1.2.3等候加油、加水的船舶;

l 2.4躲避风浪的船舶;

1.2.5等候潮水靠泊的船舶;

l 2.6船舶买卖、交接或更换船员的船舶;

1.2.7遇有紧急情况的船舶(航行途中出现机械故障,船员突发急病等);

1.2.8来自疫病区等候检疫的船舶。

2、对锚地船舶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及管理的必要性

对停靠锚地的船舶实施边防检查、监护、管理,是维护国家主权、保证港口口岸安全的需要,是边防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强化边防检查部门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口岸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对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过境、停留、出境的国际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是我国边防检查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采取的一种监督与保护行为。1964年我国颁布的《港口外轮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港口外轮工作的范围为从外轮进入我国港口引水锚地时起至驶离引水锚地时止的期间对它们进行的各项工作”;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规定边防检查站的职责有:“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3、历史不同时期边防检查机关对大连港锚地船舶检查、监护及管理情况

3.1上一世纪90年代以前模式。

上一世纪90年代以前,边防检查机关对大连港锚地船舶的出入境管理模式主要以参加港口四家联检单位联合检查和边防检查机关驻船监护为主。

1961年颁布的《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规定:“参加联合检查工作的机关为:(1)港务管理机关(2)海关(3)边防检查机关(4)匡l境卫生检疫机关”;1979年交通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颁发《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进口船舶应在检疫锚地实施联检”。中外籍船舶入境后、出境前首先在铺地等待,由港务管理机关组织四家联检单位登轮进行入境、出境的联合检查。这种联合检查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海港管理机关对船舶实施出入境检查的主要方式。当时的大连港锚地作为人境船舶到达大连港口岸的第一站,一直处于大连边防检查机关的有效监管之下。

锚地驻船监护是上一世纪90年代以前边防检查机关对大连港锚地船舶经常实施的一种监护、管理方式。锚地驻船监护可分为全程监护和短期监护两种。全程监护自船舶抵达检疫锚地时始,至船舶靠泊码头后止的全过程不问断的监护;短期监护是指边防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或应船方请求,对锚地停泊的船舶实施的短时期监护、管理。

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1986年8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人出境船舶检查监护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对锚地船舶一般不再实施驻船监护,但有特殊情况时,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也可有重点地对锚地船舶实施监护。

3.2现行模式。

1995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同时宣布1961年的《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废止,联合检查制度正式取消。取消联检制度后,大连边防检查机关一般不再对停泊在锚地的船舶进行登轮检查及驻船监护,主要采取巡逻巡查方式对锚地停泊船舶进行监管。锚地巡逻巡视是指边防检查人员驾驶船艇对锚地所作的巡逻活动和对锚地船舶所作的登轮巡视活动,其目的在于管控锚地停泊船舶,防止无证人员上下及无关船舶搭靠进行非法活动。

2005年《出入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第25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巡查监护的范围是本边检站职责范同内的港区、码头.有巡逻艇的边检站应实施锚地和浮筒巡查;对停泊在锚地、港池、浮简的船舶,边检站应该组织抽查,每周不少于2次。”

2008年奥运安保工作开展以来,边防管理局和边防总队分别下发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海港管理,严密几岸管控,创造安全稳定通关环境,大连边防检查机关根据上级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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