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卫生院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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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关于

停薪留职人员管理规定

为保证医院正常发展,加强人事管理,防止人才流失,经职代会讨论,院委会研究,对停薪留职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要求停薪留职人员写出申请,经院委会研究同意,把院方的所有帐目结清,交清保职费后,签定停薪留职协议,方可离开医院,否则,按旷工论处,超过半个月者报卫生局辞退。

二、除产假、离职上学外,其他假期不得超过2个月,否者均需签定停薪留职协议。离职上学人员需出具学校收费凭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其身份。

三、不得在本辖区内(镇)私自个体开业。

四、各科室技术骨干或从事单科室人员(指离开医院后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不得提出停薪留职。

五、必须向院方交纳保职费每人每月200元,一次性交清。该人停薪留职期间,院方负责缴纳统筹金、失业金等单位应缴纳部分。若不交纳保职费,院方不负责保职,不负责交纳以上费用,且不晋升、晋级、年终不考核等。

六、若系计划生育对象,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条理》执行,按时参加孕检或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后方可签定协议离院。

七、停薪留职期间人员,院方停发一切福利待遇,一切

后果自负。

八、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告知院方联系地址和电话,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各种活动。

九、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愿意回院工作,必须提前三个月向院方申请,必需服从院方安排上岗,否则不予履行,返院亦不安排上班。停薪留职期满不回院上班,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超半个月者报卫生局辞退。

十、院方负责保存停薪留职人员的各种手续,按照人事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2007年9月1日前离院的所有人员,凡未交纳管理费者,2007年9月1日后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院文件与本规定不附者依本规定为准。

县镇卫生院

.8.30

主题词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报送县卫生局镇政府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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