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务经理委派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委派管理制度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任职资格 (3)
第三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权限 (4)
第四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人事管理 (7)
第五章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福利待遇 (7)
第六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考核及奖惩 (8)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规范内部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XX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是委派财务经理的管理机构,有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经理进行选拔、考核、聘用,对总裁负责。
第三条派驻单位有权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如实反映、举报单位财务经理的越权和失职行为,负责对委派财务经理进行劳动纪律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送考勤情况等。
第四条委派财务经理在人事关系和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领导。
第五条委派财务经理全面负责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所属各子集团或公司。
第二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委派财务经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遵纪守法,热爱财务工作,敢于坚持原则,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2. 办事能力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3. 持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经济、财务、会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男同志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女同志一般在50岁以下。德才兼备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一般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
5. 委派前担任财务经理以上职务、工作能力强、业务知识较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责
1. 委派财务经理对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
2. 委派财务经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有关规定,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3. 协助派驻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有的经济业务处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所在单位会计、出纳及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予以指出或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派驻单位行政领导或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
5. 参与派驻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与执行。
6. 监督、检查派驻单位的资金运作,资金收支和资产运营情况。
7. 遵守集团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请假需经派驻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应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赴外地出差、开会、学习的,事先需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
8. 委派财务经理在处理经济业务与派驻单位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请示、汇报,并按答复意见执行。
9. 服从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汇报工作,参加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
10. 支持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九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权
1. 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2. 依法组织派驻单位以及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和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 参与派驻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的制定和编制。
4. 对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其他人员的配置、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对派驻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方案提出意见。
6. 参与审查派驻单位重大经济合同和承包责任书。
7.有权审阅派驻单位内、外承包经营合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委派财务经理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3. 不得对外泄露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5. 不得串通派驻单位弄虚作假,隐瞒派驻单位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6. 遵守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委派财务经理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履行职责中对所联签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资产、负债的。
3.虚列或者隐瞒企业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
4.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的。
5.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会计报告的。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
7.发现违反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事项不予拒绝或者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办理会计事项的。
8.对未能发现和制止派驻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章委派财务经理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委派财务经理由集团招聘、各子集团或公司推荐、个人自荐,经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考核合格后,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聘用,委派到各子集团或公司。
第十三条委派财务经理实行聘用制,聘用一届任期三年,聘用期满可续聘;经考核聘用的委派财务经理,其工资关系转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管理。
第十四条委派财务经理实行回避、交流制度。
第十五条委派财务经理的职称资格考试、评定,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委派财务经理,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聘用。
第十六条派驻单位发现委派财务经理不胜任该岗位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七条需要调整的委派财务经理,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监交。
第十八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按规定向委派财务经理发放聘用书。
第五章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委派财务经理的工资由集团发放,并按规定交纳个人社会统筹保险。
第二十条委派财务经理的其他福利和奖金与集团同岗位员工待遇一致,所需费用由集团承担。
第六章委派财务经理的考核及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