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性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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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1.任务和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有权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并依法采取各种法律措施。

2.组织和活动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采取首长负责制;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议制;法院、检察院实行委员会制。

3.能动性。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制定法规,司法机关是相对被动的。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他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定主体。

行政机构一般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一)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

1.国务院(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1)部门规章的制定权;(2)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3)对行政纠纷的裁判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前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者:国家税务总局直属机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其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员会。

同时,具有独立的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批准了这种申请,那么才意味着解除了法律的禁止,行政相对人因此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从形式上说,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审查,并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从性质上说,行政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许可的存在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禁止。

这里的法律禁止指的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不是绝对禁止。

如果是国家绝对禁止的事项当然也就不存在解禁的问题。

法律的一般禁止既包括法律的明确禁止,也包括法律不明确禁止两种形式。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功能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功能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政党等
人事、财政 和外交部门
直管事业单位(公立学 校、公立医院、出版社 等)
思考题
1、外交部批准上海市政府外事办有权对因公出境人员颁 发因公护照权和护照签证自办权,请问外交部的批准行 为是否为行政许可行为? 2、教育部 同意并批准周其凤担任北大校长,该批准行 为是行政许可?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务院综合部门依照 国家授权以出资人的身份对某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等 事项进行审批,是否为行政许可? 4、公安机关对张某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否为行 政许可? 5、教育部批准某公立学校设立博士点或设置某一专业, 为行政审批还是行政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转让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 (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 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 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 等形式。)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 _________。 (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 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的外部 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关、程序及监督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腐败的产生和部门垄断地方利益的形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行政效率,增加了公民法人的负担。

为此,作者提出尽快研究制定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主张严格限制许可适用范围,严禁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并公布许可标准和条件;提倡许可机关联合办公,实行“一站服务”体制;许可程序应当简化,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行使许可权力;许可收费要有限制,涉及经济利益许可或竞争许可的,可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许可收费全部上缴国库。

还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及被许可人的监督,规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

与此同时,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行政机关从行业或地方利益出发,利用许可制度搞垄断,竞相设定许可制度,造成许可泛滥,使许可制度日益成为行政机关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可机关权限不清,多层次多部门许可形成新的官僚主义;许可标准混乱不统一;许可程序冗长繁琐;行政机关利用许可乱收费;许可证缺乏监督等等。

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体制的建立,也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给公民法人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

为此,有必要针对许可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予以分析,尽快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

本文将我国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并结合国外有益的经验,提出我国许可法的立法构想。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理论界有几种定义方式。

第一种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第二种为“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禁止,准许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2]第三种为“许可是行政主体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领域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一、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许可。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三、行政许可行为的种类
(一)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三)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许可
(四)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性质探究

行政许可性质探究
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
种禁止 , 未经许可, 不得从事许可活动。如 “ 行政
收稿 日期 :0 60 — 20 -41 9
作者简介 : 孙录见( 99 ) 男 , 16 - , 陕西眉县人 ,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 院讲师 ,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 的教学与研 究。
①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观点较多, 本文只介绍几种常见的理论, 其余如控权与赋权双重性质说 、 解禁与确权双重性质说 、
行 政 许 可 性 质 探究
孙 录 见
( 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 院, 陕西 西安 7 0 6 ) 10 9

要: 传统的行政许可性质理论由于没有正确地解决权利和权利 能力的关 系及其性质 问题
而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被许可人而言, 其获得许可的目的是享有和行使特定的权利 , 而权利的享 有和行使又是以享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从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 系看, 行政许 可的 实质应是“ 行 政机 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授予一种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 。
关键 词 : 行政 许 可 ; 质 ; 利 ; 利 能力 性 权 权
中图分类 号 : 9 2 1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02 3 ( 0 6 0 -0 80 1 0 -7 l 2 0 )60 7 -4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对 国家事务 、 社会公共 事务进行事前监管的一种手段 , 是行政机 关最基本 和最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由于对其性质的不同认 识, 即使颁布 了《 行政许可法》 人们对 行政机关的 , 同一个行为仍产生不同的认识 , 如结婚登记 、 专利 申
第三种是“ 中说” 折 。这种观点认为 , 行政许可 兼 具赋 权和解 禁 两 种 特点 , 它是 一 个 事 物 的 两个 方 面, 对被许可人来说 , 是一种赋权 , 因为他取得了从 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但对未获得许 叮的人来说 , 是

对人权行使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性质与限制的思考

对人权行使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性质与限制的思考
时, 人权行使行政许 可权又是 一种设定行 政许可的权力 , 应 当遵 守《 政许 可法》 还 行 有关设定行 政许 可的 限制 性规 定 。在 我国建 立宪法诉讼制度 , 是尊 重和保 障人权 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 人权 ; 政许可 ; 行 国家权力
中图分 类号 i 9 2 i 1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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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3月
第3 ( 期 总第 13 ) 5期
Acd mi o ra f o g h u a e cJ un lo n z o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Zh
中 州 学 刊
Ma . 0 6 y 20
N . o3
【 法学 研 究 】
对人权行使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性质与限制的思考
无权予以限制和禁止。在人权的法定权利 层面, 任
何法律上的权利 的行使都是有限制 的, 人权的行使
性是值得 商榷的。行政许可的性质是解禁还是赋权
或者其他 , 需要考虑不同的行政许可所涉及 的国家
也不例外。但人权在权利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 对人权行使 的限制本身也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人
王 、 红 小
( 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行政法 系,河 南 郑 州 4 00 ) 5 0 2

要: 人权行使行政许可权是对人权行使进行 事前限制 的国家权力 , 国家对这种 限制权 必须予 以适 当的限制 , 以
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权行使行政许可权在本质上可以归类为立法权力, 必须遵守《 立法法》 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同
权不能被滥用 , 对人权 的行使进行 限制 的权力 同样
不能被 滥用 。
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而定。由于国家权力和 公 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复杂 。 同领域内的行政许可 不 所体现的性质有可能不同。就人权行使行政许可 的 设定而言 , 在上述观点 中, 解禁” “ 说将行政 许可理 解为普遍禁止 , 这与人权是普遍存在的、 人人享有的 特性相违背 , 普遍享有 的人权其行使却被我 国法律 普遍禁止 , 在理论上显然是无法解释的。 “ 赋权” 说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核准、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

1.1 定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特定行为、活动或者资格进行授权、许可的行政行为。

1.2 特点:a) 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种行政权力,行政机关拥有对特定的行为、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力。

b) 依法授权:行政许可是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办理。

c) 双方权益平衡:行政许可通过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既保护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益,同时也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确认的定义和特点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以行政行为形式确认的行为。

2.1 定义: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形成具有实践意义的行政行为。

2.2 特点:a) 对事实认定:行政确认主要对特定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包括个人资格、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等。

b) 实践意义:行政确认的结果对权利义务的产生、行驶、保护和限制具有实践意义。

c) 对权益影响:行政确认的结果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具有直接影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但在性质、内容和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3.1 性质区别:a)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特定行为、活动或者资格进行授权、许可的行政行为;b)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形式表达。

3.2 内容区别:a) 行政许可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符合条件是否能够获得行政许可;b) 行政确认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具备某种法律效力。

3.3 程序区别:a) 行政许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上具有严格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告知等环节;b) 行政确认的程序相对而言更加简单,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证据调查、认定和告知等环节。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行政管理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并解释其在行政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及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一种具有准许性质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依法性:行政许可的授权依据是法律或法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2. 自由裁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裁决;3. 单向管制: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管制,要求申请人符合一定的条件;4. 特别程序:行政许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5. 强制执行:一旦行政许可被授予,行政机关有权利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二、行政确认的定义及特点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某一事实或权利关系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特点如下:1. 对事实确认:行政确认主要针对一定事实的真实性或合法性进行确认,例如对某个企业的资质进行确认;2. 双向管制:行政确认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进行确认,也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3. 税费征收:行政确认中存在税费征收的情况,一旦行政确认完成,相关的税费就要依法征收;4. 特定程序:行政确认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1. 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准许性行政行为,主要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管制,而行政确认是一种确认性行政行为,主要对事实或权利关系进行确认。

(2)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对象是申请人,行政确认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事实或权利关系。

(3)程序不同:行政许可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行政确认也需要按照特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但与行政许可的程序略有不同。

(4)结果不同:行政许可的结果是授权或许可,行政确认的结果是对事实或权利关系的确认。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认识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认识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认识赫成刚【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2页(P56-57)【作者】赫成刚【作者单位】河北省质监局审查事务中心【正文语种】中文确定事物的性质是研究的开始。

通过学习“十八大”报告及在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同时结合《行政许可法》颁行十年之际,重新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对于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具有哲理的价值导向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下面,笔者结合本职工作,对行政许可的性质进行简单论述,供同仁们指正。

行政许可性质认定的回顾伴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和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规制政府管理的需要,为克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状况,从1996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行政许可的调研、起草工作。

历时7年之久,《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最终出台,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许可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对于行政许可概念,虽然《行政许可法》专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予以描述,但由于对行政许可的性质缺乏立法的进一步揭示,无论在学界还是政府的实施层面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认定上,莫衷一是。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将其归纳为“赋权说”、“解禁说”、“证权说”以及相应的变种等十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对行政许可性质认识的迥异,既影响了行政许可应有的法治进程,阻缓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速度,也直接削弱了行政许可的现实效果。

对行政许可性质的分析如何把握行政许可的性质,应跳出以往就许可论许可的误区,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社会学角度分析。

许可,按照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为准许、容许。

第八版《布莱克法律词典》则将许可表述为不同于租约等形式的允诺,这种允诺往往可撤回,在允诺过程中被允诺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导致违法。

尤其指被允诺者从事在允诺者土地上从事狩猎等非经允诺而非法的行为时,必须经允诺者同意方为合法。

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

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

行调和 , 其本 身 并 不具 有 很 强 的理 论 上 的说 服力 ,
没 有 对 行 政 许 可 的 性 质 给 出一 个 清 晰 的答 案 。
“ 证” 确认 说” 验 或“ 的缺陷 在于将 许 可 和确认 相混 淆 。确认 是 指行 政 主 体对 行 政相 对 人 的法 律 地位 、 权利义务及法 律事 实给予 肯定 性或 否定性 的
20 0 9年 9月
现‘ 法
M o e n L w ce c d r a S in e
S p .. 0 e t 20 9 Vo. . I31 No 5
第 3 卷 第 5期 1
文 章 编 号 :0 1— 37 20 )5—0 1 0 10 2 9 (09 0 04— 6
政治理论学专业博 士生 , 上海思博职业 技术学 院副教授。

如有学者认为 ,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
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见胡锦光, 杨建顺 , 李元起 .行政法 专题研究[ .北京: M]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9 8 17 19 :4.
1 4
刘素英 : 行政许可的性质与功能分析
行 政 许 可 的性质 与功 能 分析
刘 素英
( 华东 师范大学 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上海 20 4 ) 0 2 1
摘 要 : 定行政许 可的性 质有 几种观 点 , 中“ 认 其 解禁说 ” 阐明 了行政 许 可的本质 属 性。行政许 可最主要的功能有三种 : 防止危险、 合理配置资源、 提供公信力证 明。作为 弥补 市场缺陷的一种有效管制手段 , 行政许 可有 其独特 的优越 性 , 其发 生作 用的领域是 有限 但 的 。行 政 许 可作 为 “ 力之 手 ” 权 可能 会 产 生 某些 社 会 问题 和 负面影 响 。 关键 词 : 政 许 可 ; 府 管 制 ; 质 ;功 能 行 政 性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许可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主体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 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 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 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 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 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 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 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与标准
• 行政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申请人取得许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包 括实质性条件与程序性条件。
• 行政许可标准,指法律、法规对许可机关 颁发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决定是否许可 的基准。
五、听证程序
•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
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
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
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许可司法解释》
• 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 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 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 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 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 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 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行政许可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行政许可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行政许可法必背知识点总结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性质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特征,即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权。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和规范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权限及违法行政许可的救济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行政许可的合法、公正、及时的行使。

二、行政许可法的知识点1. 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许可要素包括:行政机关、许可申请、审查程序和结果。

2. 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许可申请人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许可权。

例如,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条件和审查标准等。

3.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定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

4. 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形式和要求。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是书面的形式,并且应当包括审查意见、审查的事实和理由、决定的内容等要素。

5. 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有效期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同时保持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

6. 行政许可的撤销和变更行政许可的撤销和变更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已作出的许可决定进行变更或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和变更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7. 行政许可的救济行政许可的救济是指在申请人认为行政许可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

8.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许可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义务和权利依法行使和维护其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根据内容不同,包括事前许可、事中许可和事后许可等不同分类。

行政许可法及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法及案例分析
(国家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文件中,特别强调对不予许可的, 应当制作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加盖公章,标明日期,告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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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许可的听证
A、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B、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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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举行了听证的行政许可具体事项,就要以听证笔录作 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而不能把仅作为一个证据材料,不能在听证以外接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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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及行政 许可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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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含义、性质和功能
1、什么是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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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许可的性质
从性质上来看,行政许可不是对申请人的“赋权”行为,而是一种责任和服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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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方面, 明确统一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批的期 限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 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果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 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 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等。

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至于核发,是许可最后的一步,即当事人取得行政许可批准后,交纳相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发相应的权利证照。
补充一点:关于行政审批,在国务院开展国家机关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过程中,就专门设立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项目两类,分别进行清理。当然,这只是许可和审批的一种狭义的区分。就学理上而言,广义的行政审批包括了对内部的审批和对外部的审批,行政许可实际上是广义的行政审批的其中一种形式。如果你不是专门就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这一工作所涉及的许可和审批事项进行区分探讨的话,那么二者的区别就只有一个,那就是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行政许可大,包括了对外和对内两种审批行为。
行政审批,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比如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比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申请的审批)。两者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指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适用本法”。这是有关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不同之处的比较权威的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它只是对既存事实状态的一种确认或认可,通过审核,使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行政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也就是说它不像许可一样是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只是对是否达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状况或条件的确认。
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二章 行政许可
法律是确定使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尚 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 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 ,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 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
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 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 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 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 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 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 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规章的许可设定权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 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 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 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 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 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 入本地区市场。
案例
• 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村民王某报上的材料 ,在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集 体土地使用证。不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 举报,称王某占用耕地建房。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现场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拟对王某作出 拆除房屋并复垦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用地四 至都已经在上报的材料中写明,现在的问题是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工 作失职所致,如果要拆除房屋,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必须承担办证中的过错责任,赔偿其损失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1. 引言行政权力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常见的行政权力行使方式。

本文将对这三种行政权力进行比较,探讨其设定权限的异同。

2. 行政许可2.1 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进行某项活动的许可行为。

2.2 设定权限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主要由法律予以界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一般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授权范围内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

2.3 特点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是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授权和条件限制。

行政许可过程需要依法履行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涉及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处罚3.1 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作出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

3.2 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同样由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3.3 特点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是一种消极的行政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制裁。

行政处罚需要依法履行一系列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涉及行政机关和违法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行政强制4.1 定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下,对违法行为采取直接强制手段,强制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或制止违法行为的行为。

4.2 设定权限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同样由法律界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一般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

4.3 特点行政强制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是一种直接的行政行为,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需要依法履行一系列程序,包括立案、通知、执行等环节,涉及行政机关和违法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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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JOURNALOFSOUTHWESTJIAOTONGUNIVERSITYJtui2002墅!童兰!塑!!竺兰竺!!竺::!行政许可的性质探讨林毅(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31)[关键词]行政许可;赋权说;解禁说;行为能力审查说【摘要]行政许可{}6度在中西均有着悠久的历史,社会需要是决定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基础。

尽管我国行政机关很早就开始采用行政许可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但对其性质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

当前流行的观点分别把行政许可定性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某种权利的赋予或对相对人的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抑或是前二者的折衷。

这些定性均有失妥当,不利于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制化。

与此相比较。

将行政许可定性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行为能力的审查,曼有其理论与实践上的合理性。

[中国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02}02—0098—06AnInquiryintotheNatllreofAdlninistrativeLicenceLINYi(College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SouthwestJiaotongUniversity,Chengdu610031,China)Keywords:administrativelicence;llature;aconceptofgivingrights;aconceptofliftingbans;aconceptofexaminationintotheabilityofbehaviorAbstract:AdministrativelieencehasalonghistoryinbothChinaandforeigncountries,becausesocialdemandisthesoicalbaseofitsappearanceanddevelopment.ThoughtheadministrativeorgansinChinabegantomanagepnbhcandeconomicaffairsbyrecallsofadmmistrafivelicencelongago,thereisnoconsensusofconcept818toitsnature.Inthecurrentconcept,itreferstothatanadministrativeorgan舀vessomefightstoprivatepartyinadministrativeprocess,orthatanadmimstrafiveorganliftsgeneralbansonbehaviorfromprivatepartyinadministrativeprocess,evenreferstoacompromisebetweenthem.Thosedefinitionsoftheadminislrativelicenceayenotproper,whichwilldoharmtoitslegalization.Whencomparedwiththem.itismorereasonable,boththeoretica//yandpractically,todescribetheadministrativelicenceasanadministrativeorgan’sexaminationintoaprivateparty’sabinityofbehavior一、行政许可的历史发展许可即准许、允许,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违法行为。

“许可”一词被非常广泛地运用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但含义却不尽相同。

在民法上,许可通常指土地所有人允许他人通过或使用其土地的行为;在知识产权法[收稿日期]2001—12—7【作者倚介]林毅(1971一).男,重庆市人,硕士,助教。

中,许可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行为。

非经所有人的允许而使用其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即构成侵权,须对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上述意义中,许可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特定民事权利的有条件使用行为,是以不得随意剥夺民事主体权利为前提的私权第2期林毅行政许可的性质探讨.99力行为,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民事主体权利效能的最佳途径。

当民法中的许可行为被运用于公权力行为后,许可行为演变为一种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有效公权力手段,即行政许可。

…(第244页)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含义相近的许可,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

在西方,较早在法典中正式规定许可制度的是《阿里亚诺法令》(AssizesofAriano),这是南意大利的诺曼王国的国王罗杰二世于1140年颁布实施的西方历史上的第一部近代的王室法典。

《阿里亚诺法令》的第36条规定,医生无国王签发的执照不得行医。

这一法律规定表明,当时的诺曼王国在事实上曾采用了对医生的考试制度,这是欧洲此种制度的第一个例证。

”1(第508页)现在西方家中将我国称为行政许可的制度称为许可证制度(License),即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19世纪以前,由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程度不高,政府在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只有在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或威胁的时候,政府才出面进行干预,并且在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政府”,所以,不乱不理、事后管理是当时政府的行为准则。

自进入19世纪中期,垄断开始形成,生产趋于高度社会化,政府所奉行的不乱不理的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就要对社会事务进行积极的干预,许可制度作为一种事前调整的重要形式,也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运用,实现了“警察国家”向“福利国家”转变。

行政许可制度在中国也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这一条被认为是大禹时期所发布的禁令,是见之最早的官方干预经济的规定。

商代已出现了专门从事手工业的氏族,并有了专职管理手工业的官吏,被称之为“尹工”或“司工”。

到西周时,官府对手工业及商业的垄断已逐渐完备,官府通过对商业市场的管制来制约民间手工业的发展,从而出现了“不中不鬻”的制度,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等规定,“”(第5页)体现了官府对一定物品(主要是宗庙祭祀用品)的管制和对不合格产品交易的禁止,并对违反者依法给予制裁。

这种制度得到了以后各个朝代的沿用。

民国时期的南京政府也制定过大量的专卖法,对不同的商品都实行专卖政策,如1938年的《非常时期农矿丁商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对棉、丝、钢铁、粮食、植物油等47种物品及经营这些物品的农矿工商进行管理。

新中国在建立初期,因国家面临着巩固胜利和重建经济的严峻形势,所以确立了“行政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并建立和实施了与之相应的行政许可制度,如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无线电器材管理暂行规则》、《城市旅栈业管理规则》、《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规定,凡从事上述行业经营的,都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增多,行政许可的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随之逐步完备。

二、对有关行政许可性质的三种主流观点的评价然而,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存在与运用,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理论界对行政许可的含义及其性质具有统一的认识。

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我国的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占主流的观点大体上有三种,即赋权说、解禁说和综合说。

赋权说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授予其某种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本没有作出这种行为的权利,亦不具有某种资格,只是由于有了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获得该项一般人不能从事的权利或一般人所不具有的资格。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随时变更或取消这种权利。

持此观点的著作占了对行政许可定性的大部分,如“行政许可的特征是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自由和权利,是一种权利性行政处理决定”,”o(第332页)“(行政)许可是一种赋予法律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第40—46页)解禁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禁,恢复相对人自由的行为。

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这种限制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出的行为或享有的资格,因为法律、法规、法令规定的结果,其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行政许可是自由的恢复,是相对人不作为义务的解除,而非权利的赋予。

综合说认为,行政许可既是对相对人禁止义务的免除,也是对相对人权利、权能、资格的赋予。

100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卷对行政许可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是行政许可法制化的前提,所以,应先对现存的上述三种主流观点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分析。

根据赋权说的内容,可以合理地推出,其前提是行政机关所许可申请人进行的行为、具有的资格,在许可前是公民所不能作出的行为和不享有的资格。

如果说赋权说是正确的,那么,其前提也应该是正确的。

然而,按照已经形成的有关公民权利、义务理论的共识,这种说法是难于成立的。

公民的权利具有3个层次,第1个是道德层次的权利,第2个是法律上的权利,第3个则是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可以称为实有权利。

第1个层次的权利,即道德权利,可以理解为是人作为人本就应该享有的权利。

法律并不特别关注这一层次的权利,而是关注第2个层次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赋予”这一句话中的“权利”一词就是指的这一个层次的权利。

但是,“法律权利”一词,在我国的通说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1(第110页)可见,法律权利的来源是法律,而不是来自某一特定的国家机关,即使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机关也不是权利的来源。

而且在权利问题上,私权(利)和公共权力遵循不同的原则。

作为非国家权力亦非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其权利在范围上遵循的是“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即,凡是法律未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是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所不能作出的行为,则此种行为,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主体就可以自由选择,既可以作出此行为,也可以不作出此行为,而如果公民作出了此行为,则就应当是合法的,或至少的不违法的行为。

这与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权力行使者的权力范围应遵循“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具有原则上的区别。

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职权范围仅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为限,并且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方式、程序来行使其职权,未依法律明文授权,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方式、程序行使职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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