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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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监所狱政卫生综合规定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6]36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5.09.09

【实施日期】200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

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9日卫疾控发(2006)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疫情,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订了《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请各省卫生、公安部门在200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公安部门所属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

艾滋病病毒抗体集中检测,对发现的HIV抗体初筛阳性者,进行确认检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05年11月15日前,将集中检测结果及附表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室。随后根据方案落实随访及CD4检测等相关工作。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试剂和部分工作经费,由卫生部向财政部申请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自2006年起,卫生、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对所有新进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常规检测工作。

附件: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

附件

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监管场所

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

检测的工作方案(试行)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疫情正在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疫情,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决定对各类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掌握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监狱、劳教所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HIV)的感染状况,为制定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二)促进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加大监管场所内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促使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改变或降低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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