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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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章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
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
(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三)裁判结果难买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宣判后,为什么会出现败诉方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局面,而上诉法院却均支持一审法院原审判决呢?出现此现象的原因除了在于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外,关键还在于法官办案程序不合规范导致虽然实体公正但当事人仍感觉没受到合理对待,认为裁判不公。另外还有一些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当事人又没有进行详细的判后释明、答疑解惑,导致当事人难以信服,一审裁判的公信力不高。
(四)执行不力,判决如空门。毋庸置疑困扰法院日常工作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大矛盾便是执行难。案件审判结果为胜诉但执行不到位,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不高。执行难除了有法院自身内部因素以及被执行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外,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不信服、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也是拒绝配合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执行法官普遍表示经常或偶尔受到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或人身安全威胁,不少法院统计工作一年内就遭受过几起暴力抗法事件,有的当事人暴打执行法官、损坏法院执行公务车辆、有的当事人拿砍刀威胁法官等等,这样的威胁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说明了生效的裁判结果存在着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五)信访不信法,非正常上访现象严重。涉法上访案件的日益增多,是影响司法环境的一大重要因素。很多法官认为人们群众无理上访、信访不信法,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维稳压力。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大司法机关,为何上访案件数法院最多?为什么有些案件被四级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仍旧选择上访?为什么还会有一个案件连续上访、多年上访不断的现象出现?无疑就是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对司法不满的强烈体现。
(六)嘲讽民谣外加媒体炒作,司法形象一落千丈。以民谣的形式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评说,是古今以来老百姓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些年来,社会上遍地流传着嘲讽人民法院或法官的各种民谣,如老百姓不满法官办案效率低、裁判不公及服务意识差时说的“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如老百姓不满打官司难、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正时说的“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同时大众媒体不断报道一些法官办案执法违法行为的新闻和发布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的镜头画面使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大打折扣。这些流传广泛的民谣和网络媒体鲜活的报道,其部分内容有时有夸大渲染的成分,或者说即便内容真实也不能说明这就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至少表明了社会大众及媒体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
根据近年来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相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即有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也有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弱化的因素,决定性因素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院内部自身建设滞后的因素
1.部分法官专业素质偏低。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的总体素质密切相关。基层法院不仅法官数量与工作量相差甚远,而且自身素质也难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大多基层人民法院,有编制人员少,而具有法官资格,能够独立审理案件的更少,除去领导和从事综合业务工作的之外,一线办案人员平均每年承办各类案件(包括执行案件)多达2000多件,人均100件左右,除去周末、法定节假日及其他请假休假等,平均2天就要审结1件案件,这样浩大的工作量,有瑕疵也是不可避免的。从法院队伍情况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的大学全日制本科法学专业不足十分之一,且多数为军转和招干,虽然经过多次的法官培训和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但不可否认的说存在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技能低下等法学理论和实践不强的问题,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2.司法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全国各级法院年年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成效是有的,但司法腐败之风依然存在。极个别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吃、拿、卡、要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导致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当事人对裁判结果难以信服。更有些法官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存在于普通干警中,有些领导干部也难过“钱”关。虽说现象是个别的、情况是少数的,但不得不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成千上万普通群众看在眼里、听在耳里、记在心里的腐败,腐败在老百姓心里落了根,老百姓心里有了疑,这样还如何让老百姓心悦诚服的说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更是从何谈起。
3.司法程序公正有待提高。在进行诉讼活动中,部分法官的注意力往往局限于实体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