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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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建科[2009]3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科〔2009〕32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效应,我厅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设计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或者设计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示范工程竣工验收、称号授予以及能耗监管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技术先进、本地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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