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_用益与信托_英国信托法的早期史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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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的信托制度 , 英国法将无法充分地满足现代 国家 的社会与经济需求 ;该制度亦为世界
本文写作获得 了上海 市 人文 社科 基地 华 东政 法 大学 外 国法 与 比较 法研 究 院项 目(基 地 编号 : sJ 70 ) 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 目(学科代码 :030 02 资助 0 9 1 ) 陈颐 ,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上海 ,2以x 42
用益
信托
衡平权 益
信托与衡平法的关系异乎寻常的密切
如果不 夸张地说 , 衡平法除了一些有别于普 茨
通法的救济方式 一些格言 一些原则之外 , 唯一成形 的具体法律制度唯有信托法
威格特和克茨教授即主张, 在实践 中, 衡平法所发展起来的最重要的制度是信托 , 此外则
是禁令 特定履行等救济手段
而霍兹沃斯在讨论信托制度时断言 : 若无衡平法 [所创
大法官莫顿 (M or o )大主教在解释他所 授予 的一个救济时所说 的: 每部法都应当与神 tn 法 相一 致 ;我清 楚地 知道 一名遗 嘱执 行 人欺 诈 性 地 误 用 了货 物 且 未 予 赔偿 , 将会 在 地 狱 中受谴责 对此予以救济 , 就我所理解 的, 是与良心相一致 显然 , 在莫顿大主教看来 ,
法 勒内
达维德 : 当代 主要法 律体 系 , 漆
参见[英]F.W .梅特兰: 国家 信托与法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 8 年版, 第 10 页 0 6 美 格伦顿 戈登 奥萨魁 : 比较法律传统 , 法律 出版社 2仪 岭年版, 第 9 一 页; 法 勒 8 9 内 达维德 :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 上海译文出版社 1 8 年版, 第 30 页 94 5 [英 R . J. 沃克: 英国法渊源 , 夏勇 夏道虎译 ,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 科研处编译室 1984 年版,第 5 1 一 页 53
参 见冷 霞 :( 英 国早期 衡 平法 研究 (

以大法 官 法 院为 中心 , 法律 出版 社 200 年 版 ,第 26 8 3
S ir W . 5 . H o l sw o r , A H st 尽 o E g li 加 w , V o l.5 , L ndo n : M et uen & C o . L td . a d d h t i o f n sh o h n
[德 茨威格特 克茨 : 比较法总论 , 潘汉 典 米 健 高鸿钧 贺卫 方译 ,潘 汉典 校订 ,贵 州人 民 出版社 199 年版 ,第 34 一34 页 2 5 7 这 一观 点亦 见于 [美 ]格伦 顿 戈登 奥 萨魁 : 比较法 律传 统 , 米
健 贺卫方 高鸿钧译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1 9 年版 , 第 9 页 9 3
莫尔取代终身枢机 主教沃 早期大多为神 职人员
而与大法官 出身 的更迭 同时
发生的则是因亨利八世婚姻问题为导火索引发的宗教改革运动 大法官主张的更具人定法色彩的 衡平 概念所取代
到衡平 的转化
出身的大法官发展衡平法所依赖的 哲学和神学的 良心概念 逐渐被普通法律师 出身 的 贝克教授将这一过程称为 从 良心
大学出版社 20 8 年版 , 第 10 页 0 7
参见冷霞 : 英 国早期衡 平法研 究
以大 法官法 院 为中心 ,
也正是在这一 意义上 , 梅特兰才 宣称 如果是衡 平法 院挽救 了信托
制度 ,那 么信托制度也挽救 了衡平法 院
参 见[英 ]F . W . 梅特 兰 : 国家 信托 与法人 , 樊安译 ,北 京
衡 平 法 为 此提 供 救 他 所依 据 的原 则和忏 悔神 甫 在拯 救灵 魂 时所 依 据 的原 则 并 无 不 同 济 乃是 防止 当事人 的罪孽 不 过 , 需要 指 出的是 , 早期 衡 平 法 中所 谓 良心 标 准并 非 意 指 大 法官 个 人 的 是 非善 恶 观念 在 中世纪 , 良心 被 认 为 是一 个 具 有 普 遍 意义 的概 念 , 是 有 着 客观 标 准 可循 的 因 此 , 在 进行 上 帝 的善 , 大 法官仅 仅是 有关 良心 知识 的拥 有 者 和代 表上 帝 的仲 裁 人 求指导
渐成 习惯 国王一度在御前会议 (咨议会)裁决这些争讼 , 后 因该种诉讼数量大增, 国王
将此工作委托给他的首席大 臣
大法官
大法官法院衡平管辖权 由此逐步确立 , 衡
平法亦随大法官法院的实践逐步形成

在这一意义上, 如梅特兰所说 : 若无 (1873 -
18 5 年 ) 司法法 的改革 , 衡平法 是由那些称作衡平法法院的英国法 院实施 的规范体 7 如前所述 ,衡平法源 自王权 更具体地说 , 源 自国王保 留的 司法权 因为在中世纪
4 6 1 3 年 ,亨利六世 巧 年制定法第 4 条 (巧 H e . v , n i .4 进 一步授 权大法官 收取 诉讼 费 的担 保 ) 这些 制定法从 不 同的角度 , 表明了大法官法院作为法院的地位 日益显现 ,其衡平管辖权 日益巩 固 而大致发 生 于 1 世纪 4 年代后期 的大法 官法院的诉状 和令状 文档 的重组促 成了大法 官法院 的普通法 管辖权和 5 0 衡平法管 辖权的分离 ,这 意味着大法 官法院衡平管辖权 的真正独立 至 1 7 年 , 大法 官首 次 以 自己而 4 4
域外法论 衡平法 用益与信托:英国信托法的早期史概说
的观念 中, 国王始终被视为正义 的源泉 , 国王亦为最高法官
就英 国而言 , 尽管普通法
已于 13 1 世 纪大 体建 构完 成 , 但 一 旦 由于 普 通 法 本 身 固有 的 缺 陷 , 普 通 法 院无 法 就 某 4
些特定的个案中提供充分救济 , 国王就 可以在常规制度之外行使司法权弥补这一缺陷 , 和缓普通法的僵硬 仁 慈所 给予 的恩 赐 因此 , 国王所提供之救济并不被视为是一项权利 , 而是源 自国王的
张衡平法 的产 生与发展创立 了许 多新 的权利 程序 和救 济方法 , 衡平法 产生 与发展所引发 的竞争促成 了 普通法 的改革 和进步 , 衡平法是帮助英 国法 吸收 罗马法 教会法 的重要途径 , 而衡 平法 中真正称得 上较
为完整 的制度性 的贡献则是信托 制度 法律 出版社 20 8 年版 ,第 5 一 页 0 6
S w e e r a d M a w e ll, 1 9 4 5 , P .2 2 2 . n x
参见冷霞 :( 英国早期衡平法研究
265 页
以大法 官法院为 中心 , 法律 出版社 20 8 年 版 , 第 26 0 3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 1 年秋季卷) 1
随着亨利八世于 152 年任命普通法律师 出身的托马斯 9 尔西 出任大法官开始 , 大法官大体上由非神职人员担任
早在 爱德华三世 1 年颁布的制定法第 5 条 (1 E w . m , s . I, c.5 )即将 大法官法院和普通法 4 4 d t 法院作 为法院并提 ;1 4 年 ,爱德华三世 向伦 敦郡长颁 布的令 状授权 大法官处 理 与国王 恩惠相 关事项 39 的权力 ;139 年 ,理查德二世 1 年制定法第 6 条( 1 几c . n , c.6 授权 大法官 给予损 害赔 偿的权 力 ; 4 7 7 h )
衡 平 审判 的时 候 , 大法官 常 常求 助 当时 的忏 悔 手册 , 以便 在 根据 良心 决 定案 件 的时 候 寻
参见 C a l H . M ell a n, 八e G r wth o P li eal 几ought i t e W st加 m t e G r ek t t e h r es wi o f o ri n h e h e s o h
非咨议会 的名义作 出衡平法上的判决 ,大法官法 院及其衡平 法管辖权 的创立宣 告完成 国早期衡 平法研究 以大法官法院为 中心 , 法律出版社 20 8 年版 ,第 5 一 0 4 5 3 6 页
参 见冷霞 : 英
转 引 自 英 R .J.沃克 :(英 国法 渊源 ,夏 勇等译 ,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 年 版, 第 5 页 4 2
在这一转变中, 1 世纪著名法学家圣杰曼起 到了关键作用 在其于 1523 年 以拉丁 6 文完成 一 年出版(英文版 出版于 1531 年 )的 博士与学生 (D i ogus d 户nd m ent s 528 al e a i
在沈达 明教授编著 的 衡平法 初论 中, 全书除第一篇 引论外 ,7 % 的篇幅讨论 了信托法 以及 从 5 信托法 中扩张 而来 的被信任 者法 ,余下则为衡平法原则 衡平法上 的救济 以及 比较法与 国际法 参见沈 达 明编著 : 衡平法初论 ,对外经济 贸易大 学 出版社 199 年版 8 冷 霞博士 在讨论 衡平 法的意 义时 , 主
Si W . 5. H ol or h , S ur e an L i r 翔r o E gl h 切w , O xf r : C l endon Pr ss, 1925 , r dsw t O c s d e ta e f n i s od r a e
p.2 1.达维德教授 亦明言信托是衡平法最重要 的创 造 0 竹生译 ,上海译 文出版社 198 年版 ,第 32 页 4 8
因此 , 在 相 当长 的时 期 内 , 大 法 官 法 院 的衡 平 管辖 权 都 与 多伊 (N or a D o ) 即指 出 , 在 中世纪 m n e
良心构成了大法官管辖权 的基本权威 ;C . K . 艾伦 (C . K . A l )亦将 良心的哲学和 l e n 神学的概念 看作是大法官法院发展衡平法时最有影响的一般原则 ;而 1 世 纪早期圣杰 6 曼 ( C 丽 st ph r S . G er a n 也仍 在 很大 程度 上用 良心来解 释衡 平 o e t m i) 早期大法官的宗教身份很大程度上决定 了早期衡平法 中的 良心 概念 官审判的 目的在于实现来到他们面前的被告的灵魂 的善 , 拯救他们 的良心 早期 大法 在 149 年 , 1
J. H . B a er , A n I rr d cri k n o u on t E g l sh L g al H i o 尽 , 3 r o n i e st d
P P .1 12 一113 .
edn . , L ond on : B ut r te w
or s , 19 90 , h t
32 6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 1 年秋季卷) 1
法律思想宝库添加了一个完全原创的概念 因此 如梅特兰所说的, 大法官法院的名字 总是与信托密不可分 , 理解信托,绕不
开衡平法
一 衡平法史概说 :从 良心到衡平
依据约翰 奥斯丁的说法 ,英 国衡平法是 在英 国普通法法院僵化 呆板 , 拒绝使 自
己适应社会观念以及社会环境变化 的情况下兴起的 由于普通法适用范围的狭隘以 及普通法提供的救济的有限, 得不到救济 的当事人诉请国王运用特权来保护他们 的利益
勘 J o 功e 械 刃 Ages, N ew Y o比: M aeM ila C om pa y , 1932 , pp.284 一286 f ln n 另见 陈颐 : 立法 主权 与
近代 国家 的建构 :以近代早期法 国法律为 中心) ,法律 出版社 20 8 年版 ,第 8 一1 页 ) 0 3
衡 平法 用益与信 托 :英 国信托 法的
早期史概 说



要1
英美信托制源 自用益制
在用益和信托 的早期史上 , 大法官法院基于拯救 受托 人
的 良心的衡平 管辖权赋 予了用益和信托 以法律上的保 障, 而衡平法从 良心到衡平 的变化通 过塑造衡平权益使得信托得 以制度化
关键词
良 心
衡平法
大法官法院
当国王将其保 留的司法权授予其最信任 的仆人
作为 国王私人顾 问和王国文秘
国王的仁慈由此通பைடு நூலகம்大
署 长官 的大 法官 , 且早 期 大法 官 通 常 又 为 国王 的首 席 神 父 和 忏 悔 者 国王 良心 的守 护 人
时 , 以维护当事人 良心 的名义请求大法官的救济便顺理成章
法 官对 良心的维 护而 被赐 予 良心联 系在 一起 学 者们 亦多 持此 观 点 如诺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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