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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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1、某患儿2005-06-12上午因腹痛去某市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卵巢囊肿蒂扭转,急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小肠系膜肿物、肠系膜血栓,腹腔内有血性渗出物、肠管呈暗紫色。该院未行小肠手术,关腹后急转上级医院治疗,有医务人员护送,但没有向上级市中心医院转交病历摘要“腹腔内有血性渗出物、肠管呈暗紫色”仅有口头汇报。上级中心医院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病情介绍在麻醉苏醒阶段仅做一般的保守治疗,28小时后出现中毒性休克才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小肠蒂扭转3周,绞榨性肠梗阻,小肠广泛坏死而切除。残留小肠仅20公分,属断肠综合征。患者家属告到法院,主张后一家医院赔偿396万余元。

问题:某市医院应负责任吗?上级市中心医院应负责任吗?责任如何分摊。

点评:前一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手术不当、转诊时未及时通报病情)要负诊疗过错责任,负次要责任40%。因小肠坏死发生在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转诊时病情介绍,没有立即做剖腹探查术故要负主要责任60%。

2、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

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问题:该精神病医院应负何责任。

点评: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

3、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

问题:医院有何过错,应负多少责任。

点评:违反诊疗常规,违反准入制度,应负全责。

4、1999年5月患者陈某因小小的“落枕”到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经医疗鉴定死者体质特殊,认定不是医疗事故,一审据此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时,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当,被判负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万元。

问题:医院有何过错。

点评:院方要胜诉,光证明不是医疗事故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没有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问题: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点评: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值班医生应当存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医院连带存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

6、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问题:该案属何性质。

点评: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

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7、被告某医院

原告的母亲***于2004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科医生诊断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

1. 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

2. 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瘫。

3. 脑瘫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

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鉴定。

2. 文检鉴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话记录”、“实习医师廖某某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的事实。

3. 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鉴定的检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二审法院判决

医院承担30%的民事责任。

问题:医院缘何败诉。

点评:病历作为证据时,其真实性、时间—行为节点显得尤为重要。

8、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仍然只能微睁,功能受限。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录佐证。随后,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伤情鉴定,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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