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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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存在的基础
具有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婚姻自主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内容主要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农业法银行法
价格法等法律
民法和经济法的主要区别:从调整对象看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此种关系一般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行政法
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的特点行政法具有强行性其规范多为强行法,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法律。行政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
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挂席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民事关系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范看,民法的规范大多是任意性的,而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民法的主体可是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
民法与社会法
第四节民法的体系
商品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必须要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必须要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
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
所有权和其他财产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
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结果。
债和合同制度
人格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侵权责任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民事规范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七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密使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第二节平等原则
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
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民事主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社会的平衡。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当事人都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法官及仲裁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