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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
(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ofthe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meteorologicalserviceforinternationalair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
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measurementunitsusedinairandground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在空中
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ofaircraft)。该附件包含了各种规范,以保证全世界各种运行的安全水平保持在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这个附件有以下
三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
第二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
第三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
(7)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aircraftnationalityandregistrationmasks)。该附件规定航空器识别和登记的要求。
(8)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airworthinessofaircraft)。该附件规定航空器审定和检查的统一程序。
(9)附件9,简化手续(facilitation)。该附件规定过境手续的简化程序。
(10)附件10,航空电信(aeronauticaltelecommunication)。第1卷规定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第2卷规定标准的通信程序。
(11)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airtrafficservices),包括建立和使用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
(12)附件12,搜寻与救援(searchandrescue)。提供搜寻与救援所必需的组织和使用有关设施与服务的信息。
(13)附件13,航空器事故调查(aircraftaccidentinvestigation)。该附件对航空器事故的通知、调查和报告规定了统一的作法。
(14)附件14,机场(aerodromes)。提供机场设计和设备的规范。
(15)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aeronauticalinformationservices)。包含收集和分发飞行所必需的航行情报的方法。
(16)附件16,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protection)。包含航空器噪声的审定、噪音监测和供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噪声影响范围的规范(第1卷)以及航空器发动机的排放物的规范(第2卷)。
(17)附件17,安全保卫(security)-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规定了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的方法。
(18)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thesafe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byair)。包括危险品的标识、包装和运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