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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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4]110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4〕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主管部门)认定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鼓励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商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激励机制。

第五条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注册商标使用人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应当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

(二)该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 3 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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