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0]116号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金融财政支持政策效果评价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 1涉农贷款增量补贴和定 向费用补贴金额
年份
20 09 201 O 201 l
.
涉农贷款增量补贴
5 l 7 1 2 l 2 7
定向费用补贴
2 1 3 10 4l
2 0 l 2
2 3 8 9
2 O l 2
注 :数据来源于财政部 地方公共支出决算表 和 ( ( 2 0 1 2 — 2 0 1 6 年 中 国农 村 金 融 服 务 市 场 调
持 与 引导 。美 国 、法 国都对 涉农 贷款 多 的金 融机 构给 予税 收 、利率 上 的优 惠 ,孟加 拉和 日本等 国家 则通 过建 立专 门基 金 用于 涉农 资金 批 发和 提升 农 民信用 度 。我 国农 村地 区金 融基 础 薄弱 ,资 金外 流严 重 ,供 求关 系紧 张 ,成 为制 约农 村经 济发 展和 新农 村 建设 的瓶 颈 。 近 年 来 , 国家 不 断 出 台政 策 扶 持 农 村金 融 的发 展 。其 中 ,财 政 政 策 方 面 包括 涉 农 贷 款 增量 奖励 政 策 和 定 向 费 用补 贴 政 策 。本 文 将 对 农 村 金 融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分 析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在 引 导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方 面 发 挥 的 作 用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农村 金 融财 政 支持 政策 简介 为 了 扶 持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的 发 展 ,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回 流 “三 农 ” ,从2 0 0 9 年起 ,政 府 先 后 出 台 了涉 农 贷 款增 量 奖 励 政 策和 新 型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定 向费 用 补 贴 政 策 。2 0 0 9 年4 月 , 财 政 部 颁 布 了 《 财 政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涉 农 贷 款 增 量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 规 定 试 点 地 区 财 政 部 门 对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当 年 涉 农 贷 款 平 均 余 额 同 比增 长 超过l 5 % 的部 分 ,按2 %的 比例 给 予 奖励 ,由 中央 和地 方 财政 按 比例 提 供 奖 励 资金 。对 年 末 不 良贷 款 率 高 于 3 % 且 同 比上 升 的县 域 金 融 机 构 ,不 予 奖励 。2 0 l O 年5 月 ,财政 部 颁 发 《 中 央财 政 农村 金 融机 构 定 向费 用补 贴 资金 管 理 暂 行 办法 》 ,规 定 “中央 财 政 对 当年 贷 款 平 均 余 额 同 比增 长 的 且 达 到 银 监会 监 管 指 标要 求 的贷 款 公 司 和 农 村 资金 互 助 社 , 当年 贷 款 平 均 余额 同 比增 长 、 年末 存 贷 比高 于 5 0 % 且达 到 银 监会 监 管指 标 要 求 的村镇 银 行 ,按 其 当年 贷 款平 均 余 额 的2 % 给 予 补 贴 。 ”截 至 2 0 1 2 年 末 , 中央 财 政 已 累计 向全 国2 2 4 9 家 农 村金 融 机 构 拨付 补贴 资金 3 6 . 2 1 亿 元 , 向9 8 4 4 家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拨付 奖励 资 金6 8 . 1 6 亿元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政年鉴》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总页数】2页(P660-66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J], 王立枫;
2.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
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J], 无
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5.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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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扩大县域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形式 的适度 规 模 经营。 格 执行 农 严 村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调 解仲 裁法 ,
加快构 建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纠纷 调
财政部 : 扩大县域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本 刊讯 财政 部 近 日发文 , 宣
工 作 。2 0 年 , 龙 江 、 南 、 09 黑 河 湖
南 、 南、新 疆 等 5 ( ) 加 了 云 省 区 参 试 点 工作 。财 政 部 门对 县域 金 融
增 长 超 过 l%的 部 分 , 2 5 按 %的 比例
给 予 奖 励 ; 2 0 年末 不 良贷 款 对 09
实地 方配 套资 金 , 实加 强管 理 , 切
做 好奖 励 资金 的 申请 、 核和 拨付 审
率 同比 上 升 的县 域 金 融 机 构 ,不
予 奖励 。
2 1 年 第 2期 0O 3
布从 2 l 年 起 , 江 苏 、 徽 、内 00 将 安 蒙 古 3 ( ),纳 入 县 域 金 融 机 省 区 构 涉 农 贷款 增 量 奖 励 试 点 工作 的
范 围,同时要求参 加试 点 工作 的省 ( ), 按 照相 关 规 定 , 极 落 区 要 积
机 构 上 年 涉 农 贷 款 平 均 余 额 同 比
公司要 把农 民专业合作 社纳 入服务 范 围 , 持有条 件 的合作 社 兴办 农 支 村 资金 互 理 工作 , 全 面落 实承包地 块、 面积 、 合同、 证
书 “ 四到户”, 扩大农村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登 记试 点 范围 , 障必 要 的工 保 作经 费。加强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流 转
管 理 和服 务 , 全流 转 市 场 , 依 健 在
法 自愿 有偿 流转 的基 础上 发展 多种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二月日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涉农贷款统计数据是衡量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在国家日益重视“三农”发展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的大背景下,对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在基层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在制度设计、内容覆盖、可操作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亟须引起关注和完善。
一、简要介绍《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反映金融业对“三农”的支持,于2007年制定并于9月份开始执行的专项金融统计制度。
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目前,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县域支农业绩考核以及财政部针对涉农贷款的税费减免、奖励等优惠政策均采用了涉农贷款的口径与定义。
二、存在的问题(一)对涉农贷款的定义过于宽泛,导致涉农贷款统计数据不具有参考价值。
通过对《制度》的仔细分析发现,将“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全部归属于涉农贷款的规定导致涉农贷款虚增。
《制度》对“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定义是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即县域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均应归属于涉农贷款,但事实上县域企业贷款并非真意义上的“三农”贷款。
从对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使用情况看,在2010年财政部下发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奖励范围也只包含“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宽泛口径的涉农贷款数据没有实际使用价值。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财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0号)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
奖励资金审核以县域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为依据。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国发〔2014〕71号)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财金[2009]31号.doc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3.57 -1.11%]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对黑龙江等 6省 区所辖县域 ( 包 括县级市 , 不包括县级 区) 内设立的各
农财 与务0年 5 5 村政 财 2 第期 3 0 9
财 金 [ 0 9 6号 2 0 ]1
黑龙 江 、 山东 、 河南 、 湖南 、 云南 、 新疆
省( 自治 区 ) 政 厅 ( ) 财 局 :
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 不 包括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 的分支机构 ,
行 中 国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关 于建
立(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 制度 ) 的通知 》 ( 银发 [0 72 6号 ) 20 ]4 规定 为准 。奖励
பைடு நூலகம்
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 , 帮助他们尽快成
长 为骨干 教师 , 注意发 现特 岗教 师 同时
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要结合本地实 际,认真做好教师公开招聘 、岗前培 训、 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 加强对 实施县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省级财政
中的优秀典型 , 加大特岗教师典型宣传
力度 , 步营造 良好 的工 作 氛围 。 进一
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 。 同时 , 鼓励各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
地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扶持政策 ,促进
新 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
有 关 中央 财 政 补贴 资 金管 理 办 法 由财 政 部制 定 实 施 。
二 o o 九年 三月 二 日
神 ,为了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 构
二 o 0九年 二 月 二 十三 日
财金 [ 0 9 1 20 ] 5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 计划单列 市财
政厅( ) 局 :
经银监会批 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
财政部:建立和完善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
F in a n c e S c a n
据悉 , 深圳经济特区急需更多空 间
来 扶持 高 科技 企 业 的 发 展 。 《深 圳综 合 配
套改革试 验 总 体 方案》( 简称 《方案》) 已
于 5 月初获国务院正 式批复 , 所涉及 的数
项改革中, 包括深圳经 济特区覆盖整个
深 圳 的 计划 , 这 意味 着 在深 圳I持 续 2 0 年
门 、
执行部 门以 及 监 督部门三 大板块 ,
各
自运 行 。
深圳考虑完善全 民医保体系
日前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 次
对该市现 行医疗保险办法修订 工 作进行听
证 , 该局 局长管林根指 出 , 此 次 修订 内容
将 在 6 大 板块 有 突破 , 其 中包括深圳 率 先
将 非深 户 籍常 住 人 171 纳 入 医 保 , 进 一 步 完
1 5 % , 就 适 当下 调 医疗 保险缴 费标 准 , 做
到基 金能有效充分均衡地使用 。 另外住
院 医 疗 保险 和 农 民 工 医 疗保 险 费按规 定
划 入 门诊统 筹基 金 的 费用 也 由原来的 固
定划入 6 元的额度灵活化 , 调整为每年参
保人的 医疗保险 费进入 社 区门诊统 筹基
可以 帮助企 业减轻 经济负担 。
财政 部 :建立 和 完善 促进金融 支农长效机 制
为 了加 强 和 规 范县域 金融机构涉 农 贷 款增量 奖励资金管理 , 建立 和完善财政促
进 金融支农长效机制 , 财政部近 日发 布
《财政 县 域金融机构 涉农 贷款增量 奖励
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 办 法所称县域 金
结算账号 , 参保人持结算账户对应的银
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考评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四)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考评的依据:(一)国家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三)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五)县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六)其他相关资料。
发展战略-村镇银行定位及发展概述(PDF44页)
村镇银行定位相关制度政策
– 六、支农服务监管:
• (一)市场定位。属地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立 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 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在内控先行的原则下,以市 场为导向,推动村镇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 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 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 经济发展。 • (二)支农服务评价。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支农服务质 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村 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 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 、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 进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村镇银行定位相关制度政策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 7号)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 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 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 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 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客户池中的客户积累到一定量得时候一定比例的微小企业会发展为小企业自然形成客户分层并且这类客户忠诚度很高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川内村镇银行按贷款户数排名户数排名贷款户年度净利润存贷比054000702007040004505200065305535002020005580503500200520005580502500702000802060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分片包区以营销小组为单位对街道集市社区园区及重点乡镇等开展计划性地循环走访发掘有效客户通过工商招商妇联农业畜牧园区管委会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合作社及个体私营协会等经济组织探讨合作方案落实人员对口联系建立营销渠道和平台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4]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4]4号)
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你厅(局)关于申请加入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文件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的有关精神,促进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从2013年起,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7省(区、市)纳入政策试点范围。
二、请你厅(局)严格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三、你厅(局)要定期对政策试点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对政策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财政部
2014年1月21日
——结束——。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二)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方法有待改进。 目前 , 涉农贷款余额按金融机构季末贷款余额 除以季度数计算 。这一计算方法存在较大的不 科学性 , 可能造成两种结果 : 一 是 金 融 机 构 套
取奖励资金 。按 目前季末余额考核计算方法 , 只按 4 天余额计算 , 即每季末 日贷款余额相加
也会造成财政部 门人力 、 物力资源的浪费。 三、 对 策建 议 ( 一) 将 农 发行 纳入 奖励 范 围。鉴 于 目前农 发行作为涉农贷款投放的重要主体 , 鼓励县级农 发行放贷积极陛, 建议将其纳入《 办法》 的奖励范 围。 并将部分奖励资金按一定 比例纳入员工的奖 励 工资和 增加单位 的办公经 费 , 从 而激励县 级农
分支 机构 。 ( 二) 享受政 策 的贷款 范 围 。《 办 法》 所 称涉 农 贷款 , 是指《 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业监 督 管
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也 随之转变 , 不再以国有粮 食企业为主, 而是承担着大量涉农企业的贷款 供给。《 办法》 的主要宗 旨是鼓励县域金融机构 加 大对涉农贷款 的投放力度 , 而农发行作为县 域重要的涉农贷款发放主体 , 不能享受奖励政 策, “ 放 贷 与不 放 贷 一个 样 ” , 在 此 背景 下 , 农 发 行 丝毫没有放贷积极性 , 产生懈怠 心理 , 将 在 定程度 上 影响对 “ 三农” 的有 效信 贷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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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 , 金融机构如果想套取财政奖励 , 在每季末 日 将贷款余额大量虚增 , 于季后次 1 3 立即归还 , 就会 轻 而易举 地 套取 财政 奖励 资金 。另一种 是 金融机构少得奖励 。按 目前季末余额考核计算 方法 , 可能存在少计贷款余额情况 , 如果金融机 构贷款到期 日 为季末 日的话 ,就可能出现一个 季度贷款余额不被计入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现 象 ,对金融机构来说就不能获得该 区间内的奖 励资金( 如7 月1 3放贷 , 1 9 月3 0日归还 , 此笔 归还的贷款将无法享受到贷款奖励 ,因此 , 《 办 法》 存在着明显 的不合理性 ) , 出于 自身利益 的 保护 , 金融机构为规避这一现象 , 就会拖延贷款 发放 , 避开贷款到期 日为季末 日, 影响贷户及时 获 得 贷款 。 ( 三) 不 良贷款 考核 指标 设定 不科 学。将不
涉农贷款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信用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2.统计部门,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统计调查对象,不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
4.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不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自查2008年至2010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1.我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自查涉农贷款数据质量,包括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08年以来涉农贷款的统计方法以及会计、统计口径的变动情况,“三农贷款”主要项目数据的归属及数据填报情况等。
3.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高。
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合理;统计人员多次参加业务培训;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很好。
经过我社认真自查总结,未发现我社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
信用社2010年7月13日篇二:关于某单位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情况自查报告b关于2010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情况自查报告********:按照《关于对2010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开展自查的通知》(财金**号)文件要求,我们对照《***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号)及《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1]**号)有关规定,对奖励资金的分担比例、政策资金的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进行了自查,并根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1]***号)有关规定,我们对县域金融机构及时下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数据上报通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的统计口径,通过对县域内各金融企业2010年度发放涉农贷款增量部分的摸底调查,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等***家金融企业符合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最终有****家金融企业获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对金融机构税费奖补优惠不使用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值得关注
对金融机构税费奖补优惠不使用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值得关注郑志云【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2页(P153-154)【作者】郑志云【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湖南怀化418000【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为鼓励对“三农”、小微企业等弱势行业领域的金融支持,陆续出台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
据专题调查发现,在落实金融机构税费奖补优惠政策中,财税等部门不认可与使用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而是采取金融机构重新报数审核的方式,导致重复统计资源浪费、审核标准不一随意性大、税费奖补优惠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建议规范协调财税等部门在对金融机构税费奖补优惠中使用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
据对湖南省某市的专题调查,2012年以前,财税等部门在落实金融机构税费奖补优惠政策中,直接到人民银行采集或提供金融统计数据;2012年以后,因涉农贷款统计数据中包含县域非农贷款,统计虚高且剔除困难,逐渐弃用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而是要求金融机构根据其要求与表格样式重新报数审核。
(一)政策措施中未明确使用人民银行统计数据。
如《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涉农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准,但并未明确采用人民银行统计数据。
(二)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欠及时准确。
金融机构在报送涉农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统计数据时因重视不够、操作欠规范、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导致向人民银行报送的金融统计数据不及时、欠准确。
如某县级支行误将行政单位住户贷款130万元上报2015年三季度涉农贷款的农户贷款中;某县级支行没有将涉农贷款数据上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系统,全县2014年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数据,财政审核数比人行统计数据多出2.29亿元,偏差率达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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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116号
金融机构 2010-12-03 20:44:54 阅读5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
阅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
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
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
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
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
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
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
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
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
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
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
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
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
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
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
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
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
意见。
第十九条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