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海政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06〕9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当前,我区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
虽然我区应急管理工作近年取得重大进展,但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体制、机制、法制尚不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
为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中央和北京市一系列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精神,必须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重要内容。
“首都安全无小事,海淀安全是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组织指挥。
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全面加强和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和人员编制;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社会动员、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推进应急平台建设,形成互联互通、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园林绿化局、各国有林场: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生态作用,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行使所有权、主管部门监管、国有林场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三)批准所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四)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七)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生态优先、保育结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和利用森林文化资源,提供优质生态服务产品,增强民生福祉。
第六条国有林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二)依据市、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及本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宜林地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营林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管理工作;(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六)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七)依法依规开展本场机构建设、人事管理和党建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城市运行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应急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开设应急专业。
现将《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拓展应急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升首都城市管理能力,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应急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和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纳入工程技术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专业方向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包括安全工程、应急工程、消防工程三个细分专业。
1.安全工程专业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两个方向:(1)安全技术:包括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查、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技术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京政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实现首都安全发展,更好地发挥首都“四个服务”功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首都特大城市性质功能定位的要求,总结全市应急管理的经验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应急理念进一步完善应急体系、提升应急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切实做到事前全面预防伤亡、事中全力抢救生命、事后妥善安置灾民,努力实现不死人、少死人,最大限度地确保首都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更加注重机制建设。
在加强城市应急管理中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持理顺机制、明确职责、明晰程序、协调联动,完善应急决策、指挥、预警、处置、响应、善后等各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和本市的各类应急资源,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切实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二)更加注重综合防范。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着眼于有能力应对各类大灾和巨灾,在各类措施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实现从事后应急处置到综合应急管理的转变。
(三)更加注重社会响应。
坚持强化基层、全民参与,以保障生命安全为核心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应急避险意识和技能,更加注重动员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顺政办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市政管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已经2004年第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我区市政公用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的范围《预案》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在我区市政公用事业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事故,主要包括燃气、供水、供电、住宅供暖、市政工程事故等。
二、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成立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总指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常务副总指挥:区市政管委主任成员:区市政管委、区国土房管局、区交通局、顺义公路分局、顺义公安分局、区燃气公司的主要领导(二)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区市政管委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办公室工作人员:区市政管委公用科人员办公室地点:区市政管委公用科联系电话:81492857、81492992(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和各单位分别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训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0年)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训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京应急委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训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0年)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8〕2号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全市干部队伍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本领。
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本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应急体系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围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做好公共安全保障目的,以完善应急管理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创新应急管理培训方法为手段,以提升应急管理培训质量为关键,不断提升全市干部队伍应急管理素质和业务水平,着力提升本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目标导向。
紧紧围绕为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坚实人才保障的目标,开展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突出科学性、实用性,着力提高受训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素养、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2.坚持统筹规划。
紧密结合本市重点工作和各地区、各领域实际,统筹协调好市、区两级和各领域培训计划,贴近需求、找准定位,科学合理设定培训内容、选择培训方式、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督促落实各项任务。
3.坚持资源整合。
充分整合本市现有师资、教材、培训基地等资源,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主动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特别是天津市和河北省的沟通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培训班,最大限度激发释放培训资源的效益。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7日(联系人:雷鹏;联系电话:55579986)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保障基本、覆盖全面、有效衔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设立。
第三条自然灾害发生后,遭受灾害的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灾害情况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的原则,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案,履行相关程序,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测算、申请、拨付,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内容第四条本市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视情开展如下救助:(一)灾害应急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三)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四)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第五条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京政办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id]51403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推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全市应急力量,建立健全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为突击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其他应急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提高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确保首都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运行。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全面有序推进全市应急队伍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应急队伍体系。
重点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推进由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建设,大力支持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
2、立足实际,按需建设。
综合考虑首都地区突发事件特点和实际需要,兼顾财力、物力和人力现状,充分依托现有应急力量建设应急队伍,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应急厅〔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应急厅〔2024〕14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面向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科技需求,聚焦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卡脖子”问题,重点支持应急管理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先进适用装备研制等。
根据《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组织管理相关要求,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1.符合《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指南方向进行申报。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申报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并满足考核指标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应急管理部科技支撑管理系统(https:///zdsys/,以下简称科技支撑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相关申报文件格式见科技支撑管理系统。
3.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推荐要求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推荐单位通过科技支撑管理系统提交推荐意见。
二、项目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研发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2.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落实项目研究和示范经费,具备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和保障条件。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京应急规文〔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19〕1号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局属事业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10月30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各执法机构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听证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局法制处负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配合办理。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已掌握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或者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安排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1
1.能够承担24小时应急值守和外勤任务;
2.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1.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2.具有北京市户口;
3.年龄在30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及以下。
注: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系依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专业目录所列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单位
报考
职位
岗位职责
学历学位
专业
人数
岗位要求
备注
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
城市安全运行研究岗
承担城市运行安全领域安全科研课题关键技术研究、科技研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安全科学与工程(专业代码0837)、化学工程与技术(专业代码0817)、化学(专业代码0703)
1
1.具备独立从事科研项目的能力;
2.具备较强的科研攻关能力;
3.具备较强的学术论文写作能力。
1.具有北京市户口,档案关系在京;
2.具有2年及以上科研工作经验;
3.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北京市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中心
应急值守岗
承担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事业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事业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事业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河北省减灾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减灾救灾的数据信息服务,灾害及风险评估、减灾科技应用;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河北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安全文化建设,事故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等工作。
二、招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统一招聘方式。
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及资格审查、考察、体检、拟聘人员公示、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等步骤进行。
四、招聘条件、岗位、人数(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30周岁(1989年3月1日至2002年9月18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2020年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5名。
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附件1:《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0年公开招聘(统一招聘)岗位信息表》。
其中专业参考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试行)》等设置。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对印发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08〕164号)1.删除文件第二十二条中“,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二十三条中“,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资格”的内容。
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1号)删除文件第二十八条“考生存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127号)1.删除文件第五条第三项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决定”的内容。
2.删除文件第八条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3.删除文件第十条第二款中“,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内容。
4.删除文件第十三条“对考生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进行及时更新。
北京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北京市航空应急救援队)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5/12
序 号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公告时间
1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接业务 保障和发布提示信息发布 服务政府采购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公司
133.0 133.0
2023-06-12 2023-06-29
TOP5
北京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采购电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信运营商预警及提示信息发布服 公司北京分公司
\
务项目
TOP6
北京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电信运 营商预警及提示信息发布服务项 目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电信运营商预警及提示信息发布 服务面向北京联通运营商手机客 户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及提示 信息成交结果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 公司
201.0
2023-06-12
TOP3 TOP4
电信运营商预警及提示信息发布 服务面向北京电信运营商手机客 户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及提示 信息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北京中盛永信科技 北京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复印纸] 发展有限公司
1.0
2023-03-29
TOP2
北京中盛永信科技 北京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复印纸] 发展有限公司
0.1
2023-03-2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3)印刷服务(2)
北京市应急预案
北京市应急预案一、前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面临着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全面的应急预案。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应急预案的目标、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流程及实施要点。
二、目标北京市应急预案的目标是保障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在突发事件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社会影响。
具体目标如下:1.及时、科学、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降低灾害损失;2.敏捷、高效地组织各方资源,提供紧急救援和救助;3.提高公众应急意识,增强自救能力和互助合作能力;4.构建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三、组织体系为了实现应急预案的有效执行,北京市建立了完善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该体系包括以下部门和机构:1.指挥部:由市政府设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级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和指导应急工作。
2.应急响应部门:包括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应急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的应急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机制,实现资源的快速调配和优化利用。
4.应急培训与演练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技能水平。
四、应急响应流程北京市应急预案将突发事件响应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对应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
下面是应急响应流程的具体步骤:1.紧急通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政府指挥部通过各种渠道向应急响应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发布紧急通知,启动应急响应。
2.灾情评估:应急响应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前往事发地点,进行灾情评估和危险性分析,为后续应急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3.资源调配: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指挥部决定调动各类资源,包括人员、物资、设备等,支持救援工作。
4.救援展开:各应急响应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展开救援行动,包括危险区域的封控、伤员救治、人员疏散等。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平台安全生产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平台1、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主办的专业性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
承办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4号楼。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网站承担着发布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类的政策法规、执法动态、重点工作、安全规划、事故通报、文件下我、危险化学品、教育考核和其它各类信息的职能,同时通过网络在线咨询、有奖举报等在线服务业务,逐步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
(1)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扩展资料:许可服务:1、对公益性民间组织提出的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进行备案管理;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4、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进行备案;5、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6、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7、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违法行为;8、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共3项)(共3项);8.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8.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8.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9、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共4项);9.1、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增项申请;9.2、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延期申请;9.3、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变更申请;9.4、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10、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共2项);10.1、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变更申请和增项申请;10.2、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1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共3项);11.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次申请;1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1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共3项);12.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1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次申请;1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1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共3项);13.1、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13.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13.3、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申请;14、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16、对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调剂分配、变卖和跨年度使用的审批(共3项);16.1、对受赠人跨年度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审批;16.2、对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和调剂分配;16.3、对灾区不适用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批准;17、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备案(共2项);17.1、对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备案;17.2、对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18、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接受救灾捐赠;1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共2项)。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集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集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征集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考试点场所条件以及考试质量,我市拟对现有的考试方式进行改革,对考试设备进行提升。
为做好考试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在满足我市考试工作整体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统筹、高效便民”原则,开展安全生产考试点试点单位征集工作。
二、试点单位职责(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试点单位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业务)范围含有对应国民行业经济分类目录P8394“教育辅助服务”事项或“安全生产考试服务”,且不从事与天津市安全生产考试有关的培训活动。
(二)符合《天津市安全生产考试点基本条件》(附件1)要求。
(三)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
(四)自愿报名承担考试点职责,并独立承担有关风险。
四、时间步骤(一)自主申报(即日起-2022年8月31日)。
有意愿承担考试点职责的试点单位,在时间节点前将附有考试点平面设计图、建设效果图、VR漫游效果图、消防验收或消防评估、拟采用实物仿真设备的条件符合性评估报告、组织机构图、考试点规章制度等申报资料的《试点单位申请书》(附件2)、《试点单位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报拟设置试点单位所在的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择优选择(2022年9月1日-2022年10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应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应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京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应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应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应急委二〇一〇年六月)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紧紧依靠并广泛动员群众,统筹兼顾、夯实基础,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