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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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征税项目

计算单

位征收标

缴交

批准机关及文号

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成交价

5%,

5.8%

卖方

1、市房地局、市税务局武房市(93)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注:1999年8月1日以后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

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营

业税按销价—购入价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

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个人

购买住房未满2年而转手销售的,按我市的税

率---5.8%全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界定五类房屋交易转移时间的通知营

1、城市维护

建筑税

营业税

7%

征营

业税

卖方

2、教育费附

营业税

3% 卖方

3、提防工程

修建维护管

理费

营业额2% 卖方

4、平抑副食

品价格基金

成交价1‰卖方

5、教育发展

成交价1‰卖方

营业税及附加

之和

成交价 5.80% 卖方

契税买卖审定价

6%、4%、

1%

买方

1、省政府令第1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2、按交易、交易换合同签订或公证书明确时

点区分:

赠与审定价6%、4%

受赠

交换双方产

价差额

部分

6%、4%

承受

方括

◆1997年月10月1日以前为6%

◆1997年月10月1日以后为4%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

宅为2%

◆2004年9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存量房

为1%

印花税

审定价

格出让方、承受方

各5‰

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

土地收益金

见交易土地收益

金征收标准卖方

市政府武政[92]218号(武政[97]20号文已降

20%)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

凡个人购建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均需按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土地使用证上有注明)计征缴税。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用于出租或经营的个人房产,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标准

1.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

①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②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2.个人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其用地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①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元/平方米·年):

一等10.0、二等8.0、三等6.0、四等4.0、五等2.4、六等2.0、七等1.6、八等1.2、九等1.0

②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单位:元/平方米·年):一等2.0、二等1.0、三等0.5三.免征对象

1.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2.农业户口村民按规定标准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国营农场农工在规定标准内的自建住房用地;

3.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所在区域地税部门核准审批。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0-50㎡

50-100㎡100-4000㎡4000㎡以上(建面)100元

200元

200+20元(每增100㎡)

200+20元(每增100㎡)

(100-4000㎡)+10元(每增100㎡)

说明:

1、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减半收取。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2)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3)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4)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3、住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典权等)的登记费按同类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4、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

5、对"三改"企业(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6、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验(换)权证(权属、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7、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收费。

房地产交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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