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延长保修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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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器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电器延长保修服务的电器经销商或前述经销商指定的代理服务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签发的延保证书项下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被保险人承担的、在延保证书责任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元件故障、电子电气元件故障,以及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故障,被保险人因履行延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所产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电力不稳;

(二)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

正常使用是指在产品的原设计条件下,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适当环境中使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延保证书持有人、被保险人、维修人或上述各方的任何董事、高管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疏忽和误告,无论与产品的销售相关与否;

(二)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

(三)任何对于产品适销性和适用性所作的默示保证;

(四)无论任何原因、何时授权或何时实施的,由生产商、经销商或其他任何个人或法人自愿或非自愿的产品召回;

(五)产品使用人未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

(七)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其他审核任何形式的污染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延保证书义务之外的担保、约定、承诺、保证等其他义务;

(二)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延保证书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被保险人及其他第三方一切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六)除第三条费用损失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责任、成本、费用、损坏、评估费用等其他不属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在延保产品的维修服务不涉及更换产品时,每份延保证书的累计赔偿限额以维修上限为准;在维修服务涉及更换产品时,每份延保证书的累计赔偿限额以该产品维修上限的两倍为准。维修上限以单件产品的发票金额为准。

第七条保险费按照本险种的费率规章计算和收取。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承担在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延保证书持有人签发的符合保险人要求的延保证书项下的保险责任,该责任期限自延保证书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延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终止日24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

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延保证书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应将所有产品的延保证书,向保险人投保电器延长保修保险,并按照保险人提供的表格以及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如实提交所销售的产品的相关信息。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和方式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致使风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增交保险费。

第十六条声明

投保人保证,保险单明细表中的陈述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投保人完全拥有销售产品和签订延保证书所必需的有效许可证。

第十七条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方式为每份延保证书交付保险费,对未交清保险费的延保证书,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履行该合同义务所造成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遵守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加强管理,对延保证书项下的产品采取合理的维修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相关维修费用的支出,即应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前将延保证书标准文本交由保险人备案,在得到保险人认可后签订延保证书。被保险人只能在得到保险人书面认可的延保证书标准文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延保服务。如被保险人对延保证书标准文本措辞进行调整,需要提前15日告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险人认可签订的延保证书,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履行该合同义务造成费用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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