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公司治理)性别比治理制度
凭证引产制度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管理制度1、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批准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会诊、审核后出据诊断证明并签字。
2、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的机构,应当查验政策内持证怀孕对象身份证、生育证、医学诊断证明,详细登记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并保存上述有关证明。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和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高,应当有两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孕妇持上述医学诊断证明到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大规定进行鉴定。
5、获准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质量。
6、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行行政辖区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超声波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1从事超声波诊断仪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执行资格证书,从事超声波诊断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计划生育超声波诊断项目。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怀孕是一个女性独特的生理过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令人兴奋和动容的事情。
然而,有时情况可能并非如此简单,女性可能会面临决定终止妊娠的困扰。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需要终止妊娠的紧急情况。
然而,为了保障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人权,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首先,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身体的安全。
随着妊娠的进行,孕妇的身体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子宫的增大、荷尔蒙水平的变化等。
在手术终止妊娠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刮宫手术或者吸宫手术等干预措施,这些手术可能对孕妇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和风险。
因此,对于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来说,必须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她是否适合手术终止妊娠。
第三,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的人权。
妊娠终止是一个极其个人化的决定,涉及到女性的身体、心理和生活等各个方面。
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做出具体决定。
然而,根据个人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也需要考虑到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建立审批制度,可以确保女性可以在合法和安全的环境中行使她们的权利,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潜在的滥用。
最后,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
在制定审批制度时,应该设立一套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各种因素的全面考虑和权衡。
这些标准和程序应该基于科学的医学知识和伦理原则,并经过充分的专家和社会讨论。
此外,应该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妇女和医生能够了解决策的依据和程序,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和申诉。
总之,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是为了保障女性身体、心理健康以及人权的重要举措。
通过这个制度,可以确保女性能够在安全、合法和透明的环境下做出关于终止妊娠的决定。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女性的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对妊娠终止问题的理解和接纳。
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
产房工作制度一、产房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接待每一位孕产妇,并认真做好分娩准备和相关记录。
二、保持产房内保暖、降温、灭菌设备齐全,功能良好。
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4°C—26°C,相对湿度为50—60%。
三、产房内应设有产程中所需的用品。
药品、抢救器械与设备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或更换,保持急救设备性能完好,呈备用状态。
四、产科医生应熟悉三个产程的护理及处理.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按常规监护胎心及产程、绘制产程图。
五、严格执行清洁、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常规,防止交叉感染。
六、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及时处理.七、接产后,产科医师应认真填写分娩记录和新生儿出生记录。
产科医师职责一、对待孕产妇态度热情和蔼、服务周到。
严格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二、认真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及时书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必须及时、准确、详细、真实、工整。
四、密切观察产程进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预防产后出血、羊水栓塞等并发症的发生。
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
五、对危重患者或诊断、治疗上困难或超范围执业的产科病人,及时会诊或提出转院意见。
六、对所管辖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上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对需特殊观察的病员重点交班。
七、随时了解孕产妇的思想、生活情况,给于人文关怀,并征求孕产妇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宣讲安全分娩及产褥护理知识,指导新生儿护理、母乳喂养及预防接种。
九、发现传染病人,按传染病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及时报告。
助产人员工作职责一、在护士和医师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负责待产室和产房财产,药物保管,清点补充。
三、做好产房各种用物及消毒.四、负责产程观察及画产程图,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
五、接平产,及时填写好分娩各种纪录.六、执行产房医嘱,协助医师接难产和新生儿窒息抢救及危重病人的转院。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两非制度
院长职责1、在上级的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医院工作,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等工作。
2、领导制定医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按期布臵、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负责组织检查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5、负责领导、检查医院重要科研计划的拟订和开展情况。
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
6、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开展优质服务,促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
7、经常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8、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组织领导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对财务工作领导,检查督促财务收支情况、审查预决算。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10、及时研究处理职工及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B超室工作人员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全院B超工作。
2、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接待热情,检查前要详细审读申请单、查对姓名、性别、年龄及有关检查项目,分清主次,检查时注意力集中,认真细致、定位准确无误、分析科学合理、报告及时准确。
3、加强与各临床科室和其他医技科室的联系、协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4、做好科室的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预防院内交叉感染。
5、做好各项检查项目登记和资料保存。
6、认真执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有另外一名医务人员陪同检查,并在登记表上签名备查。
威远县新场中心卫生院院妇产科医师岗位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指定的妇产科日常医疗教学工作,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2、认真写好医疗文书,按规定做好病人的知情谈话工作, 保护患者隐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及宿卫【2016】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就我院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成立由B超科主任、妇科主任、产科产长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评定专家组,因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需由3名专家组成员审核签字的医学诊断意见书。
二、实行凭证引产1.孕14周以上,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医学需要引产的,应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医学诊断意见书、B超检查报告单、产前筛查报告单或产前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孕14周以上,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需要引产的,由当事人凭身份证、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3.在实施引产手术前,应查验并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信息、“引产证明”,无“引产证明”或身份信息不真实的,不得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术。
对无“引产证明”、情况紧急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应准予手术,告知其补办相关手续,并于24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三、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妇产科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如实记载受术人信息及手术情况,“引产证明”留存备查,并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每月10日前,将反映上月手术情况的《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反馈至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四、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教育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履行综合治理的职责,增强开展术前证明审核把关的意识,提高医疗卫生人员准确识别“引产证明”的能力和术后沟通相关业务信息的自觉性。
五、加强督查指导和责任追究医院对引产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经批准或不执行查验制度开展引产手术的科室和人员,当年取消评先资格,并取消当事人员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人员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1、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登记制度1、禁止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2、任何药品零售单位、个体诊所及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开处方后销售。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根据《卫生局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
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
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
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
举报的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举报人可采取、来信等方式向医务科举报。
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1000—3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
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0)。
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灵山县妇幼保健院2010年1月10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县计生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县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计生局;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2)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2)关于印发《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现将《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乡镇、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本制度中不够完善的内容,相关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以补充和完善。
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11年3月5日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一、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计生、卫生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B超及其操作人员必须登记备案,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状。
4.B超室设立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5.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疗人员对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
按《孕妇B型超声仪诊断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确因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医学鉴定的,须凭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B超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或由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签署的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B 超操作人员对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7.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并按照检查的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
《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区人口计生委或所辖乡(镇)计生行政部门。
8.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孕妇家人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 超室。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妇产科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知识学习,增强法律知识,依
法开展终止妊娠服务。
二、严禁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对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必须查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材料,
核对准确无误的才能进行,所有交来的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材料均要保管好,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未婚怀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也必须查验其
身份证,并做好登记。
五、对于终止妊娠的孕妇,要做好登记,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
已、未婚,诊断,孕周产几,引产方式等。
六、各科终止妊娠药物由药剂科统一管理。
妇产科按基数保管终止妊
娠药物,专人、专柜、加锁,每周清点一次。
七、对违反我院制度,不按上级规定进行终止妊娠的个人,将依据法
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茂名市中医院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三甲评审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制度死亡患者料理制度健康教育管理工作制度杜绝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适用范围全院三主要内容1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1.1 本机构所有B超机要明确所属科室及责任人。
对孕妇进行检查的操作人员要具有相关资质,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双人执机,共同签字,严禁使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12B超室、遗传优生科主任为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自觉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对违规人员,要上报医院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3B超室、产科、妇科候诊区及妇科病房均要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牌。
2严禁非医学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实行审批、登记、上报制度,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
相关科室主任为负责人,应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发生违法施术现象。
2.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妇女,凭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或医学需要性别鉴定执业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书方可进行手术。
2.2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施术。
2.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进行非选择性别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计生办签署,到区(县)计生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后方可终止妊娠。
2.4本院实施孕14周以上引产手术的科室为妇科病房,其他科室不得随意接收该类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妇科病房(计划生育科)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严验证明、登记信息身份信息。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贯彻XXX、公安部、卫生部、XXX、XXX、XXX确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规范我院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还需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一)、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正当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的凭自己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仳离、丧偶等原因请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自己身份证和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资质的医务人员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湖北省⼈⼤修改了计划⽣育条例,那具体作出了哪些修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最新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与计划⽣育⼯作,促进⼈⼝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综合治理出⽣⼈⼝性别⽐⼯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作为主的⽅针,控制⼈⼝数量,提⾼⼈⼝素质,改善⼈⼝结构。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实⾏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可以委托卫⽣和计⽣执法机构承担⼈⼝与计划⽣育⾏政执法的有关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会、共青团、妇联、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五条实⾏计划⽣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与计划⽣育⼯作经费,保障⼈⼝与计划⽣育财政投⼊增长幅度⾼于经常性财政收⼊增长幅度,确保⼈⼝与计划⽣育⼯作的需要。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与计划⽣育⼯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与计划⽣育⼯作经费应当专款专⽤。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计划⽣育⼯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凭单位有关证明实施引产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要求终止妊娠者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施术;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离婚证或丧偶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等证明施术。
政策外(计划外)妊娠需要终止妊娠者,凭本人身份证、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其中未婚的只需提供相关本人身份证明。
三、在引产时,要查验、登记受术者情况。
医务人员在施术前应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审批证明或医学证明,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医案一并存档。
填写《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四、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施术后对没有规定的证明材料者,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2022最新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内容
2022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湖北省⼈⼤修改了计划⽣育条例,那具体作出了哪些修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最新版⽅⾯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新版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有哪些内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与计划⽣育⼯作,促进⼈⼝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综合治理出⽣⼈⼝性别⽐⼯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作为主的⽅针,控制⼈⼝数量,提⾼⼈⼝素质,改善⼈⼝结构。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实⾏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卫⽣计⽣⾏政部门可以委托卫⽣和计⽣执法机构承担⼈⼝与计划⽣育⾏政执法的有关具体⼯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会、共青团、妇联、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五条实⾏计划⽣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夫妻双⽅在实⾏计划⽣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与计划⽣育⼯作经费,保障⼈⼝与计划⽣育财政投⼊增长幅度⾼于经常性财政收⼊增长幅度,确保⼈⼝与计划⽣育⼯作的需要。
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与计划⽣育⼯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与计划⽣育⼯作经费应当专款专⽤。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计划⽣育⼯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县(市、区)乡(镇、街道)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
明
(存根联)编号:
:(医学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孕妇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予以实施手术。
(出具证明单位印章)
年月日县(市、区)乡(镇、街道)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
明
(交对象联)编号:
:(医学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孕妇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予以实施手术。
(出具证明单位印章)
年月日。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第一篇: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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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存根)
终止妊娠外证字(201 )号
孕妇姓名:年龄:岁,身份证号:孕周: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丈夫姓名:年龄:岁,身份证号:
经审核,该夫妇为政策外怀孕,现自愿终止妊娠。
同意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特此证明
签署证明机关(盖章)
年月日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终止妊娠外证字(201 )号
孕妇姓名:年龄:岁,身份证号:孕周: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丈夫姓名:年龄:岁,身份证号:
经审核,该夫妇为政策外怀孕,现自愿终止妊娠。
同意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特此证明
签署证明机关(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