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重组讲课提纲-联合证券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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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收购(股权变动)监管法规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2002年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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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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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益变动披露(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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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益变动披露
(一)权益披露界限(5%≤A≤30%)
权益变动 报告书
拟增持比例A (不构成收购) 5%≤A<20%
(Art16)
20%≤A≤30% (Ar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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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未变更 简式权益报告
详式权益报告
控制权变更
详式权益报告
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50条 要求材料 详式权益报告、第50条要求材料(国有 股划拨、同一控制人未变、继承三种情 形) 详式权益报告(适用收购方承诺3年放 弃表决权情形)
A
控股
B
上市公司
A
重要参股
B
上市公司
同一母公司
控股
控股
A
B
上市公司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 控制关系(母子公司)
2、投资者参股另一投 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 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重要参股)
3、投资者受同一主体 控制(兄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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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一致行动人
不构成 关联关系
通过协议安排、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可以行控制上市公司多数 表决权或者半数董事当选的方式,虽未拥有权益但可以实现实 质控制(实质监管的兜底条款,尚未有案例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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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
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 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 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实,一致行动情形的投 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 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
收购
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
(change in control & consolidation of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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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收购的简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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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一致行动人
自然人A
30%以上
B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上市公司
B 上市公司

父母 父母






本人 配偶







子女及配偶
7、持有投资者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 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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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投资者任职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与投资者持 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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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依据《公司法》的217条规定: 控股股东 ➢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 ➢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界定意义
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合并计算股份进行披露,可委托披露(合并 披露);
主要体现在要约是否发起、信息披露详实 程度以及锁定期不同(法律后果);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 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证(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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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一致行动人的12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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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 市公司股份
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一致行动人
控制
企业
亲属
控制
企业
上市公司
管理层公司
2、 规范上市公司重组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至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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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二、国资监管法规
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3号令)2003年 6、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按20%≤A ≤ 30%履行权益披露,同时履行要 约收购披露
(4)协议受让30% ,每年增加2%至A比 例
按20%≤A ≤ 30%履行权益披露,每年进行简 式程序要约豁免
(5)协议受让A,同 时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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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收购
(四)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
A-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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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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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一)整体框架
将原有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合二为一; 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不同的控制(简化表述为持股)比例规定了不同的强制 性要求; 实际判断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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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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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收购的简单分类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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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解读
直接收购 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权,进而成为上 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 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一般指收购上市母公司或者上级公司方式,通过股 权间接控制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的收购形式。
员工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关联关系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 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 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 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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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 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A
B
上市公司
A
B
上市公司
合伙 合作 联营
A
B
上市公司
4、投资者的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中的主要成员,同时 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高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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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以外其他法人、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 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 融资安排(融资协助)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 伙、合作、联营等其他 经济利益关系
交易所业务规则
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配套披露准则 配套披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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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规
外资相关法规 国资相关法规 特殊行业股权监管
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一、证券监管法规
1、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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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收购
(三)收购的实现方式( > 30%)
拟收购比例 A
实现方式
信息披露要求
(1)要求豁免,协议 受让A比例
协议收购报告书、第50条要求材料、豁免申请
(2)直接要约A比例
履行要约收购披露(要约报告书、财务顾问意 见、法律意见书等)
A>30%
(3)协议受让30% ,其余A-30%部分要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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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
控制权 收购 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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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控制权、收购 取得控制权的方法(Art5)
控制权(Art84)
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 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每日公告预受情况, 在C-3到C日之间,股东不
可撤回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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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收购
(四)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续)
C日
要约期满
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
预受超过预定比例
预受少于预定比例
C+3日内
按同等 比例收
申请过户
全部收购
C+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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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证监会 收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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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日内 公告要约收购
结果
三、要约收购 (五)要约收购程序——信息披露及实施
公告要约收购 报告书摘要
向证监会报送 要约收购报告书
12个月内不得再次 收购
取消收购计划
证监会是否 有异议


不得发出收购
要约
A日
公告收购要约文件
C-15日前
C-15日前可变 更要约
如有 竞争性要约
股东预受要约
被收购公司公告 董事会报告
A+20日
可变更初始要约
C-3日前 C日
股东可以 撤回预受
要约期满
(二)立法思路的变化过程
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借鉴了英国、香港的模式,实行强 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收购人持股超过30%时,必须向所有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发 出收购要约,并按照价接受股东出售的所有股份;
1998年《证券法》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确立下来;
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依然较多地借鉴了香港模式,实行强制性全面 要约收购制度,但针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行不同的要约价格;
2005《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须 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调整为收购人自主选择的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制度,体现 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
2006年《收购办法》修订,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收 购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以要约方式收购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 份,但不强制收购人承担对全部有意出售股份的收购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
2008年8月
1
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2
2
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 证券监管体系
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2007年9月
部门规章
吸并、分立、 回购等管理办 法正在制订中
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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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2008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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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益变动披露
(一)权益披露界限(5%≤A≤30%)
一种情形2日冻结 期,其他无Art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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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达到5% 协议转让≥5%
其后
增减≥ 5%
3日内
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反之,详式报告书
6个月内
公告,免于编制 权益变动报告书
20%≤持股比例≤30%
详式权益变动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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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框架与基本概念
(三)重要概念——收购的简单分类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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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解读
权益收购(基于物权) 权益收购是指基于对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股权所 有权而形成的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控制权衍生于物权,及对股权的所有权(直接或者间接)。 其他方式(基于表决权)
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 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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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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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收购
(一)要约收购的分类及内部关系
要约收购
初始 >30% 普通程序4种
简易程序7种
强制性要约 豁免 未豁免
不要约
全面要约收购
自愿性要约
初始 ≤30%
不得 低于5%
部分要约收购
在不违反具体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投资者均有权随时发出自愿性收购要约; 股份变动超过30%的部分,必须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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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收购
(二)(触发)要约收购的几种情况
条件
(1)自愿(未达到30%)Art23 (2)场内交易购买超过30% Art24 (3)协议受让超过30%,且未豁免 Art47 (4)实际控制超过30%,且未豁免,不减持 Art56
如收购控股股东的股权
要约方式
全面要约、部分要约 均可 同上,情况类似 全面要约
收购分类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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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解读
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 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 目的。
目前国内协议收购是国内上市公司收购的最核心的操作方式。 要约收购
以特定的公开披露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多数的股东发出 收购要约,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行为。
•公告报告书摘要 •传真至登记公司
•公告报告书全文 •公告中介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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