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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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9日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跨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协调和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防政发[2010]3号

防政发[2010]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文件防政发〔2010〕3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分、直属机构: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管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港口区及防城区行政区域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制订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沙临海工业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相关规定执行,东兴市、上思县行政区域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原制定的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2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23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防城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故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2.3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3.2 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预案启动4.1.1 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4.2 指挥和协调4.3 紧急处置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5 群众的安全防护4.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4.7 现场检测与评估4.8 信息发布4.9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事故调查5.4 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6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救援与保障6.2.1 救援装备保障6.2.2 应急队伍保障6.2.3 交通运输保障6.2.4 医疗卫生保障6.2.5 物资保障6.2.6 资金保障6.2.7 社会动员保障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3 技术支撑保障6.4 宣传、培训和演习6.4.1 公众信息交流6.4.2 培训6.4.3 演习6.5 监督检查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2.1 奖励7.2.2 责任追究7.3 市际沟通与协作7.4 预案解释部门7.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港区政办发〔2018〕16号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港口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已经2017年12月11日区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公开方式:公开)防城港市港口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一节前言............................................................................................................ (1)第二节编制依据 (6)第三节目标任务 (7)第四节基本原则 (4)第五节规划范围 (9)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10)第六节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5)第一条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5)第二条自然气候条件............................................................................................ ..5第三条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7第四条水域环境状况.. (12)第五条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12)第七节水产养殖业发展分析.............................................................................. .14第一条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14)第二条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18第三条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20)第八节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25)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 (25)第九节功能区划概述 (25)第十节禁止养殖区 (26)第十一节限制养殖区 (28)第十二节养殖区 (30)第四章保障措施 (33)第十三节加强组织领导 (33)第十四节强化监督检查 (34)第十五节完善生态保护 (35)第十六节其他保障措施 (35)第五章附则 (36)第十七节规划效力 (36)第十八节规划图件 (36)附件:防城港市港口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2017-2030年) (3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港口区位于防城港市东面,三面环海,海域面积辽阔,渔业资源丰富。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各乡镇场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章房屋产权认定第四章产权人家庭人口认定第五章开发区自建安置房屋价格标准第六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第七章其它补偿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荆开管发〔2007〕6号)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荆政规〔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参照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结合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荆州开发区辖区内,因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需要,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细则。

国有农场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迁,不论被征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细则。

国有出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迁,经被征迁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申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条产权房(主房)征迁补偿标准:钢混结构重置价:1360元/㎡;砖混结构重置价:1100元/㎡;砖木结构重置价:850元/㎡。

第四条非产权房(附房)征迁补偿标准:(一)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上(含2.5m):砖混结构730元/㎡、砖木结构560元/㎡。

(二)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下: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390元/㎡。

(三)简易房250元/㎡。

(四)简易棚120元/㎡。

(五)钢构棚180元/㎡。

第五条养殖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一)檐高2.5m以上(含2.5m):520元/㎡(含设施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07-05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2002—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5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计法规[2002]274号)自2005年5月24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主题词: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一、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单位:元/亩市、县、区水田旱地菜地园地鱼塘备注糖料蔗地其他旱地一类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梧州市辖区、北海市辖区、钦州市辖区、贵港市辖区、玉林市辖区、武鸣县、柳江县、柳城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平乐县、荔浦县、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合浦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桂平市、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横县、八步区、宜州市、田阳县。

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桂06行终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旭芳郭传亿田海【审理法官】凌旭芳郭传亿田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陈艳;黄某2;黄某1;彭艳基【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黄良桂陈艳黄某2黄某1彭艳基【当事人-个人】黄良桂陈艳黄某2黄某1彭艳基【当事人-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自然资源局【被告】黄良桂;陈艳;彭艳基【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的纠纷。

而西门组对于留用地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决定的范围,上诉人无权进行处理,而安置人口及留用地的面积审核是由征地拆迁部门审核,不属上诉人职权范围,因此,上诉人做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门组将预留的留用地进行分配违反了《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16〕3号)的规定。

被上诉人所在的西门组集体发展留用地的相关用地手续(用地选址、人口统计)是在2013年开始的,分配到各户的方案是2018年的,根据《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发〔201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一律由村民小组依法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发展生产,解决就业,不准私分”西门组将预留的集体发展留用地进行分配,违反了当时的政策文件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梁相兴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属于西门组留用地的内部分配问题,上诉人无权进行处理,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判决: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桂0603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防政发[2008]6号【发布部门】防城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23【实施日期】2008.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6号)防城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三日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山半岛(具体范围由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广西白龙核电站等重大项目顺利建设,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我市产业布局,对江山半岛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三条江山半岛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由防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江山半岛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五条江山半岛内的土地,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六条根据江山半岛建设发展需要,防城区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逐期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人均耕地数和各地类的年产值情况,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2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2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21号)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本级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价款具体包括的内容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城港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防城港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防城港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更新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工作部署,推动城市结构优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模式,传承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优化、改善,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共建设酉度等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提升的建设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酉瞳基础设施,加强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城区、老旧小区、老旧厂区和城中村、背街小巷、危旧房改住房等〃三区一村一巷一房〃改造,力口强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内容。

防城港市市辖区(防城区、港口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行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是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尊重民意;传承文脉,生态修复;盘活资源,促进转型;规划弓I领,持续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培1共享。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来源:(一)人民群众诉求和意见;(二)城市体检报告发现的问题;(三)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四)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六条成立防城港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国资委,市北部湾办、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工作办,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防城港供电局、防城港调查队,市港发控股集团、市投资集团、市文旅集团、市兴港集团、医学试验区产投集团、市机场投资集团组成。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防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防城港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广西考察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时的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查明我市地质灾害状况,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1个多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普查工作。

为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主要任务在近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汛情变化、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范围为全市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地,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等。

(一)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重新复核、调整、补充完善。

1. 对经过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或其他专项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登记在册的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重新进行复核。

2. 对已经治理并确认不再存在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核减,不再纳入隐患点之列。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永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2号冷水滩区、东安县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8日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永州市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部共建铁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79号)、《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永政发〔2016〕19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统筹和协调工作。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

方案一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自治区下放给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实现下放项目下放与接收的“无缝对接”,现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权接收工作方案: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事项性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下放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收主体: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接收项目的权限本项目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放的审批权限。

具体内容和权限划分为:(一)自治区负责审批: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跨省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一)接收方式为:直接接收。

(二)2012年5月30日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理;2012年5月30日起,设区的市域范围内该项目由我单位负责实施。

五、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3月15日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丹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组长:陈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惠斯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组长向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韦俊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潘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雷爱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禤德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成员:邹远力办公室主任邓锡海政策法规和基金监督规划财务科科长章跃跃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禤卓宇公务员职位管理科科长李德富公务员考录与考核科科长施小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盛明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廖上铭工资福利科科长苏文宏军官转业安置科科长李明业医疗和工伤保险科科长冼红森监察和调解仲裁科科长黄焕委就业促进科科长梁倡养老和失业保险科副科长秦钰钧市养老保险所所长黄建辉市失业保险所所长覃萍市医疗保险所所长陈锡球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曾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李振市人才交流考试中心主任凌淑莹市干部培训考试中心主任林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按照相关要求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防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防政发〔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我市《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防政办发〔2005〕64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防政发〔2008〕5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开展关爱关怀活动,使其在精神上得到鼓励,生产上得到扶助,生活上得到实惠,优先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通过逐步建立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和奖励,使其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经济上得到实惠,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适用对象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先、优惠和奖励政策的对象为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女结扎的家庭。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原则。

各级政府是实施强农惠农政策的主体,要做好强农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兼容。

职能部门要发挥好主观能动作用,认真实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利益的“加法”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模板[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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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加工基地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二0**年*月项目名称:**********水泥制品加工基地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制单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资质等级:乙级证书编号:乙001发证机关:******林业厅所长: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定:审核:报告执笔人:项目编制人员:外业调查协作单位:********林业局目录第1章总论 (1)项目概况 (1)拟使用林地概况 (3)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写的依据 (4)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编写的原则 (7)使用林地可行性评价 (7)第2章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背景情况 (9)项目区域及项目区 (9)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自然条件概况 (9)项目区域社会经济情况 (11)项目区域森林资源 (11)项目区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11)项目区域风景名胜 (12)第3章项目区拟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3)项目区拟使用林地现状调查依据、内容及方法 (13)拟使用林地资源调查结果 (14)项目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情况 (16)项目区古树名木情况 (17)项目区风景名胜情况 (17)项目区其它情况 (17)第4章使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9)对森林资源的影响 (19)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9)对森林生态效能的影响 (20)对景观风貌的影响 (21)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21)对林业发展的影响 (21)第5章综合评价 (23)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评价 (23)项目建设使用和保护林地措施评价 (23)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措施评价 (24)项目效益评价 (25)第6章保障措施 (26)林地保护措施 (26)就地保护森林植被措施 (27)公益林保护措施 (27)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28)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8)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29)第7章可行性研究结论 (30)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是必要的 (30)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是可行的 (30)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综合性结论 (31)第8章相关说明 (32)附件附件1 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36)附件2 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算报 (41)附件3 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44)其他附件(相关批文等)附表附表A1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按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附表A2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附表A3-1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分林地权属、起源、林种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附表A3-2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分林木权属、起源、林种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附表A4-1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分林地权属、起源、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附表A4-2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分林木权属、起源、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附表A5-1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经济林按林地权属产期、面积统计表附表A5-2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经济林按林木权属产期、面积统计表附表A6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应缴纳植被恢复费计算表附表A7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小班一览表附表A8项目占用征用林地使用类型表附图附图1 项目区在**的位置示意图附图2****水泥制品加工基地项目总体布局图附图3****水泥制品加工基地项目拟占用林地现状图附图4****水泥制品加工基地项目异地造林规划设计图第1章总论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水泥制品加工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混泥土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混泥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单位********发展和改革局项目批准文号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号**发改登备字[2011]**号)。

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执行【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桂06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凌旭芳郭传亿田海【审理法官】凌旭芳郭传亿田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黄继才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黄继才【当事人-公司】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瑞银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瑞银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瑞银【代理律所】广西欣和(防城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继才【被告】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逾期提交证据。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黄继才不服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行为,可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在前述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及399号文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尊重前置行政征地行为及其文书的效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的参考依据。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黄继才于2019年1月3日就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桂06行初3号行政判决,其中查明,2010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桂政土批函[2010]399号《关于防城港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将该市港口××公车镇冲孔村的集体农用地17.04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1.1372公顷,共计18.1824公顷土地,作为防城港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江政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40号)桥头铺镇、沱江镇、大路铺镇、白芒营镇、大石桥乡、涛圩镇、河路口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工业园区,县直有关单位:《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己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县交通环境,提高207国道江华段通行能力,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维护被征地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3]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凡属207国道江华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征收的各类土地及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期间,县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6]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6]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6〕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征收本市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及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发改、建规、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粮食、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

建设用地单位应委托征地机构征收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第四条建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用见附表一)。

国家出台税费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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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四沿线即迎宾路、金花茶大道(原南北大道)、江山大道(原东西大道)、兴港大道沿线,四片区即行政中心区、桃花湾片区、城南新片区、商业中心片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内的土地征收征用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及我市产业布局,对“四沿线四片区”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利用。

第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土地调查确认以及安置小区建设等工作,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四沿线四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征收、征用、拆迁、补偿以及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属本办法下发前既有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五条“四沿线四片区”内的土地,在项目依法实施建设前,由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六条根据“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国有土地使用者逐期签订征地协议。

第七条根据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项目范围内涉及的人均耕地数和各地类的年产值情况,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征收水田、旱地,本文下发前已有承包合同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0000元。

(二)征收养殖塘、藕塘,本文下发之日起前三年按该土地用途连续养殖使用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22000元,连续养殖使用不满三年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15000元。

(三)征收经济林、园地、用材林(含松木林、速生桉)、薪炭林、轮歇地、牧草地、其他土地(含村民主张为耕地但无承包合同的)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每亩均价13000元。

(四)对工程建设的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所需的临时用地,参照本办法的同类土地的标准,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协商办理。

以上均价中不含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集体所有的同类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70%给予补偿。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九条征收、使用第七条、第八条中土地涉及出租的,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自行解决承租人投资权益问题。

第十条被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和标准执行:(一)被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按每亩700元一次性补偿。

(二)征收果树、竹类、林木、苗圃,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费均包括砍伐费,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自行砍伐。

砍伐后的木竹材由所有者自行处理。

如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不及时砍伐而影响施工的,由征地单位组织砍伐,砍伐后的木材竹材实行以料抵工。

(三)征收养殖塘有青苗的,根据不同养殖产品按前三年平均一造产值补偿。

淡水养殖每亩按700元至1300元补偿,海水养殖每亩按1200元至2400元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浅海滩涂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海水养殖(含淡水养殖)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取得合法手续利用浅海滩涂围塘养殖的,围塘按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为:一级塘按10000元/亩标准补偿,二级塘按9000元/亩标准补偿,三级塘按8000元/亩标准补偿。

围塘类别界定标准: 一级为围塘堤外坡、内坡和堤顶三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二级为围塘堤外坡、内坡二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三级为围塘堤外坡一面护砌浆砌石(含混凝土或干砌石)。

第十二条被征地单位按时签订征地协议,坟主按时完成坟山迁移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按时签订征地协议的按2000元/亩的标准增加补助,按时迁移坟山的按各类坟山补偿标准的30%增加补助。

具体奖励办法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三章建(构)筑物拆迁及补偿第十三条“四沿线四片区”建设需要拆迁的合法住房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坟山,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在征地通告(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苗圃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已领取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未领取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每户人均占地30平方米以内的,补偿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超出人均占地30平方米的,按建造材料费给予补偿,补偿具体标准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十六条拆迁学校用房、水利渠道等公益性设施,如经协商不采用支付补偿费形式的,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具体情况按拆迁时的标准选址回建。

第十七条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章安置小区的建设第十八条原则上实行在安置小区内兴建公寓房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统一建设的安置小区的公寓房。

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统一安置。

安置小区公寓房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建设,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标准不低于一般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第十九条因特殊原因,少数被拆迁农户确需安排回建宅基地的,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提出方案,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宅基地小区由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安排在城市规划区的城乡结合部。

搬迁户住宅用地的使用标准,在本村、组的常住人口每人可安排住宅用地25平方米(含附属用房、下同);人数较少的户(3人以下,含3人),住宅用地经申请批准可安排到80平方米,但超出每人2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要按15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土地开发成本。

申请宅基地未达到每人25平方米面积的,少要部分可按1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另行分户安排宅基地:(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二)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的;(三)征收拆迁后尚有的宅基地能解决子女另立门户的需要的;(四)出卖或出租住房的;(五)其他不符合安排宅基地情况的。

搬迁户建房,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超深部分的建设的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宅基地被征收后不要求购买公寓房也不要求回建宅基地,同时不需要临时安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另根据安置人口按每人4.2万元的标准给予居住安置费用,由其自行解决居住场所。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的,被拆迁人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申请购买安置住房,同时每人还可以申请购买2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住房。

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按64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补助住房和由于户型结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900元/平方米购买。

第二十二条安置人口以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四沿线四片区”范围内有承包土地且有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被拆迁的常住农业人口为准(含已成年未分户的子女、未成年子女)。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四沿线四片区”内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本人因读书、寄(托)养等原因将户口迁入征地拆迁区域内的,不纳入安置人口。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户的住房及其他建(构)物补偿款(含增加补助款)留作购买安置公寓房,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被拆迁户的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款(含增加补助款)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计算,不足以抵付其按每人30平方米标准购买安置公寓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具体名单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公示后确定。

被拆迁户不购买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凭书面申请和拆迁安置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农户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领取的拆迁补偿款或自筹资金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于申请日向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提交属于申请人所有的20万元以上的资金证明;(二)按照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立面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三)自建房屋须自宅基地交付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入住;(四)在规定期限内由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五)在规定期限内与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签订回建宅基地的有关协议。

违反市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建设,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逾期未建成房屋并入住的,收回宅基地并不再给予其他安置。

第二十五条回建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抵押、转让。

第二十六条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小区配套设施由拆迁单位按城市公寓小区标准进行配套建设;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安置小区,其基础设施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由拆迁单位予以配套建设。

具体建设方案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拟订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安置公寓房和自建住房建成投入使用之前,被拆迁户其住房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安排临时过渡用房,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居住条件。

不需要临时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每人40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

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建设期间临时安置点的建设。

第五章商铺与集体留用地安排第二十八条采用预留商业铺面或集体留用地的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选择商业铺面或集体留用地安置的,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由其自行确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被拆迁农户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的,不能再选择商业铺面。

第二十九条商业铺面建筑面积不含分摊建筑面积,选择一楼商业铺面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选择二楼商业铺面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

商业铺面的选择办法由港口、防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条对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村组,未选择商业铺面安置的,应按城市规划区规划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给其作为公共设施、发展集体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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