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暴力行为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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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暴力行为的防范

近年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兴宁市频频发生暴力型精神病患者(俗称“武疯子”)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暴力型精神病患者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如何加强对暴力型精神病患者的防范措施,是值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重视的一个问题。现结合检察办案实践,就如何防范暴力型精神病患者犯罪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暴力型精神病患者犯罪的一些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如何防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多年来政法部门会同卫生、民政和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近来本地一些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等恶性问题仍比较突出。

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如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等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疾患的人。暴力型精神病患者犯案,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有一些将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相当大的一部分,由于行为人———精神病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的严重障碍,将

不被认为是犯罪。

无论是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社会对他们适用的矫治措施都应考虑到他们的疾病,才可能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但是,如果无法找到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十分贫困,无能为力时怎么办?政府由哪个机构来负责强制治疗?具体程序怎样?

本市的民政部门由于财政较困难,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来对无能为力的精神病人进行救助。卫生部门现在采取的新型合作医疗为精神病人的治疗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但是合作医疗报销都属于事后报销,对于困难群众事前拿出一笔巨款来付医疗费又是一个难题。所以,现在对精神病人管理等方面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精神病人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原因和致病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构成的。对此,社会只能通过综合治理的手段,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抑制这些因素所起的危害作用。我们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经鉴定为精神病人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处于精神病病发期时,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已移送起诉的,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对犯罪的精神病患者的刑事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二,精神病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其三,由于有关精神病人犯罪方面的法律弱化了其应有的威慑力,且对精神病的鉴定事宜,法律未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因此,社会上有些人可能利用法律的空白,假装精神病人来逃避法律责任。

二、对暴力型精神病患者防范措施的几点建议

针对暴力型精神病人犯罪问题,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一是加快和完善本市精神病人康复机构,包括福利工厂、工疗站、康复站和康复中心、安康医院的发展建设,保证对精神病人静态的管理和治疗。政法部门应积极会同卫

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以建立健全精神病管治机构和社区、乡镇管控体系为目标,有效地开展对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要坚决落实公安部有关加快安康医院建设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安康医院医疗监管的职能,严格执行对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安康医院建设要争取列入当地城市基本建设规划,建设、修缮、装备、科研等费用要争取列入本地地方财政预算,犯罪的精神病人的生活费、治疗费也应争取地方财政解决。

二是层层研究落实对易犯罪的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并建立起动态的乡镇、社区管控体系。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将对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与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户籍管理,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精神病人基本情况,主动会同各级政府和病人家属、居委会、村委会等多种社会力量,落实对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确保摸清、掌握辖区内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有暴力伤人杀人倾向的精神病人,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积极会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保证掌握得了,控制得住。

重要节假日或敏感时期,基层公安机关要重点落实对精神病上访人员的监控管理,做好病人家属的工作,协调动员

病人家属和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防止精神病人即时、突发性的上访闹事。对重点监控对象,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公安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出警处置,防止事态的扩大、恶化,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完善监护制度,积极加强和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立法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市级以上的地区应当设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机构,专门收治犯罪的精神病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针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作出具体、明确、详实的规定,笔者认为,监护制度的完善应当从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确定原则、监护人的职责、政府作为监护人的特殊职责以及对于流浪的精神病人监护责任的确定等方面进行。

言易行难,究竟有多少人曾遭受暴力型精神病人的侵害,很难统计。由国家财政拨出专款,定期进行全民精神卫生检查,加强对确诊精神病人及疑似精神病人的国家监管和强制治疗,不仅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是个天文数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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