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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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准则依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除证券、期货、金融及保险等事业之相关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准则以及本准则所订定之

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办理。

第3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系由经理人所设计,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会、经理人及其它员工执行之管理过程,其目的在于促

进公司之健全经营,以合理确保下列目标之达成:

一、营运之效果及效率。

二、财务报导之可靠性。

三、相关法令之遵循。

前项第一款所称营运之效果及效率目标,包括获利、绩效及保障

资产安全等目标。

第一项第二款所称财务报导之可靠性目标,包括确保对外之财务

报表系依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交易经适当核准等目标。

第4条公开发行公司应以书面订定内部控制制度,含内部稽核实施细则,并经董事会通过,如有董事表示异议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

公司应将异议意见连同经董事会通过之内部控制制度送各监察

人;修正时,亦同。

公开发行公司已设置独立董事者,依前项规定将内部控制制度提

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

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

第5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应订定明确之内部组织架构,并载明经理人之设置、职称、委任与解任及职权范围等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应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设计并确

实执行其内部控制制度,且应随时检讨,以因应公司内外在环境

之变迁,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前项所称子公司,应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五

号及第七号之规定认定之。

第6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下列组成要素:

一、控制环境:系指塑造组织文化、影响员工控制意识之综合因

素。影响控制环境之因素,包括员工之操守、价值观及能力;董

事会及经理人之管理哲学、经营风格;聘雇、训练、组织员工与

指派权责之方式;董事会及监察人之关注及指导等。控制环境系

其它组成要素之基础。

二、风险评估:系指公司辨认其目标不能达成之内、外在因素,

并评估其影响程度及可能性之过程。其评估结果,可协助公司及

时设计、修正及执行必要之控制作业。

三、控制作业:系指设立完善之控制架构及订定各层级之控制程

序,以帮助董事会及经理人确保其指令已被执行,包括核准、授

权、验证、调节、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保障

资产实体安全、与计划、预算或前期绩效之比较及对子公司之监

督与管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信息及沟通:所称信息,系指信息系统所辨认、衡量、处理

及报导之标的,包括与营运、财务报导或遵循法令等目标有关之

财务或非财务信息。所称沟通,系指把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包括

公司内、外部沟通。内部控制制度须具备产生规划、监督等所需

信息及提供信息需求者适时取得信息之机制。

五、监督:系指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质量之过程,包括评估控

制环境是否良好,风险评估是否及时、确实,控制作业是否适当、

确实,信息及沟通系统是否良好等。监督可分持续性监督及个别

评估,前者谓营运过程中之例行监督,后者系由内部稽核人员、

监察人或董事会等其它人员进行评估。

公开发行公司于设计及执行,或自行检查,或会计师受托项目审

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前项所列各组成要素,其判

断项目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所定者

外,依实际需要得自行增列必要之项目。

第7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所有营运活动,并应依企业所属产业

特性以交易循环类型区分,订定对下列循环之控制作业:

一、销售及收款循环:包括订单处理、授信管理、运送货品或提

供劳务、开立销货发票、开出账单、记录收入及应收帐款、销货

折让及销货退回、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之政策及程序。

二、采购及付款循环:包括请购、进货或采购原料、物料、资产

和劳务、处理采购单、经收货品、检验质量、填写验收报告书或

处理退货、记录供货商负债、核准付款、进货折让、执行与记录

现金付款等之政策及程序。

三、生产循环:包括拟订生产计划、开立用料清单、储存材料、

领料、投入生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等之政策及

程序。

四、薪工循环:包括雇用、请假、加班、辞退、训练、退休、决

定薪资率、计时、计算薪津总额、计算薪资税及各项代扣款、设

置薪资纪录、支付薪资、考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融资循环: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公司债及其

它有价证券等资金融通事项之授权、执行与记录等之政策及程

序。

六、固定资产循环:包括固定资产之取得、处分、维护、保管与

记录等之政策及程序。

七、投资循环:包括有价证券、不动产、衍生性商品及其它投资

之决策、买卖、保管与记录等之政策及程序。

八、研发循环:包括对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研发、产品试

作与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之政策及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得视企业所属产业特性,依实际营运活动自行调整

必要之控制作业。

第8条公开发行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条对各种交易循环类型之控制作业外,尚应包括对下列作业之控制:

一、印鉴使用之管理。

二、票据领用之管理。

三、预算之管理。

四、财产之管理。

五、背书保证之管理。

六、负债承诺及或有事项之管理。

七、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之执行。

八、资金贷与他人之管理。

九、财务及非财务信息之管理。

十、关系人交易之管理。

十一、财务报表编制流程之管理。

十二、对子公司之监督与管理。

第9条公开发行公司使用计算机化信息系统处理者,其内部控制制度除信息部门与使用者部门应明确划分权责外,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

作业:

一信息处理部门之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之控制。

三编制系统文书之控制。

四程序及数据之存取控制。

五数据输出入之控制。

六数据处理之控制。

七档案及设备之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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