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电大毕业论文: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案情介绍2009年2月10日下午14时许,村民张某某与其姐夫余某某一同到我县**镇余某〔系余某某姐姐,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百货店内,向王某某〔余某男友〕询问其帮张某某找工作一事。
交谈中余某突然打张某某一巴掌,余某某见状上前劝阻,劝阻过程中余某某的手打了余某头部,王某某见余某被打就去打余某某,张某某见其姐夫被打便上前与王某某扭打,后被他人拉开,拉开后王某某持两段木柴追打张某某和余某某,未追上。
之后张某某从街道边水果摊上拿了一把手果刀,跑到余某百货店内,隔着柜台在王某背部捅了几下。
王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11日3时许死亡。
2009年2月10日15时55分,余某拨打110报警报称其店里有人打架,有人受伤,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辖区派出所出警。
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将受伤人员王某某送往镇卫生院救治〔后转院至县人民医院〕,封锁现场并通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派员勘验现场。
出警民警经现场走访得知犯罪嫌疑人为**镇**村张某某〔案发时22周岁〕。
在案发现场,张某某的姐夫余某某称张某某案发后就回家了,余某某愿意带领民警到张某某家中找到张某某,在余某某的带领下,民警顺利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在抓捕过程中,张某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归案后,张某某主动交待了其持刀刺伤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一、张某某的犯罪行为是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能否认定张某某为自首?三、余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四、余某是不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如何救助?分析与结论一、关于故意伤害至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既遂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突发事件与人发生斗殴,在被人追打后持械再次返回案发现场将被害人捅伤,导致被害人死亡。
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是指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模拟法庭剧本完整
开庭陈述:一个寡妇,一个单身母亲,她处于正当防卫杀死了自己的儿子。
她杀死的不是她的儿子,而是一个经年吸毒的野兽,一个长期毒打她的人。
每一次来自山姆的暴力,都使她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她别无他法,无处可逃,只能杀死山姆。
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扪心自问,你们会不会这么做。
我们的法律是要使公民更幸福,而不是面对暴力只能忍受。
一、控方律师:谢晨辩方律师:张文(韩梦雪)证人(山姆女朋友伊丽莎白):控方第一位证人控方:控方律师:我要请出控方第一个证人,受害人SAM的女朋友伊丽莎白,用以证明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可能,而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
请问你和受害人SAM的关系是?伊丽莎白:我是SAM的女朋友,我们感情一直很好的,他虽然性格比较安静与人交流不多,但是很多想法和事情都会跟我讲的。
控方律师:那请问你知道SAM平时是怎样对他母亲吗?伊丽莎白:知道一些的。
SAM很爱他的母亲,绝不会伤害她。
控方律师:请问案发前SAM有跟你说一些有关于他自己或者是家人的、什么特别的事情吗?伊丽莎白:SAM贩毒都是因为他母亲的原因。
但他不想再贩毒了,也不想他母亲再这样下去。
所以偷偷录下了KELLEN 讨论贩毒事业的对话。
山姆那天打电话给我。
他说他要告诉凯伦那卷录音带的事,他觉得那会让她停止贩毒,他自己也会停止吸毒,他知道他犯有毒瘾,但那是因为他整天与毒品为伍。
控方律师:你说SAM帮他母亲贩毒,那你知道他们从中赚了多少钱?伊丽莎白:他每天帮他妈妈,在派对或夜店里贩毒,他帮她赚了很多钱控方律师:伊丽莎白,你曾经听过山姆和他母亲讨论有关毒品交易的事吗?伊丽莎白:是的,他告诉她他们应该退出贩毒行业他告诉她一切都会没事的,但她就是不听,所以他才录了那卷录音带。
逼迫她听话。
但。
他却惨遭杀害控方律师: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倾向,相反,他很爱他的母亲,甚至还帮她贩毒。
但是当被害人欲阻止被告人贩毒时,被告人HELLEN却残忍地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这是确信无疑的、有动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辩方:辩方律师:你没提到你自己的吸毒行为以及你非法持有毒品的前科伊丽莎白:我不否认它们辩方律师:山姆以前会给你一些他贩毒赚的钱对吗?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这件事伊丽莎白:并不是我跟他要的辩方律师:你只是没有拒绝因为你爱钱这是辩方物证41号这是书本的合约你正在计划出一本有关本案的书你也把这本书的内容卖给电影公司了是不是?伊丽莎白:我说的是实话辩方律师:但你没告诉陪审团这些合约的事你也没告诉他们你写的故事你把我的委托人写成了杀人犯如果她被无罪释放你的书就会一文不值这个理由足够让你说谎那卷录音带也是个谎言吧?伊丽莎白:录音带是真的山姆告诉我的辩方律师:他告诉你?你亲眼见过或听过那卷录音带吗?你能形容它的内容吗?伊丽莎白:不行辩方律师:你在山姆死前利用他来赚钱现在他死了你还在利用他控方律师:抗议法官:抗议无效伊丽莎白:我没有说谎!辩方律师:你在卖出了书本版权后才出面是因为你想要宣传如果你卖了更多书你就能有更多的钱买更多的毒品因为你还在吸毒伊丽莎白:你说谎!辩方律师:那就现在做毒品测试控方律师:我反对,被审的不是这位证人辩方律师:对,目前还不是。
2019年模拟法庭刑事诉讼剧本-word范文 (2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模拟法庭刑事诉讼剧本篇一: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模拟发育法庭刑事案_剧本
模拟法院刑事法庭案例开庭时间:2009年6月16日开庭地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董连莲,审判员梁静、陈湛涛2.公诉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舒,公诉人书记员:李颖仪3.被告人:宋钧雷(由胡振涛饰演)李敏(由李弄志饰演)4.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5.证人:董继飞(由廖泽华饰演)黄银凤6.书记员:黄丹红7.法警:刘剑锋、杨江华(书记员):下面宣读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
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书记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法律具体案例辩论赛(3篇)
第1篇正方立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从重处罚。
反方立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参赛队伍:正方:法律正义队反方:法律人道队比赛时间:2023年X月X日比赛地点:XX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评委:(法官、教授、律师等)参赛人员:正方一辩:张三正方二辩:李四正方三辩:王五反方一辩:赵六反方二辩:钱七反方三辩:孙八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述(正方、反方各5分钟)2. 防守阶段(正方、反方各10分钟)3. 攻辩阶段(正方、反方各10分钟)4. 总结陈词(正方、反方各5分钟)5. 评委提问及点评6. 颁奖环节一、开场陈述正方一辩:张三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代表法律正义队,就“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定性及处罚进行辩论。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王某某持械攻击李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2. 王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
3.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方主张对王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
反方一辩:赵六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方代表法律人道队,就“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定性及处罚进行辩论。
我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首先,让我们看看王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1.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先动手攻击王某某,王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反击行为。
2. 王某某的反击行为超出必要限度。
虽然李某先动手,但王某某持械攻击,造成李某重伤,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我方主张对王某某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装修。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以房屋装修损失为由拒绝退还租金。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退还租金?2. 李某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的损失?三、法庭调查1. 张某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凭证、房屋装修的照片等证据。
2. 李某某承认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对于房屋装修损失的主张,李某某提供了装修费用的发票。
四、法庭辩论1. 原告张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退还租金,并赔偿因装修产生的损失。
2. 被告李某某认为,房屋装修损失较大,张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维护义务,故不应退还租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房屋装修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损失系由其使用不当导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张某某租金,但无需赔偿损失。
六、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考察了合同履行、证据认定等问题。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充分审查合同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某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
王某某认为,超市地面湿滑,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超市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庭调查1. 王某某提交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超市监控录像等证据。
2. 超市辩称,地面湿滑是由于下雨导致,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模拟法庭公诉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次模拟法庭的公诉人,今天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和严谨的态度,代表国家公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就本案向法庭发表公诉意见。
首先,请允许我对本案的基本案情进行简要概述。
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个人恩怨,于2023年2月某日,在市区某小区内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此,我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对李某提起公诉。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公诉意见:一、关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1.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当日,因个人恩怨,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
2. 在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 被害人张某对李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二、关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1. 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2. 被害人张某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XXX元。
3.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关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态度1.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2.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
在此,我代表国家公诉机关,要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请法庭依法审理,期待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材料------姬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姬文,男,30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原系山海关亿啤酒有限公司工人,住山海关西关被大寺16号。
2004年10月28日被捕。
2004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姬文去姬明家堂屋(两家共用)取蜂窝煤时,因将其弟媳吴荣清放在煤上的一张法制报扔在地上而与吴发生口角和撕打,吴荣清把姬文的脸、脖子等处挠破。
此时,在屋内的姬明又跑出来帮助其妻与姬文撕打。
吴说:“要打出去打,别在我家打。
”随后三人来到院内。
吴荣清捡起一个塑料鸡食槽朝姬文砸去没有砸着,姬文也顺手操起一把铁板镐向吴荣清砸去,但没有砸着吴,却砸在冲上来的姬明的头顶。
姬明当场倒地,不醒人事,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姬文用排子车拉着姬明到医疗抢救。
姬明因伤势过重于第二天上午11时死亡。
姬明死后,姬文当即到山海关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1)审判长:王巍,负责组织庭审的全过程,参与评议、决定案件的定性、结论。
审判员:姚佳音、蒋延皓,负责监督和参与庭审的全过程,参与评议案件的定性、结论。
书记员:宋妍,负责记录庭审的全过程,用以备案查阅。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A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2004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姬文去姬明家堂屋(两家共用)取蜂窝煤时,因将其弟媳吴荣清放在煤上的一张法制报扔在地上而与吴发生口角和撕打,吴荣清把姬文的脸、脖子等处挠破。
此时,在屋内的姬明又跑出来帮助其妻与姬文撕打。
吴说:“要打出去打,别在我家打。
”随后三人来到院内。
吴荣清捡起一个塑料鸡食槽朝姬文砸去没有砸着,姬文也顺手操起一把铁板镐向吴荣清砸去,但没有砸着吴,却砸在冲上来的姬明的头顶。
姬明当场倒地,不醒人事,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姬文用排子车拉着姬明到医疗抢救。
姬明因伤势过重于第二天上午11时死亡。
姬明死后,姬文当即到山海关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B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姬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精彩]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
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刑事模拟法庭相关文书格式或范文
刑事模拟法庭相关文书格式或范文现场勘查笔录时间:19××年10月29日17时10分至29日18时30分地点:××市××县××村后山树林中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徐×,××市公安局二处四队队长;林×,××市公安局二处四科科长;张××,××市公安局二处侦查员;朱×,××市公安局二处四科技术员;任××,该村治保主任;刘×,该村村民。
勘查过程及结论:19××年10月29日16时10分,××市公安局二处接石景山派出所电话报称:××县××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轿车内有一具男尸,死者系遭枪杀而亡。
现场已作保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王××、二处四队队长徐×、二处四科科长林×、二处侦查员张××、二处四科技术员朱×共5人,于16时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时,该村治保主任任××和该村村民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
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晴,微风,在自然光线下进行。
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
现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5—2米高的灌林丛,林木树叶茂盛。
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0.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
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臵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青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
现在我宣布:实验小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人物: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1人被告人:1人,被告人占天,江阴市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范宇,江阴市第六中学初三八班学生。
证人:2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人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5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新)良乡小学五5少年法庭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昊天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被告人: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被告人:我今年14周岁,家住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是因为我把李硕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王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5年5月4日收到。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昊天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模拟法庭
关于被告人李天天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提纲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三)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喧哗、鼓掌、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四)到庭所有人员的无线电通讯工具一律关机或处于静音状态;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击槌,审:望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天天故意伤害一案,现在依法开庭。
带被告人李天天到庭。
(被告人站立)下面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审:被告人姓名?被告人:李天天。
审:出生年月?被告人:1990年1月16日出生。
审:民族?被告人:汉族。
审:文化程度?被告人:初中。
审:身份?被告人:农民。
审:家庭住址?被告人:望淮县洪武镇张村372号。
审: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你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5日望淮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望淮县公安局执行,是否属实?被:属实。
审:被告人李天天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被告人李天天是否收到望淮县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收到了。
审:收到起诉书距今否超过十天?被告人:已经13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本案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副本距今已超出十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庭。
审:望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天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望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
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本合议庭由望淮县人民法院审判员XXX、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坐在我左首的是审判员XXXX、坐在我右首是人民陪审员XXX参加评议。
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
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对于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对各未成年人均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量刑时亦须根据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别主从犯,对于犯罪中主犯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对于从犯,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考虑其属未成年人,可适用缓刑。
正文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回某某(14岁)因同年级同学杨某某(本案被害人,15岁)拿女同学吴某跳绳一事心生不满,遂电话邀约张某某(15岁)、晏某某(15岁)收拾杨某某,三人商定当天下午放学后在攀枝花市实验学校旁的开明苑小区收拾杨某某。
尔后,回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史某某(15岁),并让史某某将杨某某叫至开明苑小区,史某某表示同意。
18时许放学后,史某某找到杨某某,让其到开明苑小区,杨某某未去。
回某某、张某某、晏某某遂在开明苑小区商量上晚自习时到攀枝花市实验学校内找杨某某。
18时50分,四被告人一起到攀枝花市实验学校校园内,史某某将杨某叫至校内兵乓球场西北角兵乓球台边,张某某在与杨某某交谈过程中,用脚踢杨某某,晏某某也踢了杨某某一脚。
后张某某认为杨某某态度不好,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刺向杨某某左胸部,致杨某某胸部刺伤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同时查明,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晏某某在其父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4月26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回某某、史某某的父亲带二人先后来到临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攀枝花市实验学校与被害人杨某某的父母就此事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杨某某的父母从攀枝花市实验学校已领取到赔偿款。
攀枝花市实验学校明确表示要向四被告人追诉上述赔偿款项。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自-庭审报告故意伤害案
庭审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学号:2013032132x姓名:xxx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年级班级:201x级x班时间:2014年11月2日下午14:30地点:XXXX大学模拟法庭三号庭案名: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案主审法官姓名: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公诉人: X X X辩护人:XXX被告:丁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一、案情简介已知被害人王某某与报告人丁某某同为XXX小区保安。
2014年7月5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同在小区保安食堂吃饭,王某某因看到丁某某用菜汤涮碗出言指责继而发生口角。
王某某率先动手追打至食堂台阶处。
丁某某从上衣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刺向王某某左胸。
丁某某与其同事随即将王某某送到医院抢救。
经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胸心包破裂,属重伤二级。
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进行侦破审讯,丁某某如实供诉犯罪事实。
故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向被告人询问姓名、民族、出身日期、文化程度、职业以及家庭住址,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且在何时收到。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丁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
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1、法庭提问:公诉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水果刀的具体特征,在何处被抓捕归案等。
辩护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被害人与报告人从发生争执到被害人被刺的具体地点及过程,为什么会随身携带水果刀,谁先动,是否知晓有人报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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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张文:是的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 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
有一次,在食堂里别人不小心撞了我,我的饭菜刚好就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当时看我好欺负,就对我又是骂又是动手的.从那以后,马涛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学校还有好多人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他的欺负啊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
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达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为什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重伤呢?。
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被告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张文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
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
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
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
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新:没有关系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报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小新:这倒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