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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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98号

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四沿线即迎宾路、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兴港大道沿线,四片区即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商业中心片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我市产业布局,对“四沿线四片区”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四沿线四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属本办法下发前既有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五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六条根据“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逐期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人均耕地数和各地类的年产值情况,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

(一)征收水田、旱地,本文下发前已有承包合同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0000元。

(二)征收养殖塘、藕塘,本文下发之日起前三年按该土地用途连续养殖使用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2000元,连续养殖使用不满三年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15000元。

(三)征收经济林、园地、用材林(含松木林、速生桉)、薪炭林、轮歇地、牧草地、其他土地(含村民主张为耕地但无承包合同的)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13000元。

(四)对工程建设的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所需的临时用地,参照本办法的同类土地的标准,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协商办理。

以上均价中不含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集体所有的同类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

费的70%给予补偿。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九条征收、使用第七条、第八条中土地涉及出租的,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自行解决承租人投资权益问题。

第十条被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按每亩700元一次性补偿。

(二)征收果树、竹类、林木、苗圃,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费均包括砍伐费,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自行砍伐。砍伐后的木竹材由所有者自行处理。如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不及时砍伐而影响施工的,由征地单位组织砍伐,砍伐后的木材竹材实行以料抵工。

(三)征收养殖塘有青苗的,根据不同养殖产品按前三年平均一造产值补偿。淡水养殖每亩按700元至1300元补偿,海水养殖每亩按1200元至2400元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浅海滩涂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海水养殖(含淡水养殖)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取得合法手续利用浅海滩涂围塘养殖的,围塘按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为:一级塘按10000元/亩标准补偿,二级塘按9000元/亩标准补偿,三级塘按8000元/亩标准补偿。

围塘类别界定标准: 一级为围塘堤外坡、内坡和堤顶三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二级为围塘堤外坡、内坡二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三级为围塘堤外坡一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

第十二条被征地单位按时签订征地协议,坟主按时完成坟山迁移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按时签订征地协议的按2000元/亩的标准增加补助,按时迁移坟山的按各类坟山补偿标准的30%增加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三章建(构)筑物拆迁及补偿

第十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建设需要拆迁的合法住房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坟山,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在征地通告(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已领取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未领取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每户人均占地30平方米以内的,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超出人均占地30平方米的,按建造材料费给予补偿,补偿具体标准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十六条拆迁学校用房、水利渠道等公益性设施,如经协商不采用支付补偿费形式的,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具体情况按拆迁时的标准选址回建。

第十七条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章安置小区的建设

第十八条原则上实行在安置小区内兴建公寓房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统一建设的安置小区的公寓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统一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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