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图则编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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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讨论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实现城市规划依法编制、依法审批、依法执行和依法管理,及加强公众的参与和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法定图则的编制和审批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深圳市指定地区的法定图则;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负责深圳市法定图则的审批。

第三条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规划委员会批准。

(一)计划制定的依据与原则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管理的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定期检讨的基础上制定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重要地区应当优先制定法定图则。在法定图则尚未复盖的城市发展地区,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原则上按控规的内容进行管理;未编制控规的,按已编制的其它层次的规划内容进行管理。

(二)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1.规划主管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完成下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草案,内容包括需要编制和修订或替换法定图则的地区,编制和修订的依据及原因,编制的时间安排等,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呈交规划委员会审批;

2.规划委员会在接收计划草案后,应在一个月内对计划草案进行批复。批准的计划于次年一月下达成为实施的年度编制计划,规划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三)年度计划的调整

1.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半年总结。若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妨碍年度计划进行的,可在该总结报告提出调整年度计划的申请。

2.规划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调整申请进行核准后,规划主管部门遵照调整后的年度计划执行。

第四条法定图则编制的委托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年度计划,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深圳市指定地区的法定图则,被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城市规划设计甲级资质;

第五条法定图则的编制及审批

(一)法定图则草案编制

1.规划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对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发展的预测、设想、布局和控制等因素作全面了解,并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加以落实;

2.规划设计单位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并重点调查和研究该地区及其周围地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下,就影响该地区发展的各种因素咨询相关专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对该地区内公众的规划意愿进行调查,对其中合理部分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予以反映;

4.根据调查研究成果,规划设计单位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法定图则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两部分,技术文件作为编制法定图则的基础,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法定图则的操作性文件。在编制技术文件时,规划设计单位还应考虑政府相关政策,以及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指示的须加以考虑的事项。

5.规划设计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技术文件初稿呈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设计单位在其基础上编制法定图则草案(即法定文件初稿,以下简称图则草案)。二者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均应符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内容及深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有关规定。

6.图则草案编制完成后,规划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技术文件和图则草案

同时呈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二)法定图则草案初审

1.规划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图则草案进行初步技术性审查,并可:

(1)同意图则草案,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图则草案呈交规划委员会;

(2)只同意图则草案的部分内容,并要求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图则草案;

(3)拒绝同意图则草案,并要求规划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图则草案。

2.规划委员会对提交的图则草案进行初步综合性审查。在初审时若认为必要,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主管部门及技术顾问参与,并可:

(1)同意图则草案,并将图则草案予以公布;

(2)只同意图则草案的部分内容,并要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图则草案;

(3)拒绝同意图则草案,并要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组织编制图则草案。

3.法定图则草案公布及查阅

(1)规划委员会就其认为适宜公布的图则草案,安排于该图则草案首次公布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内,将其公告每星期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以及其它政府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2)公告的内容包括:

(a)公众可于何时及何地查阅该图则草案;

(b)公众可就该图则草案的内容向规划委员会提出意见;

(c)有关该图则草案的意见可于何时及何地提交,以及提交予何人。

4.该图则草案的复本,须在公告刊登后,在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办事处免费供公众在规定时间内查阅。公众若需索阅该图则草案,应按规定支付印制工本费。

(三)与图则草案有关的意见

1.公众可就公布的图则草案向规划委员会提出意见,但必须以规划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及格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2.公众对公布的图则草案所提意见,必须表明:

(1)该意见是有关图则草案的某些特定内容;

(2)该意见是支持或反对该特定内容;

(3)提出意见的理由;

(4)对该图则草案的修改建议;

(5)联系电话、地址、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名称及联系办法。

3.若在下列情况提出的意见,可视为无效:

(1)并非以规划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及格式提出;

(2)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提出。

(四)对公众意见的审议

1.在图则草案公布一个月期满后,规划委员会必须对公众所提意见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采纳。若被采纳,应书面通知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修改图则草案。

2.规划委员会审议公众意见时,若必要可通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以及提议者或其代理人出席,并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者。

(五)法定图则草案的修订

规划主管部门将被采纳的公众意见书面通知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单位以此为依据对图则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图则呈交规划主管部门。

(六)法定图则的审定

1.规划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修改图则进行审核,并可:

(1)同意图则,并将审查意见及图则呈交规划委员会;

(2)只同意图则的部分内容,并要求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图则。

2.规划委员会在审定时若认为必要,可邀请相关专业的主管部门及技术顾问参与,并可:

(1)批准图则,并将批准图则呈交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2)只批准图则的部分内容,并要求规划主管部门修改图则。

(七)法定图则的公布与查阅

1.规划委员会将签署发布命令的法定图则的公告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以及其它政府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

2.公告的内容包括:

(1)该地区原有图则自新图则公布之日起,宣告废除;

(2)公众可于何时及何地查阅或索阅该图则复本。

3.批准的法定图则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印刷、备案,并可向公众、单位及社会团体出售法定图则复本。

第六条地块修改申请

(一)在法定图则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某些地块的书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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