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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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档案管理规范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档案管理规范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档案管理规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个人档案由乡级统一保存管理,村、乡、县级均要建立特别扶助工作档案。

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一)个人档案:1.个人申请表;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4.申报人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5.其它。

(二)工作档案:1.村(社区)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附件1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7)其它。

2.乡(镇、街道)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附件1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5)其它。

3.县(市、区)级特别扶助工作档案:(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国家特扶系统下载);(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7)工作日志(重要工作、活动、会议)。

附件:1.个人申请表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名单公示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1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12.填表说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经审议,下列××名同志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现予以公示。

四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

四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此政策从2008年开始执行)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缓解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的特殊困难,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和谐桂林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若独生子女父母只有一方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方享受;(二)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四)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

第四条符合扶助条件的申请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可与国家、自治区的扶助金叠加,直至扶助对象丧失扶助资格为止。

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增长适时提高。

第五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申请扶助,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居)委的,在各自户口所在村(居)委申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一)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1.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第一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 年到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4、年满 60 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 2 寸照片 3 张,本人和配偶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2、村级审议公示;3、乡级初审公示;4、县级审查确认;5、奖扶对象张榜公布。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2006年6月26日至6月27日,贵州省全省利益导向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座谈会在贵阳召开。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主任王培安出席会议并讲话。

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而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扶贫项目奖励。

《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摘要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界定(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城镇或农村户籍人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节育并发症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农村户籍人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

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节育并发症的认定(一)独生子女死亡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

(二)独生子女伤残以该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为依据。

(三)节育并发症以申请人持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证书》、鉴定为三等以上的为依据。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社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为鼓励农村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

下面对该政策的对象确认条件进行政策性解释。

一、家庭户口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首先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村常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这一要求是为了将政策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对农村社会资源的压力也较大,所以对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是尤为重要的。

同时,农村常住户口也能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二、合法结婚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未婚生育、再婚生育等情况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结婚证书才能享受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扶助。

通过要求合法结婚,可以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还要求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如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科学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约束和引导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经济困难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于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合法结婚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要求。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鲁人口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现将《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如下:一、基本条件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关于“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女方年满49周岁”(一)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系统操作手册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系统操作手册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系统操作手册第一部分:系统介绍1. 什么是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系统?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系统是国家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经济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项特别扶助系统。

该系统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政府给予的特别扶助。

2. 受益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申请享受特别扶助:a) 因符合政策规定生育超生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b) 因符合政策规定流产超孩子的;c) 因符合政策规定堕胎超孩子的;d) 因符合政策规定其他非法生育子女的。

第二部分:申请流程1. 申请资格确认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并在现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相关证明材料a) 唯一识别信息明(申请人及配偶的唯一识别信息)、结婚证;b) 子女唯一识别信息明;c) 相关政策规定下的生育情况证明。

3. 申请表格填写申请表格应当如实填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生育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

第三部分:审批与发放1. 审批程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审批标准审批标准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生育情况符合政策规定等。

3. 发放方式审批通过的家庭将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特别扶助,发放方式有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

第四部分:政策宣传1. 政策宣传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并申请享受特别扶助。

2. 宣传途径宣传途径可以包括电视广告、宣传册、社区宣传等,力求全面覆盖符合条件的家庭。

结束语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系统的建立,对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且规范的操作流程也能够保障特别扶助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政策的公平和公正性。

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手册

特别市级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对象及家庭一经确认,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发给《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四、附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的申报手册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五、此手册各保存单位应按永久档案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六、此手册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免费下发使用。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程序1、本人及家庭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申报手册使用说明一、此手册供申报确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时使用。

二、填写此手册时请注明申报类别:分别为:国家奖励扶助、独女户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放弃生育二孩奖励。

请根据对象类型在相应的项目上划勾。

三、此手册一式三份,由受奖励扶助对象本人、村委会、乡镇计生办负责填写,县级计生部门审核、确认,计生部门审定后分别由县计生部门、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各存一份备查。

所属机构:项目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本人信息宋保国男性1958-04-13610631195804132812农业户口初婚配偶信息徐琼英女性1967-06-30610631196706301824农业户口初婚序 号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收养年月是否亲死 / 残年月1宋晶晶女性1990-10-19育龄妇家庭地址(门牌号)联系电话(盖章)备注申报人签字:填表人: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1990-10-03 男孩 0 女孩 1 男孩 0 女孩 1村民小组: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夫妇生育子女情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村(居)委会审议意见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审意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意见年 月 日J6106312050002013-01-14延安市黄龙县圪台乡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陕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一、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一)基本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1、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草场)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所在地没有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6)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2、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1)1980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需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3)夫妻前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次生育的子女出生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次生育的合法性时,视为合法。

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前死亡,或生育的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或两个在该妇女生育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月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

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年月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年月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

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

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制定。

()年月日年月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沪府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十一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为了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沪委发〔2007〕6号)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家庭和谐,为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资格确认流程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资格确认流程

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资格确认流程本人申请领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1、本人户籍在本区;2、没有违法国家和我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4、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以上条件的持相关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级调查审核提供资料: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①、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子女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1、村(社区)调查情况并审议;2、审议通过的对象进行村级公示;3、公示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个案材料向镇(乡)、街计生办上报。

1、村(社区)调查情况并审议;2、审议通过的对象进行村级公示;3、公示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个案材料向镇(乡)、街计生办上报。

镇级初审1、镇(乡)、街计生干部入户见面和走访调查;2、镇(乡)、街审核小组审核;3、审议通过的对象进行镇级公示;4、公示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个案材料向区人口计生局上报。

区级复审1、区人口计生局全面复审;2、复审通过的对象进行区级公示;3、公示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名册上报区财政局、区政府及市人口计生局。

市级备案市人口计生局备案区人口计生局上报奖励对象名册。

城市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领流程本人申请领取城市下岗、无业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1、本人户口为渭滨区非农业户口;2、本人为街道社区城镇无业居民;3、没有违法国家和我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子女不满16周岁;5、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提供孕情检查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的持相关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级调查审核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查”服务手册,下岗人员要求持有《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要求持有《失业证》或《待业证》;户口新迁入人员;需办理计生关系移交手续。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2006-12-15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现将《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理流程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理流程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பைடு நூலகம்办理流程图
个人申请
V
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对象提前一年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附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寸近照3张、指定银行卡复E小牛、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县卫健部门审查确认并张榜公示
县卫健部门对上报对象进行复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在村(居)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1
特扶金
将审核确认无异议的对象名册提交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资金委托发放机构(我县委托农村信用联社)发放,一年发放一次,一般于8月底前发放无⅛象所办理的银行帐户。县卫健部门根据最终确认的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报人确认条件进行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确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报乡镇。
乡镇(街道)审核把关
<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查询并入户调查,经过审查通过的对象,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县卫健部门。

最新计划生育窗口办事指南

最新计划生育窗口办事指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申请办理的条件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两份)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或结婚证、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三、发放流程1、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免费审批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一孩生育服务证(一)申报材料1、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夫妻近期合影照片1张(2寸)。

(二)办理程序:1、以登记为原则,领证为例外。

群众可在村(居)委会登记,如有需要,也可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并当场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免费发放。

(三)承诺时限:即办(四)收费标准:(五)办理流程: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办证机关提交材料↓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办理时限: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一孩子生育服务证↓发放生育服务证并退还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时限:即办↓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要即时说明理由流动人口婚育证一、申请办理的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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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及伤残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2.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复印放在一张纸上)
3.原夫妻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5.村居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证明要有经办人签字)
6.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要伤残独生子女本人残疾证)
7.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要死亡独生子女本人由医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丧偶的提供夫妇死亡一方死亡证明)
8.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要有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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