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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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讷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
搬迁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卫生、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管执法、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职工的监察。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户口迁入和迁出,
,四,办理房屋产权、产籍交易过户、分户手续,
,五, 办理或变更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经营证件,
,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以上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市规划、国土、住建、房产、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畜牧水产、文体广电、电业、食品药品、卫生、街道社区、教育、民政、交通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应当组织市规划、国土、城管执法、房产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
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以2008年航拍图为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告~监督指导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房屋居住人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住建、民政、残联、房产、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和持有低保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实施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发改、规划、环保、国土、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的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市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征收项目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房屋征收行为,
,五,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