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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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城[1997]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7.21

【实施日期】1997.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

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沪财城[1997]44号1997年7月21日)

根据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规定,对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在交易过户之日前后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的,其出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住房的部分可免于征收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和义务兵优待金。但在房屋出售时必须先按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的5%交纳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新购进住房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一、保证金的交纳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再新购住房或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前虽已新购住房,但尚未办

妥房地产权证的出售人可先行交纳保证金,在办妥新购住房权证后进行清算。交纳保证金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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