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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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版本1/修改1]

1 范围

为促进公司员工的学习和学历教育,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保持人才队伍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以适应公司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2引用标准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Q/RS.2.07

3术语和定义

学历教育:员工在工作期间,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合学位证书。

4培训与资格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学习,掌握并运用本方法。

5职责

5.1人力资源部职责

5.1.1负责员工在职学历教育办法的制定;

5.1.2负责最终审核部门提交的员工学历教育申请材料,并落实签订培养协议书;

5.1.3负责归口管理员工申请学历教育的相关材料,通过学历教育考试后所取得的各项资质证书及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

5.2财务管理部职责

负责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所约定内容支付或扣除相关费用。

5.3 用人部门职责

5.3.1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审核与汇总等工作;

5.3.2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跟踪员工在学历教育期间的表现与考核工作。

6工作程序

6.1学历教育计划制定

6.1.1各部门应根据公司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并于每年11月初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员工学历教育培养计划,报人力资源部;

6.1.2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员工进修培养的实际情况,于12月中旬将审批意见反馈各部门;

6.1.3 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原则上各部门当年脱产参加各类形式学历教育的员工应控制在员工总数的5%以内。

6.2 申报条件

6.2.1基本条件

6.2.1.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6.2.1.2申请学历教育培养的专业必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和专业技术学科相符合;6.2.1.3提出申请时,应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及以上;如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须连续工作满二年及以上;

6.2.1.4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6.2.1.5报考的条件应符合国家及相关院校的有关规定。

6.2.2岗位条件

6.2.2.1申报大专学历者,原则上要求为一线班组长或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6.2.2.2申报本科学历者,原则上要求为主任/科长级(含)以上员工。

6.2.2.3申报硕士学历者,原则上要求为主任/科长级(含)以上员工,或研究院设计师(含)以上员工。

6.2.3其他情况

6.2.3.1公司核心岗位或未来发展方向员工,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上年度的工作业绩和胜任能力考核在本部门排名前五的;或上年度获得公司级优秀员工、年度优秀团队或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参加市级以上技能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6.2.3.2公司鼓励申请进修或报考国内外的知名大学(211\985工程类院校)或知名科研院所;

6.3 申报程序

6.3.1、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学历教育培养申请表》(详见附录1)并附相应材料文件。

6.3.2所在部门应认真核实员工填写的申请表内容,经部门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6.3.3人力资源部审核部门提交的申请,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6.3.4申请人办理报名手续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6.3.5申请人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至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签订《培养协议书》(详见附录2),根据《员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明确

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6.4管理与考核

6.4.1 各部门应有计划的安排员工学历教育培养,参加各类形式学历教育的员工应该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合理分配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接受公司的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中止学历教育培养并停止费用资助。

6.4.2员工参加各类形式的学历教育学习期间,应遵守教部门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出学习期间必须和所在部门、公司以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保持联系和必要的沟通。

6.4.3员工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6.4.4员工完成学历、学位培养的学历教育学习,必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验证、入档。员工完成各类访学、进修、专修、研讨、短期进修班形式的学历教育学习应向公司及所在部门提交个人学习小结。

6.5、费用管理

6.5.1在费用承担上,公司与员工各承担比例如下:

6.5.2凡属学历学位学历教育的考试报名费、考前辅导费由报考员工自行承担。

6.5.3在付款方式上,公司不采用暂借付款的方式交纳培养费用。所需学费等全部费用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交齐,待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将相关费用报销凭证

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然后到财务管理部报销《培养协议书》所约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费用。

6.5.4员工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须个人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长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6.6员工在学历教育期间享受的待遇

6.6.1员工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公司在职在岗人员享受工资待遇。

6.6.2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在学历教育期间,采用无须脱产的攻读方式,确因学校要求(需学校提供证明)须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批准后,其缺勤时间按照正常出勤计算支付公假工资,但一年不得超过5天。

6.6.3员工在学历教育位期间,其工龄连续计算。

6.7违约处理

6.7.1员工未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公司不予报销学习期间的任何费用,并扣回学习期间所发放的全部公假工资。

6.7.2员工在学历教育学习期间,如因辞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它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双方签订的《培养协议书》承担违约金。

6.7.3员工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回公司工作,履行规定的服务期。员工若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均须按照《培养协议书》承担违约金。

6.8其他要求

未经批准报考或未与公司签订《培养协议书》的员工不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任何待遇,公司不承担任何学习费用,对其所获得的学位不予承认。员工因攻读学位擅自而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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