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摘要:
一、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二、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三、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四、大病保险的适用人群和范围
五、北京市大病保险的申请和报销流程
六、总结
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市民应对重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
根据2023年政策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
在起付标准金额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范围内,大病保险将根据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2023年北京市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0%。
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即大病保险最多可报销50万元。
大病保险适用于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符合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疾病,均可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申请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的流程如下:首先,患者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其次,患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具体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就诊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部门。
总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0%和50万元。
大病保险制度为全体市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降低了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以下方面:
1.医疗保险类型:北京市医疗保险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两
种类型。
2.参保人员:所有在北京市有合法居住证的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
以及在北京市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参保。
3.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至90%,大额医疗保险
的报销比例为90%至95%。
4.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手术等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包括高额费用、罕见病治疗、
肿瘤特殊药物等。
5.政府补贴:北京市政府对低保家庭、特困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困难
人群给予医疗保障补贴。
6.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北京市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对违
规行为进行惩处。
7.医疗机构管理:北京市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鼓励建
设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 年2 月20 日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68 号令),并于2005 年5 月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58 号令)。
为便于员工了解有关政策,特编发有关内容供您参考。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住院费用。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员工必须参加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用以支付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不能解决的费用。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1.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样计算?在职员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以社平的60%做为其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社平的300%做为其缴费基数。
2.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 什么是个人账户?金额如何体现?个人缴费及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构成个人账户。
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员工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建立一个专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活期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用于员工支付医疗费用,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拨付(如发生企业欠费,欠费期间将不拨付),使用方法同一般存折,但只能用于取钱。
2. 个人账户资金每月按什么标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缴费基数. 合计比例(详见下表)3. 个人账户能够支付哪些费用?可以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含)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首先,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广泛,覆盖了所有在北京市常住的城乡居民及其随迁人员。
这其中包括居民家庭成员、离退休人员、在京就业的城乡居民以及无业居民等。
这种广泛的覆盖范围保证了所有居民都可以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其次,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医药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特殊疾病费用等。
居民在就医时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了居民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就医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再次,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合理灵活。
具体来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费占大部分比例,个人缴费占较小的比例。
这种缴费方式既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持续运营,又减轻了个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居民对保险的参与度。
此外,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方式便捷高效。
居民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将费用结算从医保卡上扣除,减少了居民的报销时间和手续,方便了就医过程。
最后,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保障力度逐年提高,并逐步完善。
政府不断加大对医保资金的投入,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额度,提高了居民的保险待遇。
同时,政府还在优化医保服务,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报销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旨在为北京市城乡居民提供细致周到的医疗保障。
这些政策细则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解决居民就医的经济问
题,还能够提高居民的医疗水平和健康素质。
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将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为他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北京市居民参加的社会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该保险的报销比例可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帮助居民减轻医疗负担。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报销比例:(1)门诊医疗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50%,即居民在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一半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70%,即居民住院治疗的费用可以享受70%的报销。
(3)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费用,基本报销比例为70%。
2.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如果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剩余部分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1)门诊医疗费用:大额报销比例为70%。
居民在门诊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人月平均工资2倍时,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大额报销比例为90%。
居民在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人月平均工资3倍时,可以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计算是以参保居民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的。
此外,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逐渐提高的,即频次逐渐加高。
例如,第一次报销时,报销比例为70%,第二次报销时比例提高至90%。
此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还设有一些特殊政策和补助,用于支持特定人群的医疗保障。
例如,对于困难群体中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可享受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的补贴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优先就诊等特殊政策。
总体而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至70%,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80%以上。
这一比例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
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政策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北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主要分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两大类。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年北京市医保有哪些规定一、政策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158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23]185号)文件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应办理哪些手续1、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由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以集体形式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2、参保时,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参保人员配合办理的手续并不多,主要是两个:一是登记个人的有关信息,身份证号码需填写18位号码,以便输入信息系统;二是个人要按规定填写表格,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提示。
3、参保人员怎样确定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
易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在北京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怎样变更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参保单位开始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变更定点医院。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24〕287号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参保人员的范围、参保费标准、参保登记、缴费制度、医疗保障范围、保障待遇、报销支付、费用管理和监督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参保人员的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应包括常住在北京市的居民,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户籍人员参保后其在京居住的成年子女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参保后其在京居住的成年子女享受继续参保待遇)。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群体应予以特殊保障,如未成年未婚子女。
其次,参保费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等情况,分为不同档次收费,并对低收入人群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参保登记是实施细则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缴费制度是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参保人员的缴费义务,并规定了缴费的时间、方式和手续等。
医疗保障范围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实施细则,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特殊药品等医疗服务项目,并规定了相应的支付比例和报销的限额。
保障待遇是指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待遇,如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医疗救助等。
实施细则对这些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报销支付是指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费用报销流程和相应的支付方式。
费用管理和监督是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顺利的重要环节之一实施细则规定了费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等。
总体来说,实施细则对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导。
它不仅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还保证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北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范围各是什么
北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范围各是什么北京市的医疗保险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部分报销,以减轻医疗负担。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范围。
一、报销比例: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常住居民和特殊人群参保人员,二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非常住居民人员。
1.常住居民和特殊人群参保人员:常住居民和特殊人群参保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北京市居民以及在本市长期居住并已在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外地人员。
对于常住居民和特殊人群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主要针对特殊、重大疾病提供高额报销,其中报销比例一般在50%以上,具体也根据具体疾病和治疗费用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报销比例并非都是统一的,不同地区和不同的险种参保人员可能有所差异,所以具体的报销比例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
2.非常住居民人员:非常住居民人员是指居住本市但未取得北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人员,其医疗保险为城乡居民医保。
对于非常住居民人员,其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定的报销比例一般是50%到75%不等,具体报销比例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政策。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于特定重大疾病,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一般在50%以上,根据不同疾病和治疗费用有所不同。
总之,不论是常住居民还是非常住居民人员,都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报销,报销比例根据具体疾病和治疗费用而有所不同。
二、报销范围: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均可报销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2.特殊疾病治疗费用: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如恶性肿瘤、肾脏透析、器官移植等,报销比例比基本医保要高。
这些费用一般由大病保险来报销。
最新北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北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最新北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编制基金预决算,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划概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划是为了保障北京市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规划旨在为居民提供全面、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划的目标、政策、实施细则等进行详细的介绍。
目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划的目标是建立一种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每位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具体目标包括:1.提供全面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药品费用等方面;2.保障水平要达到一定标准,能够满足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3.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保证长期运行。
政策为实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划的目标,政府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1. 统一管理北京市将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 资金筹措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政府将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
一方面,通过税收等财政手段筹措资金;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疗保险,通过社会化管理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3. 扩大覆盖面政府将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重点覆盖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等弱势群体。
4. 强化监管政府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管,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
同时,完善对医疗机构、药店等的监管机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实施细则为确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划的顺利实施,政府将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具体细则包括:1. 参保条件北京市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的参保条件包括居民本人应当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具有稳定的住所等。
2. 医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将采取统一的支付方式,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到医保支付的待遇。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一、参保对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在北京市工作、学习、居住的人员及其家属。
参保对象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人员:1.员工:包括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北京市缴纳税收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2.学生:包括在北京市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3.居民:指在北京市缴纳税收且未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自然人。
4.新农合:指在北京市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
二、参保范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基本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查、化验、检验等医疗费用。
2.药品费用:药品费用按照国家医保目录规定执行,通过医保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购药均可报销。
3.其他费用:包括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医疗服务设施、特殊治疗方法等费用。
三、参保费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缴费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四、医保待遇:1.门诊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报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
2.住院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费用给予一定程度的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在70%到90%之间。
3.特殊疾病待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一些特殊疾病给予较高的报销比例。
特殊疾病目录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五、报销比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项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而言,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高,可达70%到90%;康复治疗费用、特殊治疗费用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低,一般在50%左右。
六、其他规定: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购药。
2.限制费用支付标准:对于一些高额费用项目,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参保费用是有限制的。
3.单病种门诊统筹支付:针对一些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统筹支付。
北京市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北京市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北京市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如下:
1.报销范围:居民医保可报销基本医疗费用、门诊药品费用、特殊药
品费用、门诊检查费用等。
2.报销标准:居民医保报销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支付标准的70%
至95%不等,具体报销比例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
3.报销限额:居民医保报销限额为每年1.2万元,具体额度为户籍地
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诊疗费的两倍。
4.报销流程:居民医保报销须持有有效居民医保证件和医疗费用票据,前往就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或通过北京市医保
网或手机APP等平台自行申报报销。
5.基本医保定点机构:北京市居民医保定点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可在就诊前查询。
6.报销不合规费用:居民医保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如超出限额、不在报销范围内等,不予报销。
以上为北京市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大致内容,具体细则以北京市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首先,参保人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北京市境内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城乡居民以及其他参保人员,旨在为广大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职工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参保由用人单位办理,城乡居民和其他参保人员则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其次,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核心内容。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特殊费用、门特费用等。
医保报销比例为70%,即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可获得70%的报销。
其中,基本药物、特殊疾病和两定病种的费用可获得更高比例的报销。
此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医保部门审核合格,并与医保部门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
在北京市,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就诊医院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医疗费用将无法报销。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到医保政策所应有的待遇。
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北京市还加强了医保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例如,建立了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了电子结算和数据共享,提高了报销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加强了对参保人员诚信行为的监督,打击医保诈骗等违法行为,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参保人范围、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城市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提高居民的医疗水平,保障居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的权益,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
北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北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一、前言北京市自2016年起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障广大市民的健康权益。
为更好地落实医疗保险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参保对象1.北京市户籍居民和非北京市户籍拥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对象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城市无业居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
三、参保方式1.在北京市就业的城镇职工参保方式:由单位代为缴纳医疗保险费。
2.北京市户籍或非北京市户籍拥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参保方式:本人通过社区或镇卫生院购买医疗保险。
四、保险费用标准1.参保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工资收入或个人年收入向医疗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2.具体标准为:城镇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为现行工资的2%左右,个人最高缴费金额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非北京市户籍拥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按年度统计,年缴作为缴存基数,个人负担比例为现行全年收入的1%~2%不等。
五、医疗保险待遇范围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就医,符合适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可向医疗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均自行承担过桥费、住宿费等费用。
2.城市无业居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享受全额保障,可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保险金支付方式1.医疗机构通过电子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向北京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申报费用。
2.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向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支付,支付方式为网上转账。
七、保险金使用范围1.医疗保险基金仅用于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保险基金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防止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有效保障市民健康权益。
八、违规行为处理1.不合法获得保险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医疗保险基金应要求该人员返还保险金并按规定的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2.关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九、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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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摘要】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六章医疗管理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