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人员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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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文件

京视发[2006]9号

关于印发《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

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中心、部、室:

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节目质量,增加我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台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务2006年度管理通知

北京电视台办公室2006年2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节目质量,增加我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1、所有预算外支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须经台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方可执行;

2、对集入的社会赞助资金(社会赞助资金征集活动须经台领导批准)必须上交计财部统一管理,纳入台财务预算管理,扣除各种税费后按一定比例留给中心作为节目经费。凡台里已拨款的栏目或节目,集入的社会赞助资金扣除各种税费后50%上缴台里,50%留给中心作为节目经费;台里没有拨款的,80%留给中心,20%上缴台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社会赞助资金以各种名义存放外单位或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3、上级的节目专项拨款和政府机关的联合拍摄经费,须上交计财部统一管理,纳入台财务预算管理,扣除各种税费后90%留给中心用于拍摄节目开支,10%上缴台里。

4、为鼓励各节目中心积极支持配合广告经营工作,增加广告收入,各节目中心2006年栏目广告收入比2005年增加的部分,5%留给各中心作为节目经费,用于节目创新或制作特别节目等;如各节目中心2006年栏目广告收入比2005年减少,则按减少部分的5%核减该中心节目经费。

5、为奖优罚劣,提高收视率,各节目中心2006年节目经费将根据收视率的上升或下降情况在原预算基础上每半年实行增减浮动。

6、为鼓励各节目中心提高节目质量,创品牌、出精品,凡被台编委会评为优秀类栏目的(全台不超过15个),该栏

目节目经费视具体情况可在原预处基础上增加5%---10%。

7、各节目中心固定栏目三个月以下劳务费支出占节目经费支出的比例,不能超过8%;报销的业务招待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占节目制作费用实际支出的比例。各中心应从严控制,不能超过15%(已核定的,按核定数额执行)。

8、大型节目(包括大型晚会、大型毓专题纪录片等)三个月以下人员劳务费、报销的业务招待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个人部分支出,按节目预算额分为8档,分别乘以对应比例计算开支限额,不得突破。

大型节目个人部分支出占节目预算额的比例。

9、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各种费用开支应当及时报账,当月的支出当月报账,外出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10天内报账。正常栏目应按月报预算,报账时间需在预算周期结束的20日内完成,凡是在规定日期内未报账的,市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超过规定报账时间的有关费用,视同已报销完毕,不再予以报销。

10、不允许未正式调入我台的人员借用现金、支票,办理现金、支票业务。

11、文艺晚会以及其他大型活动,以晚会或大型活动正式播出或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账,凡是逾期未报账的,视同已报销完毕,节目或活动预算余额全部收回台里;2005年的文艺晚会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必须在2006年2月底之前报销完毕,逾期未报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专题片、纪录片拍摄完之后(以总编室签字入库日期为准)30日之内报账,逾期未报账的,按上述规定处理。跨年度拍摄专题片、纪录片的,上年度的支出必须在次年1月底之前报销完毕,逾期未报的,不再予以报销。

12、为鼓励各节目中心节约支出,降低费用,实行节目经费预算节约奖励政策。各节目中心2006年经费预算,凡年终有节余者,可提取节余资金的5%作为奖励,其余部分收回台里;不提取奖励者,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作为节目经费继续使用。

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结余部分,5%留给有关节目中心。

13、节目预算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中心主任签字报批;支出在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由主管副总编审批;支出在15万元-25万元(含25万元)由总编会签;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由台长会签。

14、职能技术部门及分管经费预算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支出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各部门主任签字报批;支出在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由主管副台长、总工程师审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由台长会签。

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电视台文件

京视发[2002]7号

关于印发

《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北京电视台经费开支标准(试行)》

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增收节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我台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电视台经费开支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参照执行。

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台的事业不断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台体制改革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台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全台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台计财部的会计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北京电视台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是根据我台事业发展计划和宣伟任务编制的全台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总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收支平衡原则。总预算要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总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2、统筹兼顾和保障重点原则。总预算应根据全台总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现有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优先确保职工工资、节目制作经费及全台政党工作运转的费用,他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项经费预算。

3、总预算的周期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总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各职能、技术部门、各节目中心于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次年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需求提交部门、中心的年度预算建议数报计财部;由计财部根据全台人员及人员经费的各项标准,各职能、技术部门、各节目中心的计划需求,确需购置及更新物资、设备的数量,保证全台正常运转必须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等各项内容进行汇总、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台总预算初稿,报台领导并提交台务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每年11月30日前最后完成全台年度总预算的审批工作并报集团核准。

5、总预算的执行。年度总预算经集团、台务会审查和批准后,即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各部门、各节目中心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计划开支,遵守财务制度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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