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慈善捐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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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公益捐赠优惠政策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允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中扣除。企业和个人可凭慈善组织开具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

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和扣除限额的计算举例

例:位于漳州市龙文区在2005年注册成立的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200万元,员工200名,当年发放工资4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163万元,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市慈善会向灾区捐赠30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163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163×12%=19.56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3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30-19.56=10.44万元

注意: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准允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法调增(调减):163+10.44=173.44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173.44×25%=43.36万元

注意:根据企业第一年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为19.56元,企业实际捐赠额为30万元,则扣除19.56万元,多出的10.44万元捐赠结转到下一年再进行税前扣除。一年的捐赠最多可以扣除四年,第二、三、四年可以比照第一年执行,直到第一年的捐赠扣除完。

个人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举例

例如某市民每月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数)其通过市慈善会向贫困山区小学捐赠1000元,市慈善会向该市民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

该市民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5000-3500)×30%=450(元)

其应纳所得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5000-3500-450)×3%-0=31.5(元)

注意: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

税率参考: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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