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三:工龄计算第三部分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1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职工关心的难点问题,经研究,现对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要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具体由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认定的条件和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
三、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一、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
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相等的。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的关系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的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是革命工作年限。
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当地是一九四八年解放的,解放后他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他的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
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
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作为劳动者来说,在寻找工作的时候最关心的还是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条件和福利。
而很多企业对工资设定的标准每年都会调整,一般工资调整是都会出具有关工龄工资调整的通知下发给员工。
具体通知内容,企业可以参照下文的范文来写。
对于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对工龄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下文。
关于调整工龄工资的通知为体现职工劳动贡献和年功差别,更好地发挥工龄工资的激励作用,经公司领导商议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工龄工资计发办法和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工龄工资计发办法工龄工资计发办法调整为按连续工龄分段、分标准的计发办法。
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连续工龄1~5年,工龄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年3元; 连续工龄6~10年,工龄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年5元; 连续工龄11年及以上,工龄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年10元。
三、有关要求1.本次调整工龄工资标准的人员范围,仅限于现实行工龄工资的企业职工,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实行范围和提高标准。
2.工龄工资于每年一月一日起统一调整标准,平时不做变动。
3.员工离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4.员工当月连续请假超过12天,取消当月工龄工资。
四、具体操作与办理调整职工工龄工资的办理,由各单位将本单位职工的进厂时间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于2017年7月10日前报送行政事务部。
由行政事务部进行审核。
**************有限公司--年--月--日工龄怎么计算?一、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
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目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与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作者: ————————————————————————————————日期: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ﻫ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
有关工龄的法律法规汇编工龄有关规定目录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2 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 .. (2)四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3 五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3 六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4 七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4 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 5 九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 .... 5 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6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 6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7)十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7 十四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五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六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8 十七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9十八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 ................................ 9 十九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 10 二十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 10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 .. (10)二十二 ...........................................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11二十三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 .. (11)二十四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1二十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12 二十六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 (12)(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5f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
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龄计算的政策依据⼯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录:(⼀)(⼆)(三)(四)(五)(六)(七)(⼋)(九)(⼗)(⼗⼀)(⼗⼆)(⼗三)(⼗四)(⼗五)(⼗六)(⼗七)(⼗⼋)(⼗九)(⼆⼗)㈠学习期间的⼯龄计算学习不是⼯作,因此学习期间,⼀般不能计算⼯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龄的规定。
1.⾰命军⼈复员、退伍后,再考⼊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作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作(脱离学习,列⼊抽调等位职⼯编制发⼯资),后⼜复学的学⽣,其在复学前参加⼯作的时间应计算⼯龄。
——教育部[1963]教⼈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龄。
——[1978]组通字10号4.⾼等学校的毕业⽣正式分配⼯作,到⼯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在国外⾼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资的,⼯龄从分配⼯作开始领⼯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龄。
凡经本⼈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龄。
学习前后⼯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函[1986]4号6.⾼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学校学⽣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作报到之⽇起计算连续⼯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员在研究⽣院、⼤学、⼤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龄列⼊分房条件。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76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下发后,涉及到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执行时间及待遇计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发文(2002年9月,下同)前已经办理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规定计算临时工连续工龄的,可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维护。
因劳社厅函〔2002〕323号和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是对我市以往临时工工龄政策的调整,因此连续工龄经维护增加后,社会保险局不重新计算过去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但应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并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发文之月(2006年11月,下同)起补发。
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实施之后至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实施之前退休且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计算临时工连续工龄的人员,可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维护。
连续工龄经维护增加后,社会保险局为其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发文之月起补发。
二、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从1993年3月及以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原所在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或已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由其本人自愿按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参照执行按规定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劳动服务公司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参照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doc
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力字[1992]46号发布日期:1992-9-12执行日期:1992-9-12失效日期:19941111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试行全员制。
这项改革工作涉及到新老管理体制的转换,当前,遇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企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厂长(经理)原则上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厂长(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或地方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厂长(经理、总经理)也可以与组织部门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原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99号),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四、关于国家统配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接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同其他职工一样,须签订劳动合同。
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一是一九五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二是一九五五年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三是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四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
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情况相当复杂,具体规定很多,为了便于大家研究,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分类予以介绍。
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和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的工龄计算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的工龄计算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同时期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
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①一九七O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合同制工人成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出台了新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规定。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农民合同制工人了解自身权益。
一、新规定背景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扩大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农民合同制工人成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重要群体,他们在城市企业中承担着大量的生产、服务等工作。
2.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权益的必要性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公平现象,因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原有工龄认定规定的不足在原有规定中,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认定标准不明确、认定程序复杂等,导致部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无法得到合理认定。
二、新规定主要内容1.明确工龄认定范围新规定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认定范围包括:在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实际提供劳动的年限。
2.规范工龄认定程序新规定对工龄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龄认定制度,明确工龄认定标准、程序和责任。
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工龄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3)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3.加强工龄认定监管新规定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认定工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用人单位伪造、篡改工龄认定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得政策依据目录:(一)学习期间得工龄计算(二)知识青年得工龄计算(三)教师得工龄计算(四)集体所有制人员得工龄计算(五)乡村各类人员得工龄计算(六)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得工龄计算(七)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得工龄计算(八)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得工龄计算(九)职工调动工作得工龄计算(十)新招收与试用人员得工龄计算(十一)职工病伤事假期间得工龄计算(十二)落实政策、受处分职工得工龄计算(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十四)调干生工龄计算(十五)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十六)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得复函(十七)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得请示》得复函(十八)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十九)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得暂行办法(二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得复函㈠学习期间得工龄计算学习不就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就是在特定得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得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得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得,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得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得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得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得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得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得,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得,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得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I understand that you have a query regarding the calculation of work experience for employees under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您有一些疑问。
When it comes to calculating work experience for employees under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 it is important to consider a few key factors. Firstly, the start date of employment needs to be established. This can be determined by referring to the date mentioned in the employee's labor contract or any other documented evidence of their initial hiring.在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时,需要考虑几个关键因素。
需要确定雇佣开始的日期。
可以通过参考劳动合同中提到的日期或任何其他证明初次聘用的文件来确定。
It is also crucial to take into account any breaks in employment that may have occurred during an individual'stenure. Time spent on maternity leave, sick leave, sabbaticals, or any other authorized leaves of absence should not be counted as part of the total work experience.还必须考虑在个人任期中可能发生的雇佣中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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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职工关心的难点问题,经研究,现对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要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进行核定。
具体由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认定的条件和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
三、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
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
尤其是对已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认定及养老金计算工作,要认真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
重新审核认定的情况,各市要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