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组织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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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会组织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困难职工紧急生活救助工作,确保我公司职工不因临时性、突发性灾患而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职工紧急生活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各级工会组织对突遭灾患的困难职工实施紧急生活救助,为因突遭灾患,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提供一定的资金和物资帮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燃眉之急和临时困难。
2、坚持“基层工会为第一责任人,逐级救助”的原则。基层工会是困难职工的第一救助者。
3、坚持“一年一次救助”的原则。对同一困难原因、同一职工家庭,同一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原则上一年内只给予一次紧急生活救助。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紧急生活救助工作应体现社会人本思想和社会公平、公正理念,在实施救助前,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应将救助决定在本单位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实施救助。
第三条困难职工紧急生活救助包括以下对
象:
1、纳入省总帮扶网的困难职工。
2、未纳入省总帮扶网的困难职工,但工会关系在我单位的困难职工(必须是按时上缴会费的工会会员) 。
第四条困难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紧急生活救助:
1、困难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
2、困难职工因遭受水灾、火灾、风灾等自然灾害而严重影响生活的;
3、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伤病,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4、困难职工因子女就学费用高导致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五条困难职工申请紧急生活救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的困难情况证据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困难职工依照下列程序申请紧急生活救助:
1、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
2、基层工会经调查核实后,批注意见上报公司工会;
3、公司工会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公司工会签署意见后,报总公司工会。
第七条困难职工紧急生活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工会经费;
2、行政拨款;
3、上级工会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