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方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国土资源部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
程序不合法,整个行政处罚无效,一旦面临行政诉讼,不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所以,把握查处程序至关重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
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壹仟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一般较少运用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一、发现和制止:发现和制止不是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法定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但是否构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仅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要件,更重要的具有前提性的条件是取决于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发现。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渠道和方法从发现的主体上分为三种:1、本部门发现,主要是动态巡查和其他检查发现。
当前,执法监察“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必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动态巡查的要求:(1)县、乡两级有巡查分区图、有重点巡查区、有巡查责任人;(2)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3)有巡查登记卡和台帐(讲解填写要求)。
《2007年永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计分标准》对这3项工作的扣分标准分别为6分、5分、4分。
2、上级或者下级部门发现后移转,就是上级或者下级国土部门把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移交或者报告给有关国土部门。
3、群众发现后反馈,包括直接反馈和间接反馈,直接反馈是通过信访举报,直接反馈到国土部门,间接反馈是向其他机关、部门信访举报,其他机关或者部门再批转国土部门,也有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间接反馈到国土部门。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后,要立即进行现场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及依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审查、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案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符合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此外,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非法批地、非法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管辖;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海洋矿产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受害人控告,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披露,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1.立案。
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案的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等;②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的准备工作: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办案人员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
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
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1、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自然资源监管中的执法程序和措施
自然资源监管中的执法程序和措施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自然资源监管体系。
执法程序和措施是自然资源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成效。
本文将就自然资源监管中的执法程序和措施进行探讨。
一、执法程序(一)立案调查自然资源监管执法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调查。
当接到关于自然资源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时,执法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立案调查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充分的收集证据和现场取证,确保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取证和调查取证和调查是执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执法人员应依法使用相应的侦查手段,如调查取证、实地勘察、采样检测等,获取有关自然资源违规行为的证据。
同时,执法人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借助科技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度。
(三)听证或调解在自然资源违规行为的处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开展听证或调解工作。
听证或调解程序应公开、公正,并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处罚决定根据立案调查、取证和调查的结果,执法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要具有严肃性和公信力,既要对违规行为予以惩罚,也要起到威慑作用,以防止同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执法措施(一)行政指导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包括宣传教育、政策解读、技术培训等方式,旨在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意识和遵从性。
(二)巡查监管巡查监管是自然资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执法人员应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规行为。
巡查监管不仅要注重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资源的监管,还要加强对边远地区和隐蔽性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执法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自然资源监管的效率和便捷性。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工作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确保合法、公正、准确地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的工作流程。
一、调查与侦查阶段在土地执法的第一阶段,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进行调查与侦查工作,以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情报: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或线索后,需调查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收集相关情报,如土地使用问题、非法控制等。
2. 核实资料:工作人员需核实涉案土地的登记和档案情况,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规划、土地流转合同等。
3. 实地勘查:工作人员需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测绘地形、检测土壤污染等。
4. 调取相关资料:工作人员还需调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资料,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委员会等的土地备案、审批文件等。
二、立案与证据收集阶段在调查与侦查阶段完成后,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进行立案并继续收集证据。
具体步骤如下:1. 立案登记:工作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生成案卷,并进行案卷管理以确保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2. 进一步调查:工作人员需在立案后,进一步调查涉案土地的使用情况、履约情况、土壤环境状况等,以丰富证据链条。
3. 证据收集:工作人员需继续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整理证据:工作人员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提取重要证据材料,并进行编号和标注,以备后续使用。
三、立案审查与裁决阶段经过立案与证据收集阶段后,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将进行立案审查和裁决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立案审查:工作人员需对案卷进行归档审查,验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评估案件的处理难度和重要性。
2. 裁决决策:工作人员将根据立案审查结果和相关法规政策,做出裁决决策,涉及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土地归还等。
3. 出具通知书:工作人员将根据裁决决策,出具相应的通知书,通知相关当事人土地使用问题、违规行为以及处理措施等。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受理1、范围: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2、登记: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3、处理: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⑴审查。
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1、指派承办人。
对承办人有关要求: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
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5、责令停止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侵占、盗掘、滥用、窜改、滥用、擅自开发、贩卖、毁损以及利用国家所属或者受国家保护的国土资源所犯,行政司法机关有权依
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查处责任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率先开展,确认违法行为后,向行政司法机关转交查处。
第四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可能构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确定构成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后,应及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查处案件时,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公明的原则办理。
应当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办理,确定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出查处决定。
第七条根据查处案件的情况,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
做出行政处罚,依劳动者受益人原则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对本规程的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和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卫片发现、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土地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立案的概念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二)立案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三)立案的步骤1.行政机关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 立案。
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
二、调查和处理(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基本规程一、违法线索发现(1)举报发现。
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2)巡查发现。
按照巡查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路线、频率,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或者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4)媒体反映。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1、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3、违法行为制止(1)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当在3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当在发现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正式文件打印,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A、报告政府文件应当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文字说明
国土资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文字说明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土资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政策依据、业务流程文字说明一、项目名称国土资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2.《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13.《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1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三、处罚程序1.案件受理。
执法监察处(局)统一受理由厅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有关处室在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凡需立案查处的,应交执法监察处(局)处理。
2.立案。
执法监察处(局)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鄂土资发〔2001〕117号)应当立案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矿产违法案件的立案,须经有关处室会签),报厅领导审批。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处(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案件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处(局)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处(局)案件审理小组初审后,由该处(局)务会审议通过。
案件立案后,执法监察处(局)应通知有关处室停止办理或转有关处室通知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发现—制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结案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和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卫片发现、受害人控告、有关组织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土地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立案的概念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二)立案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部门有管辖权。
(三)立案的步骤1.行政机关应对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查。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2)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3)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 立案。
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
二、调查和处理(1)调查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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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违法案件查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本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一、受理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统一受理。
1、案件来源
⑴检查中发现;
⑵群众举报、控告;
⑶上级交办;
⑷下级上报;
⑸当事人主动交代;
⑹新闻媒体披露;
⑺有关部门移送。
二、初步调查
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属于国土资源案件范畴的,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并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成立,对在非法使用土地上正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三、立案
1、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在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范围内的,经支队研究后,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请分管局长审定后立案。
2、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但是属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范围的,要批转县(市)立案查处,市局进行督办,县(市)上报查处结果。
四、调查取证
1、立案后,支队应根据工作分工,指派不少于2名案件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展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2、调查取证内容
⑴收集能证实违法行为的各种书证;
⑵对违法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它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⑶对违法案件相关现场进行勘测,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配合,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⑷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视听资料;
⑸其他鉴定结论。
3、审查证据。
案件承办人应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认真鉴别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
⑴经支队集体讨论后认为,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程序合法,提出支队的拟处理意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请局领导审定。
重大案件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⑵经支队集体讨论后认为,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撤销立案呈批表》,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制作《撤销立案决定书》。
五、处理
1、告知当事人权利
⑴支队拟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应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⑵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最后处理意见后,才能向当事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⑶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3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申请。
2、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⑴认定应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⑵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并市局有权处理的,由市局直接下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市局无权处理的,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
⑶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土地或矿产资源犯罪的,由市局提出移送意见,制作《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六、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签字。
2、对无权处理的行政处分,由支队负责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并作登记。
3、涉及犯罪的,由支队将《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其中涉及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市局移送。
七、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支队要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自行履行处罚的,案件承办人要配合收费部门做好罚没款收缴工作,填写《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支队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移送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1、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写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经领导批准后结案。
2、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3、对重大或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说明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