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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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文件

嘉院科字〔2012〕1号

───────────────────────────────关于印发《嘉兴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12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嘉兴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我校科研活动持续健康开展,依据《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高科〔2012〕16号)、《浙江省财政厅、科技厅、监察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嘉兴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嘉院科字〔2011〕1号)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劳务费只能发放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本科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或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项目研究的,可以在科研经费中据实安排其劳务费支出。校内人员的劳务费支出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账户,校外人员劳务费支出可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账户或由本人签收。

二、横向科研项目应签订符合规定的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编制经费预算表,经费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或变更,如有调整应当由项目委托方提出盖有公章的变更方案。按合同规定编制的经费预算表应当列出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和劳务费等支出金额,经费开支应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劳务费支出可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账户或由本人签收。学校按规定提取的10%风险保证金,必须待项目结项验收提交有关材料并经科技处审核通过后予以返还。

三、单笔劳务费开支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

四、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不得把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学校计财处要严格审核,拒绝受理以下违法、违规的经费报销行为: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使用项目研发期限外的不合理发票进

行报销;使用记账联发票进行报销;使用发票复印件等无效凭证进行报销;与项目无关人员进行的报销。

五、科研项目经费若要转拨,必须在项目立项中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校科技处审批同意,由校计财处集中转账划拨,严禁借协作之名将经费变相转拨、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六、纵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后,A卡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B卡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50%作为奖励经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给项目组人员。结余经费超过三年期限后,原有经费项目撤销,剩余经费不再为项目组(项目负责人)留用。

七、校科技处、计财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等部门按照其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经费使用、经费划转、资产管理、验收结题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科技处应加强对科技合同制定前的预审和有关制度、纪律的告知、宣传。计财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核。审计处、监察处应加强对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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