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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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制度概述

自然资源法制度概述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自然资源法的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含义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计民生的基本保障。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含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体系

概括起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构成。首先是综合资源法。其次是资源行业法,再次是专项资源法,最后是资源保护法。

(四)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原则

(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3)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自然资源的权属

1.自然资源所有权

我国自然资源法中所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基本有两类: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

(1)土地的所有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林权中的所有权。林权中的所有权有两个层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和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林木所有权可以归属于国家、集体及单位、个人。

(3)草原的所有权。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水资源的所有权。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5)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属于同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6)野生动物的所有权。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1)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取水权以及与水的利用有关的其他权益。

(2)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3)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

(4)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渔业捕捞权。

(5)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包括狩猎权和驯养繁殖权。

3.自然资源权属流转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转让的自然资源权利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矿权和林权。

4.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补救和补偿

资源利用补偿不同于资源补救,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设立的依据不同。设立补救义务是基于资源损害和公共利益损害,目的在于保护资源;设立补偿义务的依据是个体利益的损害,其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社会主体的个体利益。第二,二者的义务内容不同。补救义务的内容是补救资源,补偿义务的内容是补偿利益损失。第三,二者的履行原则不同,资源补救最终必须实际履行,不能以金钱内容替代;补偿义务则可以以金钱内容予以履行。

(二)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资源规划

自然资源规划,内容各不相同,但通常都要包括规划的现实基础,规划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和分期、分类目标及其分项指标,为实现目标而要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等。

2.自然资源调查

3.资源综合利用

4.自然资源许可

从实施管理的范围来看,自然资源许可证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三是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土地权益

土地权益主要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土地的利用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土地的保护

土地的保护是指为了防止土地资源被荒废、破坏和污染,保护土地数量和质量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

(1)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4.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四、水法

(一)水法概述

水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防治水害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水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水资源,也包括经过开发利用的商品水和经过工程调节的供水。其中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不属于水法的调整范围。

(二)水法律制度

1.水权

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和取水权。

2.取水许可制度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呵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3.水费和水资源费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五、矿产资源法

(一)矿产资源法概述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勘探、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矿产资源法主要包括矿权、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利用、保护等内容。

(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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