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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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已经逐渐的成为家家户户必备的一项资产,汽车保险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作为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些年来,车险保费的收入一直处于一个稳步增长的过程,其收入比例占到财产保费收入的60%以上。但是与此同时,车险赔付额随着保费的增加逐年上升,如果将车险赔付率的公式简单的规划为车险赔付金额与车险保费的比值,那么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所统计的数据计算可得从1998年到2006年,车险赔付率的平均值约为56.12%(图一为1998年—2006年车险保费及赔付金额走势)。由于上述会计年度制赔付率公式中,分子上只有已决赔款,没有考虑未决赔款,同时分母为全年保费收入,没有提出未满期保费,因此计算结果比实际情况偏低。加之其它的一些影响因素,目前我国车险赔付率均值远远高于56.12%。

针对目前汽车保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现状,研究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探讨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对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抓车险效益关键就是降低车险赔付率、提高车险盈利能力,其中特别是抓关键环节的管控,全方位控制核心风险点,“遏制超额赔付、降低案均赔款、控制未决赔案”是重中之重。

一、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社会环境影响

统计资料表明,2005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大约是3500万辆,且每年以500万辆的速度增长,2005年我国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近10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就目前而言,道路交通状况不容乐观,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仍处于一个初始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驾驶员的违章处理较前力度有所加大,但是中国市场状况驾驶员思维仍处于一种被人管制状态,否则就存在侥幸心理,致使事故的发生频率有增无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的赔付有了新的规定,其赔偿金额较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事项提高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是车险的单均保费并没有得到提高,造成了赔付率持高不下。

以长沙市场为例,平均每年北京骗赔案件达到正常案件的20%以上,,但是由于交通状况、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造成诈骗保险案件有增无减的态势,虽然保险法中规定保险欺诈应负严重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不到位,诈保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二)费率厘定影响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务的开展首先是以法理和数理为基础的,在数理基础上就是大数法则,保险费收入多少与其承担的风险按常理而言应该成正比,但是对一个保险标的的测算主要是以纯费率而言的,保险费率的构成以赔付率、成本费用率、纯利润率三部分构成,在市场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是按设定的利润价格来定价的,产品的定价未能按照市场产品同类价格、客户心理因素及行为等来综合考虑,缺乏一定的数理精算基础,造成定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承保因素

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核保工作的不到位,劣质业务未经过筛选就已经承保,造成搞出险频度,高服务、高管理成本,给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形成了保险公司的恶性循环。在每年的车险经营过程中核保人员对每年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细分,部分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取了宽进严出的经营策略,对部分车辆未能进行筛选和细分,在通常的操作下,核保人员未能根据市场情况,对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种类、车辆所属性质、地区差异、驾驶员的综合技能等方面细分,致使业务的来源和种类没有主次之分,处于混乱状态。

对细分市场后的核保策略,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按照核保要素,保费计算等方面进行核保,而未能从根本上通过技术手段对车险在车、人、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或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分析偏差,未能及时纠正,对一些老旧、稀有车型未能仔细甄别,给售后工作埋下了隐患,造成理赔困难和成本增加。

在承保过程中,客户的心理是对出险频度高的险别进行甄选,对容易出险的险别投保,对保险公司的效益险别剔除,因此在保险公司而言这部分就称之为“逆选择”,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应该如何控制是开发现有附加险和基本险相结合主要考虑到对象。

(四)理赔因素

1、条款设计

在条款设计方面,目前车险条款按照列明责任来进行同时又有责任免除部分,造成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有一定的缝隙,其外延部分没有达到100%,保险范围无形之中扩大化。在产品设计方面,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思维方式也截然不同,甚至是相反,造成保险公司在理与不赔之间处于模凌两可的地步,按照保险法31条规定,法院判决通常站在保护弱者出发,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保险公司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无形之中增加了不正当的赔付。

2、粗放型查勘模式

目前,查勘模式无外乎外包和自行查勘两种模式,无论是那种就目前条件保险公司的查勘时效根本无法得以保证,第一现场查勘率不能达到所规定的要求,从而致使事故现场及涉及的第三者材料得不到证实,责任无法按照正常来确定,造成部分损失无形扩大。

3、定损核价分析

定损环节在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中是最关键的一环,由于系统数据的提取和更新与市场没有完全接轨,造成价格波动与市场脱节,损失多少主要由定损人员来决定,保险公司核价人员的资料通常处于市场滞后状态,同时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部分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惜采取吃、拿、卡、要等手段,变相扩大损失,损害了公司利益。

4、案件调查分析

对于疑难及人伤案件,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极其有限,基本上忽略了该岗位的重要性,部分公司设立了调查追偿岗,但是由于其人员的责任心不足,致使案件的处理滞后,常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案件的真伪性、案件的赔付额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尺度,稍微掌握不慎就给保险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在人伤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人伤案件涉及到大量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在社会上招聘富有该经验的医生相当困难,同时在费用核定把握方面尺度有一定的差异,未能全方位的控制案件的调查质量,理赔水分仍然存在。

(五)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

2003年开始实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使得车辆承保数量激增,但是由于保费的增长速度低于承包车辆的增长速度,使得车险的赔付率呈现一个居高不下的状态。由于费率市场化会导致保险费率水平的下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也会因此而趋薄甚至变成负数,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因此出现恶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又容易导致保险公司进一步降低费率,从而出现降费—赔付率上升—经营状况恶化—提高市场份额的期望—降费的恶性循环。

(六)交强险的影响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同时其原则是在保证不亏不盈的前提下经营,但是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核算,保单、赔案、财务等分开处理,每个保单要同时运行两次,同时考虑到实施细则中无过失责任能问题,给保险公司商业险运营造成了压力,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质,为了该法规的落实要求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同时限制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筛选,部分出险频度高的车辆增加,保险公司服务成本增加,但是在费用方面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同时从另一个方面讲交强险的实施给商业车险的经营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保险公司综合成本仍然处于一个上升的过程。(七)保险公司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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