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4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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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耐驰公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规范并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文件为有效版本,加强安全记录控制和档案管理,特制定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主要编制依据如下: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⑶《机械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7009-2013)。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负责批准、发布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有关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体系办公室负责体系文件的审核、发放、更改、归档、保管和作废文件的回收、销毁,负责组织体系文件的编制、评审、修订;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和利用等工作;负责有关上级来文的转发。

第六条体系办公室责组织编制、修订、评审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文件,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记

录汇编及其他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公司各流程部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订、评审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工业健康与安全部负责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等的收集、整理、汇总及发放。

第九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文件的编制、审核,对职责范围内记录的格式及使用负责,对记录填写的规范性进行指导及监督,负责保管职责范围内档案的收集、保管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条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分类

⑴安全生产目标相关文件;

⑵机构和职责相关文件;

⑶安全投入相关文件;

⑷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⑸培训教育相关文件;

⑹设备设施、工艺信息等相关文件;

⑺作业安全相关文件;

⑻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文件;

⑼危险源监控的相关文件;

⑽职业健康的相关文件;

⑾应急救援的相关文件;

⑿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的相关文件;

⒀绩效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编号和标识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记录等文件的编号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按管理体系要求统一进行编号控制。

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分为“受控”和“非受控”,并以印章标识。受控文件在更改时接受更改服务。持有文件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将“受控”文件交回文件发放部门。文件持有人不得私自复制文件,不得私自向外部人员借用、赠送、转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下发的文件、规定等采用原名称及原编号。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安全相关管理体系文件由安全环保质量部组织编制、审核,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审核职责范围内的文件。记录表格的制定由职能部门同时进行,企业已有的表格,可在文件中直接引用。

受控文件经审核并确定发放范围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发放

企业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相关登记、发放工作,并填写文件清单以便于核对文件版本和检索。应确保文件使用的各场所都得到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发放范围由安全质量环保部提出,企业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企业管理部发放。

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发放、回收均要填制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政策性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等由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识别、登记,填制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评审、修订

⑴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应每年由原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合规性等进行评估。经评估需修订的,或者由建议修订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由编制单位进行修订、完善后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发布。文件评审组织部门应保存文件评审和修订的记录。

⑵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版次号从1开始顺序标注。当文件出现重大或多次修订、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对体系文件作整体换版处置,并做出相应的换版标注。

⑶所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修订方式应在文件修订记录注明“修订方式”和“负责修订的人员”。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领用、借阅和复制

安全生产相关文件领用人应在发放记录中签字。因破损需重新领用文件的,由文件使用部门向文件发放部门提出申请后,以旧换新。若发生文件遗失,由遗失单位提出申请,经企业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补发。

内外部人员借阅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时,应填写文件借阅记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的格式设计和填写

各部门专用的记录格式,由各部门组织设计编制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企业管理部备案。

记录表格样式的设计应能充分反映规定的活动,满足支持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一般应包括:名称、编号、日期、项目、数据、描述必要的结果、填写部门、填写人员、说明等。

安全生产相关记录填写要及时、准确、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将该项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责任人签名不允许空白。如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数据,应采用单杠划去原数据,在其附近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入更改后的数据,签署更改人的姓名(或加盖印章)、日期。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相关文件保管、作废与销毁

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由编制部门或使用部门分类进行保管。需归档保存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每年或项目完成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归档。

受控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失效或因其它原因需要作废时,由原发放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作废,作废的文件应及时从使用场所撤出,需保存的加盖“作废留存”印章,确保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对要销毁的作废文件,由原发放部门填写文件记录销毁清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方式有:粉碎、撕毁、烧毁、磁盘格式化,损坏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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