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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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分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优化配置公司的建筑设备,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公司的经营效益,根据公司领导的决策,特成立租赁分公司负责公司建筑设备的内部租赁和外部出租工作。为了科学管理租赁分公司,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租赁分公司资产的安全,特制定租赁分公司管理制度。

一、租赁分公司经营应坚持“优先服务公司内部项目部,而后服务外部市场”的原则。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需要租用建筑设备的,必须先向租赁分公司租用,在租赁分公司没有库存且无法租用调剂的情况下,由集团材料处负责按周转材料管理制度向外租赁或为租赁分公司购买新的建筑设备。

二、本制度所称的建筑设备为租赁分公司资产范围内的“钢管、接头、扣件、井架、槽钢、拌和机、路面铁板、塔吊等”。

三、主管与监管部门

1、集团材料处、集团财务处作为租赁分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租赁分公司的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审核汇签租赁分公司的对内与对外租赁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租赁费用的收取情况,检查租赁分公司的台账和组织参与租赁分公司资产盘点工作。

2、公司督查处作为租赁分公司经营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汇签租赁分公司的对内与对外租赁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租赁费用收取情况,检查租赁分公司台账,参与租赁分公司资产盘点工作。

四、内部管理责任

1、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全面负责租赁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租赁分公司的业务接洽、合同签订、租费价格调查和报批,对外租费催讨等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租赁分公司资产主管负责接收和保管租赁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对租赁分公司资产的缺失与损坏承担直接责任。负责按公司制度和租赁合同管理租赁分公司的出租、退租工作,负责收发台账登记和管理租赁分公司的装卸小工。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租赁分公司开票员负责监督出租、退租工作,负责按租赁合同、出租单与退租

单,按月结算承租方的租金,负责按合同要求开具租赁发票,收取租费。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租赁分公司维修员负责租赁分公司收到的退租物资中需修物资的维修管理工作,做好需修物品的修复入库工作,做好库存建筑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对外经营流程

(一)租赁价格确定

1、由租赁分公司通知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土建公司共同对建筑设备租赁价格进行调查。

2、由租赁分公司填制《建筑设备租赁价格审批表》(附件一),并报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土建公司进行汇签。

3、汇签完毕后,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正式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确定对外建筑设备租赁的最低价格。

4、租赁价格一般于每季度末最后一星期调查一次,填写《建筑设备租赁价格审批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如价格出现涨跌,则对外租赁的最低价格及时做相应的调整,价格无涨跌即不做调整。(合同一经签订,价格不做调整)

5、《建筑设备租赁价格审批表》为公司内部文件,不得外流或对外透露价格信息,发现一次扣款2000元,再犯直接予以开除处理。

(二)租赁合同签订

1、在对外租赁的最低价格确定后,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负责进行业务洽谈,与承租方确定租赁细节(公司租赁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条款不得违背,不愿签订公司租赁合同的不予出租)。

2、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在确定出租前,需对承租者的工程项目真实性及信誉度进行调查,确认承租人是否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者,租赁分公司对外出租只针对绍兴本地人,非绍兴本地人不予出租。塔吊、井架出租给其他单位需要有特种设备安装及拆除的资质,无资质的不予出租,由承租方提供资质的相关证明。

3、业务洽谈时约定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且租赁分公司整理好承租者的调查材料后,认为可以出租的,承租方必须先行缴纳保证金至公司财务处。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填写《租赁申请表》(附件二),写明缴纳的保证金数量并由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审核确认签字后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4、对已有信誉度,业务洽谈时约定不需要缴纳保证金的,但租赁分公司整理好承租者的调查材料后,认为可以出租的,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填写《租赁申请表》,写明不缴纳保证金,并由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审核确认签字后由租赁分公司总负责人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5、租赁分公司凭《租赁申请表》按公司盖章制度到办公室盖章,与承租方签订公司的《租赁合同》(附件三: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槽钢、路面铁板租赁合同,井架(或拌和机、塔吊)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本制度的一部分,固定条款不得变更),办公室审核《租赁合同》固定条款是否与本制度附件三一致,审核租费、租期、承租方信息等与《租赁申请表》上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即不予盖章。

6、租赁合同正式盖章生效后,《租赁合同》、《租赁申请表》原件存财务处,复印件由材料处发放到督查处、租赁分公司。租赁分公司凭《租赁合同》进行出租。

(三)租赁物出租

1、承租方按合同向租赁分公司提货,由资产主管负责安排小工装货车,资产主管、开票员清点租赁物数量后,开具《租单》(附件四),由承租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完成出租流程。(承租方经办人经合同确认或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2、《租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留存租赁分公司,第二联给予承租方,第三联移交材料处,第四联给予租赁分公司门卫作为出门单。

3、材料处将收到的《租单》复印后将复印件发放到财务处、督查处。

(四)租赁物退租

1、承租方按合同向租赁分公司退租,由资产主管负责安排小工卸车整理,由资产主管与开票员清点租赁物数量,开具《退单》(附件五),由承租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完成退租流程。(退租物的验收清点按下表标准进行)

2、租赁物退租时,有租赁物需修理的,由承租方书面确定赔偿后,由资产主管书面移交维修主管,由维修主管负责维修,租赁分公司自己无法维修的,上报材料处,由材料处负责维修。如承租方拒绝对损坏的租赁物进行赔偿的,租赁分公司则不予办理退租手续。

3、《退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留存租赁分公司,第二联给予承租方,第三联移交材料处,第四联给予租赁分公司门卫作为出门单。

4、材料处将收到的《退单》复印后将复印件发放到财务处、督查处。

(五)租费结算

1、开票员每月底,根据资产主管提供的《租单》、《退单》,按合同约定,计算各承租方当月的租费,按月编制《结算单》(附件六),并要求承租方经办人对《结算单》进行确认签字。次月15日后,承租方仍未对《结算单》签字确认的,租赁分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承租方的出租业务,并写明情况和处理方案上报公司材料处、财务处、督查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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