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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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征税项目
计算单
位征收标
准
缴交
人
批准机关及文号
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成交价
5%,
5.8%
卖方
1、市房地局、市税务局武房市(93)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注:1999年8月1日以后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
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营
业税按销价—购入价差额计征。
◆个人自建住房,销售时免。
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个人
购买住房未满2年而转手销售的,按我市的税
率---5.8%全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界定五类房屋交易转移时间的通知营
业
税
附
加
1、城市维护
建筑税
营业税
额
7%
征营
业税
卖方
2、教育费附
加
营业税
额
3% 卖方
3、提防工程
修建维护管
理费
营业额2% 卖方
4、平抑副食
品价格基金
成交价1‰卖方
5、教育发展
费
成交价1‰卖方
营业税及附加
之和
成交价 5.80% 卖方
契税买卖审定价
6%、4%、
1%
买方
1、省政府令第1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2、按交易、交易换合同签订或公证书明确时
点区分:
赠与审定价6%、4%
受赠
方
交换双方产
价差额
部分
6%、4%
承受
方括
号
◆1997年月10月1日以前为6%
◆1997年月10月1日以后为4%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
宅为2%
◆2004年9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存量房
为1%
印花税
审定价
格出让方、承受方
各5‰
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
土地收益金
见交易土地收益
金征收标准卖方
市政府武政[92]218号(武政[97]20号文已降
20%)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
凡个人购建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均需按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土地使用证上有注明)计征缴税。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用于出租或经营的个人房产,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标准
1.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
①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②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2.个人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其用地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①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元/平方米·年):
一等10.0、二等8.0、三等6.0、四等4.0、五等2.4、六等2.0、七等1.6、八等1.2、九等1.0
②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单位:元/平方米·年):一等2.0、二等1.0、三等0.5三.免征对象
1.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2.农业户口村民按规定标准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国营农场农工在规定标准内的自建住房用地;
3.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所在区域地税部门核准审批。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0-50㎡
50-100㎡100-4000㎡4000㎡以上(建面)100元
200元
200+20元(每增100㎡)
200+20元(每增100㎡)
(100-4000㎡)+10元(每增100㎡)
说明:
1、住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屋所有权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减半收取。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收取,以每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收费标准为:
(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100元;
(2)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200元;
(3)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超过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的,每宗收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
(4)超过40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宗收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收取。
3、住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典权等)的登记费按同类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4、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含房改购房以后再出售的)所有权登记费为每套60元。
5、对"三改"企业(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每本10元。
6、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以及验(换)权证(权属、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7、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不收费。
房地产交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