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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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歧视现状与问题研究
中国网|时间:2007-03-28?|文章来源:中国网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在不同的就业领域内和工作岗位以及就业后的不同阶段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也是不同的,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但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
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三)男女同工不同酬
在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成为一种残酷的现实。一般而言,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除了教育水平以外,应该就是一个人的能力。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
有专家认为女性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除了提高自身学识和技能以外,勇敢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是女性现在需要突破的瓶颈。
(四)岗位性别隔离
由于受到传统工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挑选,明显地形成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分立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
从就业结构看,横向:行业间,女性工作大多是家庭角色的社会延伸。纵向:越是往上的管理层,女性越少。上述“天花板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化之中,在国家机关同样存在。
上述歧视现象只是较具代表性且现实中比较严重的几个方面,其中既有制度性歧视如男女不同龄退休等,也有观念性歧视如同工不同酬、岗位性别隔离,而求职歧视则是混合了多种因素。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和法律界反就业歧视呼声的不断增强,女性就业歧视也从显性歧视专为隐性歧视。而隐性歧视就更不容易被发现和消除,从而使反就业歧视的任务也更为艰巨。
二造成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
在对产生歧视的原因所进行的调查中显示:排在第一位的选项是劳动力供过于求,有24.3%。第二是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选择比例达到16.3%。第三是效率与效益第一因素影响,选择比例达到16%。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对
女性的能力和价值认识有偏差,认为:劳动生产率预期要低于男性(女性精力分散于家庭角色、发展潜力相对不足)。还有,就是女工下岗人数多,部分再就业困难。
除了上述调查中的因素以外,还有几个较为有影响力的因素:
一是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罚则,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如:实施8年的《劳动法》,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还是空白。
二是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特别是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和城管等各个相关部门缺乏协调配合,重复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存,一些地方政府对外资、私营中小企业疏于监管,使得女性在一些地方更容易失去工作。
三是妇女自主创业难度较大,缺乏创业技能培训和服务。另外,女性自身的择业倾向(具体性或者和语言、形象有关的职业)导致就业瓶颈、转岗的培训成本高(女性自身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兴趣使得雇主会支付比男性多的成本)。
四是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下的“纲常礼教”,使得男尊女卑的观念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心理沉积。正式组织设置各种限制性政策限制女性进入就业领域,非正式组织又用解决就业为口号招聘女性中的貌美群体,迫使她们成为社会特权和精英阶层的“消费品”。
五是家庭原因。女性,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家的“奴隶”。由于中国的家务劳动尚未社会化,又使女性在工作同时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养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最终造成女性疲惫,或发生角色冲突,同时也造成女性就业困境。如此而言,女性为社会、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反过
来却成为自身谋求发展的障碍。
三女性就业歧视的确认标准
与生理性别(Sex)相比,社会性别不仅承认两性在生理上的性别差异,而且认为此差异不应固化为社会性别角色定型,不应形成男女参与社会发
展的障碍和男女不平等的依据。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应该以社会性别为基
础,确立歧视的标准,从而在法律上寻求解决之道。由于我国对就业歧视
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很多问题的探索还没有形成定论。但是,我们不
妨借鉴一下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例,尝试性地确立女性就业歧视的几个标
准:
(一)面试时进行和工作性质无关的区别性提问
单位在招聘时如果要求应聘者提供婚姻状况、家庭等个人隐私情况,应该视为性别歧视。
对这一标准的把握,关键在于举证。而事实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遭受就业歧视的女性来时是不容易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这种情况称为
托辞性理由,即:“原告如果声称自己未被雇佣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是女性,就得证明雇主故意歧视她。但是一旦原告做出因性别理由被拒绝雇佣的推
论,证明责任便转移到了雇主身上。如果被告提出了拒绝雇佣她的替代性
的、合法的和非歧视性的理由,原告便有机会证明被告陈述拒绝雇佣她的
理由是某种借口而已”。
(二)以“绝对等同”代替“平等”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条件,因而女性在特殊时期不能等同于正常状态的他人。绝对的“等同”必然会导致对女性的不公正待遇,形成性别歧视。
在一判例中,最高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妇女的特殊状况和人们不同而歧视妇女。为了决定是否发生了性别歧视,法院把孕妇置于现实和她们所处的背景状况下进行考察。法院指出:“给妇女提供工作,与考虑女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