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无障碍设施和环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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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

XX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6)第四章无障碍服务 (8)第五章法律责任 (9)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的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环境的改造

设施
道路、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
改造 范围
信息交流
社区服务
主要是指社区公共 服务设施应当具备 无障碍服务功能
语音信息、文字提示信息服 务;盲文、字幕、手语服务; 无障碍网站设计与使用等
第二节 社区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的评定
无障碍环境评定内容
室内环境 包括居住环境、行走、厨房、洗手间、家务劳动、自我照顾个人卫生、休闲
5.电梯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0mm;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 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轿厢内应设电 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轿厢的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第三节 无障碍环境改造的标准与改造方案
无障碍环境改造标准
道路 设施
建筑
楼梯 台阶
记停位录车
服分 务 设析 施 总
结扶手Leabharlann 升降 平台门电梯 厕所
1.无障碍道路设施
指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 人行地下通道等符合无障碍计标准要求。例如行进盲道 宽度宜为250mm~500mm,设置缘石坡道,城市主 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人行道设置台阶 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 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 1.50m。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 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无障碍通道室 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2.通道
由室内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通道应为无障 碍,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扶手,扶手标准同前。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老年人等公民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信息化、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工作,制定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可以聘请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向行政部门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七条国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无障碍建设的改造力度,鼓励、扶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设施和信息服务,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国家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提高公民无障碍环境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

第十条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二条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并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七条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六届〕第九号)《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23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开创人民城市建设的新局面,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共治、监督管理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告第12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23号)《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保障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相协调,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2013专科《常见疾病康复》、《康复工程学》、《康复评定技术》复习提纲

2013专科《常见疾病康复》、《康复工程学》、《康复评定技术》复习提纲

《常见疾病康复》学习提纲及复习题教材,主编:张绍岚;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一、全面复习范围第一章导论第二章脑血管疾病患者康复第三章颅脑损伤患者康复第四章脑性瘫痪儿童的康复第五章脊髓损伤患者康复第十章颈肩腰腿简要腿同患者康复第十五章运动损伤患者的康复第二十三章其他常见病的康复二、复习思考题(请参考教材、网络资料或你自己的理解)(一)名词解释CVD、PNF、Bobath、Rood、卒中单元、控制关键点、运动损伤、五十肩、网球肘、植物状态(二)问答题1、疾病康复的基本工作模式如何?2、脑血管疾病的主要危险有哪些?3、脑卒中的运动功能障碍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康复评定?康复治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4、请归纳脑卒中(脑血管疾病)运动障碍康复的要点。

5、颅脑外伤包括哪些类型?会出现哪些功能障碍?康复评定包括哪些方面?康复治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6、脑性瘫痪的主要病因包括哪些方面?7、脑瘫分哪些类型?各型的特点如何?康复治疗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有那些?8、概述脑性瘫痪运动疗法的要点。

9、脊髓损伤平面的确定和严重程度可以用哪些方法?10、脊髓损伤可以出现哪些功能障碍?11、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如何诊断?有哪些类型?12、运动损伤有哪些类型?哪些运动最容易造成运动损伤?13、简述运动损伤的治疗目的和治疗方法。

14、简述慢性疼痛的常用评定方法和康复治疗的目标。

15、简述压疮的预防措施。

(三)论述作业题占课终总成绩50%,选做4题。

要求:教材作参考,鼓励上网查询和参考其他资料,希望学生有独立见解和宽阔的视野,没有标准答案。

课终考试时必须上缴打印件或用U盘上缴电子版(最好上缴电子版,请著名学号、姓名),学生相互之间不能复制,如发现任何学生之间有完全相同的解答内容,各方成绩酌情扣分或0分处理。

1、综述国内外脑卒中康复治疗方法的现状和进展。

2、综述截瘫和四肢瘫康复基本训练方法(可以用图片说明)、康复工程的产品和环境改造的措施(可以在网上搜索图片说明)。

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

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

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城市的无障碍可及性,为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群体创造一个更加友善和包容的环境。

本文将针对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进行详细论述,以期为城市改善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

1. 背景介绍如今,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社会的包容性和可访问性。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无障碍设施成为了不可忽视的一环。

改善无障碍设施,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要求,也是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2. 现状分析2.1. 城市无障碍设施现状评估城市现有的无障碍设施,包括人行道、交通信号、电梯、斜坡等,并列举存在的问题,如缺乏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无障碍通道、人行道杂乱无章等。

2.2. 目标受众需求明确目标受众的特殊需求,如轮椅使用者需要宽敞平坦的通行道路,视力障碍者则需要有明确的引导标识等。

3. 方案设计3.1. 人行道改造扩展人行道宽度,确保足够的空间让行人和轮椅使用者通行。

设置无障碍通道的标志牌和地面标识,方便行人辨认。

3.2. 交通信号优化调整交通信号的时间和周期,留出足够的时间供行动不便的群体过马路。

并在信号灯上增加声音或振动提示。

3.3. 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包括安装电梯、加装无障碍坡道、改进楼梯扶手等。

同时,在建筑入口设置无障碍通道的标识,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

3.4. 公共交通改善增加无障碍公交车数量,在公交站点设置无障碍出入口,方便轮椅使用者上下车。

并加强公交站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4. 成本和资源详细分析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成本和所需资源,包括资金、人力、材料等。

提出可行的筹资和资源整合方案。

5. 实施计划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实施计划,并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

同时,建议分阶段实施,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6. 效果评估建立评估指标,对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进行效果评估。

并及时总结经验,为今后的改造工作提供参考。

结论:通过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的实施,可以为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更加友好和便捷的城市环境。

残疾人公共设施与无障碍环境

残疾人公共设施与无障碍环境
残疾人无障碍浴室
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浴室设施,如轮椅可进入的淋浴间和扶手等 。
残疾人无障碍医院
提供方便残疾人的医疗设施和服务,如特殊病房、无障碍检查室等 。
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
残疾人无障碍图书馆
01
提供方便残疾人的阅读设施和服务,如盲文书籍、有声读物等

残疾人无障碍电影院
02
设有残疾人专用座位和通道,方便残疾人士观看电影。
残疾人就业保障设施
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
提供适合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 务。
残疾人就业保障机构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 残疾人的就业机会。
残疾人创业支持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相关的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
04
CATALOGUE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案例
城市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案例
残疾人公共设施与无障碍 环境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4
CATALOGUE
目 录
• 残疾人公共设施概述 • 无障碍环境建设 • 残疾人公共设施分类 • 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案例 • 未来展望与挑战
01
CATALOGUE
残疾人公共设施概述
残疾人公共设施的定义
残疾人公共设施是指为残疾人提供便 利和安全,满足其日常生活需求的设 施,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卫生间、残 疾人坡道、残疾人电梯等。
解决方案与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识,形成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公共设施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资金投 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无障碍设施改善计划

无障碍设施改善计划

无障碍设施改善计划无障碍设施改善计划旨在改善城市中的公共场所和交通系统,以确保所有人,特别是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都能够更轻松地访问这些场所和系统。

本计划的目标是提供无障碍的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城市带来的便利和福祉。

I. 改善公共场所为了提高公共场所的无障碍程度,必须对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改进建议:1.斜坡和扶手:在所有重要的出入口处安装斜坡和护栏扶手,以便行动不便的人能够轻松地进出建筑物。

2.无障碍厕所:为残障人士准备适用的无障碍厕所,并确保设施的位置方便使用。

3.电梯和扶梯:所有大型建筑物都应安装电梯或扶梯,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进出各个楼层。

4.导向标识:增加明显的导向标识,使用大字体和对比明显的色彩,以帮助视力受损的人更好地导航。

II. 提高交通系统的无障碍性为了确保交通系统对所有人都具有可访问性,以下是一些建议:1.公交车站:所有公交车站都应有无障碍斜坡和扶手,以及提供上下车的无障碍设施。

2.轨道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辆应具备无障碍的上下车设施,比如调整好高度的月台和车厢门。

3.行人道和人行横道:行人道应铺设维护良好的地面,便于轮椅使用,并应在人行横道处设有无障碍斑马线。

4.盲道:在适当的地方,应设计和铺设盲道,以帮助视力受损的人安全地行走。

5.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应通过声音和视觉信号来传达给视力或听力受损的人,以帮助他们安全过马路。

III. 推动无障碍设施改善计划的必要性改进城市设施并推动无障碍计划的实施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1.平等机会:无障碍设施改善计划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城市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设施,不论他们是否有特殊需要。

2.社会融合:通过改善无障碍设施,我们能够促进社会融合,使残障人士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

3.经济利益:一个无障碍的城市将吸引更多的游客以及商业活动。

此外,随着人口老龄化,有更多的人将受益于无障碍设施。

4.可持续发展:无障碍设施改善计划是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种响应,通过提供无障碍设施,我们可以减少对个人专车和汽车的需求,鼓励更多人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并减少交通拥堵。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前款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常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常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常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民政、公安、财政、旅游、园林、经信、质监、文广新、教育、体育、卫生、人社、民防、金融、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联、妇联等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贯彻、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和妇女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公安、规划、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三号•【施行日期】1993.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三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国家给予的特别扶助。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

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

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本文将提出一套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残障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城市无障碍设施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无障碍设施不仅可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还能够提高市民的出行效率,促进社会的包容和融合。

二、改造方案1. 公共交通(1)在公交车站、地铁站等公共交通站点设置无障碍通道,包括坡道、扶手、盲道等设施,方便视力受损或行动不便的人群。

(2)更新公交车辆,增加无障碍设施,如低地板车辆、升降台等,方便乘客上下车。

2. 公共建筑(1)公共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入口,包括无障碍通道、自动门、扶手等设施。

(2)在公共建筑内部设置无障碍设施,如轮椅坡道、电梯、盲道等,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

3. 道路改造(1)改造道路,修建更宽阔的人行道,使行人、轮椅、婴儿车等能够顺畅通行。

(2)设置过街设施,如斑马线、人行天桥等,以保障行人的安全,尤其是行动不便的人群。

4. 绿化环境(1)为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便利,设置无障碍走廊,方便他们在公园、广场等绿化区域内自由移动。

(2)合理摆放花坛、绿植等,确保不妨碍行人的通行,并为视力受损的人提供足够的警示,避免意外发生。

5. 信息服务(1)提供无障碍的信息服务,包括交通线路、公共场所介绍等,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获取信息。

(2)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服务中心,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导览等服务,使行动不便的人群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改造方案的实施1.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和引导城市各方面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2. 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改造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及时进行维护和维修工作。

3. 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无障碍设施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四、改造方案的意义与价值1. 促进社会的包容和融合,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版)(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城镇和农村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差距。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九条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康复工程技术课程标准

康复工程技术课程标准

《康复工程》课程标准课程类型: 理论+实践课程性质: 职业技术课适用专业: 康复治疗技术学时: 40学分: 2课程标准编制负责人:一、课程定位(一)课程性质(二)《康复工程》是高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主干课程, 是其他康复专业课程基础, 。

本课程注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是康复治疗专业培养职业能力的基本课程, 对应康复治疗岗位能力需求、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标准, 培养学生在临床康复、社区康复等康复治疗岗位必需的康复治疗能力和学生的个性发展能力。

本课程标准适用于三年制康复治疗技术专业, 学生起点应为普通高考学生或同等学历者。

(三)课程作用(四)本课程是国家康复治疗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课程。

要求对应康复治疗岗位能力需求、康复治疗师执业标准, 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 学会应用康复工程技术对病人实施整体康复治疗。

(五)前导、后续课程本课程的前期课程有医学基础课程, 康复医学概论, 运动治疗技术、临床医学概论、物理疗法技术、作业疗法技术、中国传统康复等。

同步课程则包含言语康复、康复综合实训等课程。

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和就业岗位前必须掌握的临床康复技能学科。

二、课程理念及设计思路结合康复工程研究进展和教学实际,突出“最基本、最重要、最实用”原则, 每章结构按基本构造、内容和临床运用三部分讲授。

突出康复工程技术临床实用性,注重康复工程技术临床应用和技能操作。

以理论和实训并重为原则, 以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为核心, 突出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特点, 强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确立课程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通过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 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本课程建议课时40学时, 理论20学时, 实训20学时。

采用教学方法:理论与临床实例结合, 通过实际病例, 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独立思考的能力。

角色扮演法:还原实际临床操作过程, 不仅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更能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 提高其医患沟通、团结协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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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示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 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盲 道触感条0.25mm,高度5mm。 (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 物。
(5)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 (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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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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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
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 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 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 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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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
碍标准》。
• 2000年9月,北京市政府颁布国内第一个
第六章 无障碍设施和环 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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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无障碍设施
第三节:环境改造
第四节:国际通用残疾人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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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掌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 施的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
2.掌握触感块材的定义、分类及其铺设要求
3.熟悉建筑物外部的坡道、扶手、影响交通 信号和建筑物内部的出入口、电梯、楼梯 、走廊、梳洗室、浴室等设施的设计要求
单拐步行时通道所需的宽度为0.70~0.90m ,双拐步行时需0.90~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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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厕所
• 一般面积≥2×2m。大便池一般采用坐式马桶,高0.40~
0.45m,两侧安置扶手,两侧扶手相距0.80m左右。若 要供偏瘫患者应用,扶手也可采用可以移动的,移开一侧 以便轮椅靠近。为便于扶拐的男患者小便,最好有落地式 小便池,两侧离地0.9m处有扶手,正面1.2m处也有横的 能承受身体重量的安全抓杆,以利于患者依靠并释出双手 协助解开裤扣小便。厕所的门最好是双向门,以免开关时 引起麻烦。如向外开的门,进门时需患者后退才能开门, 进门后需转过身来关门。而向内开的门占去了室内空间, 活动不便。如果条件所限只能采用单向门,应选择向外开 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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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盲道
1.定义 盲道本是为盲人提供行路方便和安全的道路设施,盲道一
般由两类铺就,一类是条形引导砖,引导盲人放心前行,称 为行进盲道;一类是带有圆点的提示砖,提示盲人前面有障 碍,该转弯了,称为提示盲道。
2.盲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 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4.了解环境改造的内容和要求,国际通用残 疾人专用的标志及其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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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无障碍设施: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 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 和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 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 设施
环境改造:通过对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 使环境能够适应残疾人的生活、学习或工作 的需要。
• 洗手池下部空间宽度应大于0.70m,深度大于0.40m,
池底最低处不低于地面0.68m,以便乘轮椅患者的腿部能 进入池底;洗手池台面高度不应高于地面0.78m,以便于 接近水池以洗手和洗脸,而一个可升降的洗手池应该更有 利于残疾人和不同年龄的人群使用。水龙头采用长手柄式 ,以便操作。池深不必大于0.16m,排水口应位于患者能 够得着处。镜子的中心应在离地1.05~1.15m,镜面稍 倾斜向下,否侧患者难以照A见自己较大部分的身体。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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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门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
门或平开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 用的门;轮椅通行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0.80m,采用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 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槛高度 及门内外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15mm,并 应以斜面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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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楼梯与台阶
楼梯与台阶形式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 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其宽度不应小于 1.50m;两侧应设扶手;踏面外侧应设高 不小于50mm安全挡台;距踏步起点与终 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楼梯、台阶踏 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规格。
• 室内、外的照明要好,视度清晰。脊髓损伤患者,尤其是
颈部损伤患者等体温调节功能有障碍等患者,室内温度要 有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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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传达、接诊、咨询、公用 电话亭等服务柜台
• 同洗手池一样,柜台下面离地应为0.68m
以上,以双足伸入0.45m为合适,台面高 度不应大于0.80m。电话机和拨号盘中心 离地应为0.90~1.00m。
专用的空间如停车场、厕所、电梯等处,应在显 著位置上安装国际通用的标志牌。
• 标志牌尺寸为0.10m至0.45m的正方形,白色轮
椅图案黑色衬底或相反,轮椅面向右侧。如在标 志牌上加文字或方向说明时,其颜色应与衬底形 成鲜明对比。所示方向为左侧时,轮椅面向左侧 。标志牌用于指示方向,提供以下信息。
(1)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 (2)指示建筑物内、外通路。 (3)指示专用空间位置。 (4)指示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
(一)坡道 城市道路坡道设于有阶梯或马路缘石之处,坡度 一般≤1:12,其表面材料宜平整粗糙,冰冻地区 应考虑防滑。建筑物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 形或折返形;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侧面凌空时 ,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 全挡台;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长度不 应小于1.5m。
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 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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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环境改造原则
• 根据个人需求确定最希望改造的环境
优先。
• 根据康复目标合理安排环境改造。 • 根据残疾类型改造环境。 • 综合考虑兼顾各类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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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用残疾人 专用标志
• 符合无障碍设计的道路、桥梁、建筑和供残疾人
• 物质环境无障碍的主要要求是: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 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 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 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处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 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设施等。
• 信息和交流无障碍的主要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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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入口
为方便使用轮椅的患者,建筑物的无障
碍入口应为斜坡形,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 不应大于1:50,坡表面要用防滑材料,门 内外应有1.5×1.5m的平台部分,然后接 斜坡。平台的作用是让患者进出门后能转 过身来关门或锁门。如与斜坡并行有一部 分台阶则台阶的高度不应大于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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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浴室
• 盆浴时盆沿离地面的高度应与轮椅座高0.40~0.45m相
近。盆周与盆沿同高处应有一些平台部分,以便患者转移 和摆放一些浴用物品。水龙头用手柄式较好。盆周应有直 径4cm的不锈钢扶手。淋浴时用手持淋浴喷头,喷头最大 高度应位于坐在淋浴专用轮椅上的患者能用手够得着处。 同时具备盆浴、淋浴的浴室面积在2×2m左右。地面和 盆底应有防滑措施,浴室内部地面以及与外间结合处不应 有台阶,以便于轮椅进出,且为防止水溢出,可以制作成 斜坡,门口高,里面低。有条件的家庭和医院内的浴室和 盥洗室等处,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呼叫铃),这一装置 应该防水、醒目并且便于摔倒在地面的求救者触及。
无障碍设施的地方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 施管理规定》。2001年8月1日,《城市道 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开始在全国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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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 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是在 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
1.城市道路 2.居住区 3.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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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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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梯与升降平台
必须设无障碍电梯;为方便使用轮椅的
患者上、下楼,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 1.40m,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门 宽应不小于0.80m,电梯按钮高度0.90~ 1.10m电梯迎门面应有镜子,以方便残疾 人观看自己的进出是否已完成。供乘轮椅 者使用的升降平台面积不应小于 1.20×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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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起居室
• 室内地板不应打蜡,地毯应尽量去除。卧室内窗前、柜前
,以及床的一边应有1.60m的活动空间,以便轮椅可做 360°旋转。如床头一侧放床头柜,此侧离床应有0.80m 以便轮椅进入。由于坐在轮椅上手能触及的最大高度一般 为1.20m,因为衣橱内挂衣架的横木不应高于1.20m, 衣柜深度不应大于0.60m。坐在轮椅上时向侧上方探的合 适高度为1.3m,因此柜内隔板和墙上架板不应大于此高 度,墙上电灯开关也应如此。侧方伸手下探时最低可达高 度为0.25m,因此底层的柜隔板、抽屉均不应低于此高度 ;墙电插座以离地0.3m以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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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走廊
迎面或同时通过两个轮椅的走廊至少宽 1.80m;迎面或同时通过一个轮椅和一个行 人的走廊需宽1.50m。由于轮椅常会将墙皮 碰落,故离地面35cm以下的墙面应贴以保护 墙皮的轮椅挡板。轮椅旋转90°处所需要的 空间应为1.5×1.5m,以车轮为中心旋转 180°时一定要有1.7×1.7m的空间,旋转 360°时需有2.1m×2.1m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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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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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 环境改造就是通过对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
使环境能够使用残疾人的生活、学习或工 作的需要。环境改造的目的就是通过建立 无障碍设施,消除环境对残疾人造成的各 种影响,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基本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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