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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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厦人社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8号各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7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培训“见证补贴”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238号)、《厦门市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厦府办[2019]112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厦人社[2019]129号),现就做好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项目、对象和标准(一)各类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1.对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求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农村劳动力、外地来厦务工人员、在厦台胞),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参加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个人相应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为:(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补贴500元/人,鉴定补贴130元/人;(2)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五级)培训补贴700元/人;中级工(四级)培训补贴1000元/人;高级工(三级)培训补贴1500元/人;技师(二级)培训补贴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培训补贴3000元/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补贴:150元/人。

(3)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重点(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和30%。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厦劳社[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7〕51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更换过程中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是指具有假肢和矫形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审取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应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一)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四)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网络联网运行的条件;(六)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服务、药品器械价格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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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06年8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8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53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8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618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1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40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70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6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9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23元;
四、对2006年8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五、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六、要继续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既不能使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法按时领取,又要根据其就业情况及时变更,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和安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厦劳社[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我市2006年实施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已到期,为进一步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及认定(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对象主要转向扶持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报送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厦劳社〔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号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规定》),规范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其支付范围、标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问题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为进一步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规定如下:(1)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的,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超过12个月的,有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其停工留薪期至延长停工留薪期期满之日止;未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其停工留薪期至12个月期满之日止。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前,或申请伤残鉴定同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

(4)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其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为截止日。

再次鉴定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工资”与第六十一条所称的“本人工资”有明显区别。

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标准的具体确定,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规定如下:(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厦劳社[2006]12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6〕127号)各区人劳局,局属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公布。

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在职权范围以外,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电子邮件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或线索。

第五条举报人就下列违规行为,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一)用人单位集体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或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类除外);(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三)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的;(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二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五)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三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六)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七)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八)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九)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行为。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厦人社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分工的规定,负责诚信记录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以下人员与组织的诚信记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一)申领由本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市三险种社保基金”)支付款项的各类事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

厦门市教育局、市外商投资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市外商投资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市外商投资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厦教综[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市外商投资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厦教综〔2010〕10号)在厦各高校、服务外包企业、相关培训机构: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厦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办法,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建设与支持力度,在培育服务外包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厦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实训是指在学校有效监管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服务外包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过程,包括技能实训和岗位素质达标实训。

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组织实施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训教学过程且设施设备与管理达到一定条件的校内、校外实践训练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的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认定。

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中所指的“服务外包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厦门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领导下,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联合组成厦门市服务外包实训基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提出鼓励服务外包人才实训的优惠政策建议,并加强对实训基地的评价、指导和监督。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劳社〔2007〕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劳社〔2007〕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号2010-06-05 9:55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规定》),规范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其支付范围、标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问题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为进一步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规定如下:(1)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的,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2)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超过12个月的,有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其停工留薪期至延长停工留薪期期满之日止;未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其停工留薪期至12个月期满之日止。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前,或申请伤残鉴定同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

(4)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其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为截止日。

再次鉴定期间不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工资”与第六十一条所称的“本人工资”有明显区别。

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标准的具体确定,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规定如下:(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厦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2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6日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诚信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诚信记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职工诚信记录管理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辖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社部门开展职工诚信记录管理,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五条人社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职工诚信记录,并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在应聘入职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二)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三)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配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职工在履职尽责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二)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规章制度;(四)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五)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八条职工在离职解约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五)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财政局关于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财政局关于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第二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劳社[2008]24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13090256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7.22
【实施日期】2008.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财政局关于
开展厦门市第二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厦劳社[2008]246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58号)精神,我市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和“优
秀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我市第二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评选条件
(一)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
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近五年内在单位工作中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评选:
1、技术精湛,在本行业或本单位中技术领先,并在传授高超技艺中做出突出贡献;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活动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并取得
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
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优秀技术能手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厦门市2006年面向国内外招聘高层次、高技
能人才交流大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专家人才流动
【发布部门】813090256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4.19
【实施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厦门市2006年面向国内外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交流大会”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服务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人才,为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经研究,决定举办厦门市2006年面向国内外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交流大会。

为确保大会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市将在国内外相关人才网站上发布信息,同时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其他普通高校发出邀请
函,届时将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人才参加大会。

现将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时间:2006年7月9日
二、大会地点:厦门市人才市场
三、主办单位:厦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承办单位: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
五、参会要求
(一)参会单位
1、单位范围: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职位要求:月薪3000元以上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等专业技术岗
位。

(二)参会人才
1、45周岁以下;。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厦人社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5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信用条例》)、《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评价监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严重失信人名单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事后监管评价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以下三类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二)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三)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原则。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2002年6月3日)各区(海沧)人劳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管理工作,巩固两个确保,现将2002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1年厦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为1390元;2002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70元(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填写《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分别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2002年度该职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全年一定。

一、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保险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单位中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60%的按60%(834元),超过300%的按300%(4170元)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

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30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
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3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厦府﹝2006﹞408号)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为了保证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套文件《〈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6年1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为了保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对《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厦府﹝2006﹞408号)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1997。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安全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布部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10.20【实施日期】2008.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安全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国各地许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都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场所,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

这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

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是人员密集场所,目前,我市每月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场次平均在20场以上,加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十分必要。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200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检查专项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10月21日—11月5日为自查阶段;11月6日—10日为检查阶段(具体行程安排见附件2)。

二、检查对象全市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及以现场招聘或委托招聘为主、场所人员密集的单位。

重点检查定期举办交流会的固定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

三、检查内容(一)场地条件;(二)组织机构;(三)安全保卫;(四)安全消防;(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六)涉及安全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方式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材料,对照检查项目及实际情况进行考评。

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防范工作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部门职责,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9]30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9]30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9〕30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推动灵活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程序(一)认定条件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家庭从事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从事灵活就业的认定。

(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1、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2、申请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厦门市再就业优惠证》)及《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

3、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基本程序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初审工作。

(1)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时,应提供全市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要求其认真如实填写后交由相关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等盖章确认;对于自主就业的,应视其情况交由雇主签字确认或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2)申请者备齐所提供的材料后,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社区经审核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厦劳社[2007]33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7〕336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加强工作时间管理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对于一些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生产,如实行“四班三运转”等办法,确保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

二、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一)明确审批范围。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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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劳社〔2009〕70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以利工作顺利开展,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面需要明确的事项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必须先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认定之日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公益性岗位享受的岗位补贴,上述三项补贴享受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灵活就业形式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
是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缴交社会保险,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
种灵活就业形式。

社区劳动组织的成立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2、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就业
是指被用人单位聘用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必须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并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

3、自主就业
是指劳动者个人自选项目,独立解决工作场地、生产工具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获得经济来源维持生计。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自主就业形式暂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保姆、护工、托老、托幼)、维修、配送、小餐饮服务、家庭手工业、家教且未取得工商经营执照的项目。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
为确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复核及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工作检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认定程序
1、受理与初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受理与初审,主要做好以
下工作:
(1)宣传政策。

对辖区内符合认定条件的居民宣传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办理程序及能够享
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2)审核材料。

提供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认定材料。

(3)调查核实。

采取实地了解或电话联系等调查方式,及时向相关单位、组织或雇主核实其灵活就业情况的真实性。

在调查核实时应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及签名,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初审记录表》。

(4)申请公示。

经核实无误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上并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材料应留底备查)。

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2、认定复审。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复审,主要做好以下
工作:
(1)复审材料。

接到认定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

(2)抽样检查。

按申请人数的20%进行抽查(调查方式参照社区做法,应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及签名),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社区。

(3)信息录入。

对通过复审的,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整理出申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须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送区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3、认定核准。

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核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材料。

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

(2)抽样检查。

按申请人数的10%进行抽查(调查方式如上),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
及时退回街道(镇)。

(3)核准登记。

对通过审核的,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予以确认,在申请人提供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做好就业记录。

(4)备案上报。

整理出申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并以纸质和报盘方式报市劳动就
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复核
1、相关要求。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对本辖区已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逐一全面进行复核,具体应按季度定期对本辖区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复核,每次复核人员的比例为25%。

对不同的灵活就业类型,分别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统一表式提供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的就业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并通过实地调查或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要求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相应记录,之后将相关复核情况登记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上,参核人员应签名以示负责。

2、违规处理。

如发现非灵活就业或不符合继续领取社保补贴条件的情况,应及时停止其社保补贴的申报发放,为其办理退出灵活就业手续,并逐级向区、市就业管理机构报告。

(三)监督与考核
1、加强指导监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复核及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并下发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及复核工作考核标准》及相应的评分表(另文下发)。

每半年组织专人开展一次专项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为街道(镇)、社区数量的3%,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研究解决。

2、建立考核制度。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年末组织专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负责认真的机构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对审核认定不严格、经检查发现问题的机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
任。

3、考核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应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抓好灵活就业认定及社保补贴发放的各个环节,既让就业困难人员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又要切实把好政策关。

(2)严格考核。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应按照《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及复核工作考核标准》及相应的评分表,逐项进行考核,确保考核工作规范运作。

在考核过程中,要求认真查看以下材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定材料、《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初审记录表》及复核调查书面材料;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提供申请认定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及复审抽查书面材料。

(3)考核总结。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在考核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及时将考核工作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及建议)文字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

(4)评估检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定期对通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促进就业工作进行专项评估和检查,对工作出色的机构将结合就业工作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问题严重的机构进行全市通报并责令整改,对检查中发现协助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与个人的不良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录入我市已建立的诚信
体系进行管理。

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社区劳动组织、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及相关补贴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4]60号)及《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劳社[2004]213号)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程序及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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